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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父母去世后与其共同居住子女与其他子女间继承纠纷

2024-05-05 19:38:50 0 创始人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双方共同继承,每人占五分之一份额,若周某印可以在一周之内支付房屋折价款,则同意涉案房屋归周某印,若周某印无法按时支付房屋折价款,则我们四人要房,按照20%的份额给付周某印折价款;2.周某印支付四原告涉案房屋的租金(自周父去世至今,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周父和周母共生育五名子女,分别为四原告和周某印。现周父、周母均已去世。涉案房屋为周父留有的遗产,按照父亲的遗嘱该房屋由五名子女平分。周某印居住涉案房屋至今,且拒绝搬出,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周某印辩称,不同意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周某印与周父共同生活长达24年,周父平时生活上的照顾都是由周某印完成,每次周父看病,也是周某印忙前忙后,周某印对周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周某印仅有的收入也都补贴家用,故其应当多分遗产。四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四原告对周父的照顾及补贴很少,其四人应当少分或不分。另外,涉案房屋一直由周某印与周父共同居住,该房屋应当由周某印所有。周某印名下无任何房产,而四原告各自都有自己的住所。周某印因照顾父亲,自2003年起无法工作,在没有收入的情况下只能靠低保维持生活。综上,周某印要求涉案房屋由其继承所有,同意按照周某杰、周某文各占7%的份额折价给其每人17.5万元,按照周某英占2%的份额折价给其5万元,按照周某财占4%的份额折价给其10万元。对于四原告主张的房屋租金,涉案房屋一直由周某印及其女儿用于居住生活,并未进行出租,没有产生租金收益。且涉案房屋作为遗产至今没有处理,产权还不明确,故不同意支付租金。

 

法院查明

周父与周母系夫妻关系,生育有五名子女,为四原告及周某印。2019514日,周父去世。经询,双方均表示周母于1966年便已去世,此后周父没有再婚。

1995年开始,周某印与周父一起在平房居住,1995年年底取得涉案房屋,周某印与周父搬至涉案房屋居住。1997128日,涉案房屋登记在周父名下,建筑面积59.13平方米,所有权性质为私产。周父去世后,周某印及其女儿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

庭审中,四原告表示周父生前留有自书遗嘱,由五子女各持一份,遗嘱的内容为涉案房屋由五子女均分,各得五分之一的份额。就此,四原告提交了其四人所持有的四份遗嘱。周某印对此不予认可,称并没有该遗嘱,且其不同意五人均分。同时,周某印表示其在与周父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对周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照顾周父的生活起居,带周父就医等。就此,周某印提交了周父的病历手册、诊疗记录、生活费用交费发票及日常用品购买记录。四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周某印与周父共同居住生活,并非为照顾周父,而是周某印离婚后带着女儿无法独自生活,周父一直补贴周某印母女的生活,周父就医均是花自己的钱。其四人亦不时探望周父,给周父买东西。

诉讼中,周某印申请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总额为334.3万元。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周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被告周某印所有;

二、被告周某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原告周某杰、周某英、周某财、周某文房屋折价款六十六万八千六百元;

三、驳回原告周某杰、周某英、周某财、周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周某印的其他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有权行使继承权,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四原告及周某印均为周父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对周父遗产的继承权。涉案房屋为登记在周父名下的私产,周父去世后,该房屋应为周父的遗产。

四原告所提交的遗嘱,内容虽系周父对于去世后涉案房屋的处分,但该四份遗嘱并未有周父的签名,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对于该四份遗嘱,法院不予采纳。周某印以其与周父共同居住生活来主张自己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证明其主张,法院无法采信。且未有证据显示四原告未对周父履行赡养义务,故法院确认四原告及周某印享有均等份额。考虑到周某印一直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从便于生产生活的角度出发,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归周某印所有,由周某印向四原告支付折价款,折价款的数额由法院结合评估报告的结论予以计算。

关于房屋租金,据双方庭审所述涉案房屋至今仍由周某印居住使用,并未产生租金收益,结合周某印长期与周父一起生活的情形,法院对于四原告主张的租金不予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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