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子女与父母共同居住宅基地拆迁子女离婚分割纠纷

2024-05-07 19:30:20 0 创始人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遗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重大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君、金某莹、李某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事实及理由:金某莹系李某君、李某雨之母。于2011年和2014年二次出资购买回迁房三套,其中50.8平方米一套自住,70.1平方米的一套由李某雨居住,83.1平方米的一套由李某君和孙某涵居住。李某君与孙某涵经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13日判决离婚。离婚后,孙某涵无理强占一号房屋,原告方多次与孙某涵协商房屋归属问题,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孙某涵辩称,购买安置房三套,其中有我40平方米指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归我所有,我可以给原告方7万元补偿。

 

法院查明

金某莹、李某夫妇在房山区有宅院一处,因房山区拆迁,后李某因病于20111026日病逝。李某君系金某莹、李某之子,李某雨系金某莹、李某之女。李某君一家作为被拆迁人,可享受200平方米优惠购房建筑面积,20141025日李某君代李某(乙方)与北京市房山区a村村民委员会(甲方)签署了《a村回迁安置房购买协议》,协议约定:乙方本次选购使用优惠购房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乙方使用调整范围面积6.1平方米。3套房屋

《拆迁补偿与安置办法》的第十四条,回迁安置方案的第三款规定,定向安置房购房建筑面积均价为1800/平方米,定向安置房每人享受40平方米购房建筑面积。按照拆迁的相关政策,金某莹、李某、李某雨、李某君、孙某涵五人为回迁安置人员,每人享受40平方米购房建筑面积,故本案中的当事人因a村回迁安置共使用优惠购房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

另查明,李某君、孙某涵于20131217日登记结婚,后李某君起诉离婚,本院判决:李某君与孙某涵离婚。后孙某涵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某涵居住该一号至今。后金某莹曾以返还原物纠纷起诉李某君、孙某涵返还上述一号房产,本院驳回了金某莹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产归原告李某君、金某莹、李某雨、被告孙某涵共同共有,其中孙某涵享有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所有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位于房山区一号房产系按照2014年《a村回迁安置房购买协议》购买的安置房,其中孙某涵享有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该房屋取得发生在李某君、孙某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此事实李某君、金某莹、李某雨并不否认,故该房产属于李某君、金某莹、李某雨、孙某涵共同取得的财产,法院确认房山区一号房屋为李某君、金某莹、李某雨、孙某涵共同共有,李某君、金某莹、李某雨与孙某涵对于财产分割持不同意见,应当另行诉讼处理;李某君、金某莹、李某雨要求确认上述房产为其所有明显与事实不符。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