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遗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重大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文诉称,赵某康与吴某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赵某涛(系赵某文之父)、赵某亚、赵某辉。赵某康于1961年去世,吴某娟于1972年去世,赵某涛于1992年去世,赵某辉于2014年去世。赵某文与赵某亚系姑侄关系,与赵某辉系叔侄关系。2006年5月,赵某辉通过电话与赵某文协商,因其年龄大且无妻儿希望赵某文能来北京照顾其日常起居,赵某文经与家人协商后便到北京照顾赵某辉。
自2006年5月起,赵某文一直常年在北京照顾赵某辉的日常起居。2007年春节,赵某辉明确对赵某文说由其承担起生养死葬,赵某辉百年后名下的房子和钱都归赵某文所有。2008年2月,赵某辉被查出患有癌症,其住院期间均是由赵某文及其爱人照顾。赵某辉身体明显不好之后,他曾多次要留字据将房子和钱留给赵某文,但赵某文考虑到让老人写安排后事的字据容易影响其情绪,所以未书写书面的遗赠扶养协议。赵某辉的邻居、同事、战友均多次听到赵某辉表达过其百年后将其房产和存款给赵某文的意思内容。
2014年赵某辉去世后赵某亚的子女便找到赵某文,以赵某辉未留遗嘱,其遗产应由赵某亚继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赵某文所有;……。
被告辩称
赵某亚辩称,不同意赵某文的诉讼请求,要求驳回赵某文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这个案件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纠纷,赵某文不是适格被告,如果赵某文认为其与赵某辉有此纠纷,那应该是找赵某辉,而不是赵某亚;2、赵某文和赵某辉之间没有书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同时也没有实际的遗赠扶养关系;
3、赵某文没有对赵某辉履行扶养义务,更没有主要扶养义务;4、争议房产已经继承分割完毕,争议房产在今年9月19日已登记在赵某亚名下,当时赵某文并无任何异议。
法院查明
赵某辉2014年死亡。赵某辉之父母均已去世,赵某亚系赵某辉之姐,赵某涛系赵某辉之兄,赵某涛先于赵某辉死亡。赵某文系赵某涛之子。赵某辉无配偶子女。赵某辉有如下遗产: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一套;二、存款72万元。赵某亚已通过继承公证将上述房屋办理至其名下。
赵某文主张其照顾赵某辉多年,未收取报酬,赵某辉生前多次向赵某文以及赵某辉的同事、邻居、朋友表示其百年后名下的房子和钱都归赵某文所有。赵某文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多位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其中包括赵某辉的同事及邻居。
赵某亚对证人证言均不予认可。对于赵某亚提交的照片等证据材料认为与本案无关。
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赵某文主张其与赵某辉之间存在遗赠扶养协议,但未能提交书面的遗赠扶养协议,仅凭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遗赠扶养协议的存在,故法院对于赵某文要求将赵某辉遗留的房屋判归其所有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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