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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买房后发现房屋归属于他人要求解除合同纠纷

2024-05-09 19:25:07 0 创始人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遗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重大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刚、赵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201120日签署的《房屋买卖业务签约文件》、《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2.解除原、被告于20201221日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3.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注销坐落于北京市平谷区一号的预告登记。

事实和理由:20201120日,原告李某刚作为家庭代表与被告孙某凡签署了《房屋买卖业务签约文件》、《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被告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平谷一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合同价格为245万元,同日,原告实际支付被告购房定金1万元。20201221日,原、被告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即网签合同。签完该合同后,北京银行信贷员应中介邀请到中介公司办公地点,被告向该银行员工出具了离婚证、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记载涉案房屋系被告前夫婚前财产,由男方购买,男方自愿将房产赠与给其孩子。此刻,原告才知道被告并非涉案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原告认为,被告孙某凡井非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签署的涉案合同,明显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应予解除。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凡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孙某凡为涉案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有权处置该房产,双方签署的上述合同为有效的房产买卖合同。原、被告进行交易的房产为被告前夫婚前购买,被告与前夫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予其共同孩子姜茗灏,被告除因孩子利益不得处分房产。现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为该房产的合法所有者,被告具有处分该房产的权利。同时,离婚协议约定,为了孩子利益,被告有权处分该房产。

 

法院查明

20201120日,出卖人被告孙某凡与买受人原告李某刚签订《房屋买卖业务签约文件》、《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李某刚购买北京市平谷区一号,价款240万元,家具家电等配套设备作价为5万元,签订合同时,买受人应支付定金1万元。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等其他条款。被告出示了房屋不动产权证,原告李某刚支付孙某凡定金1万元。

20201221日,双方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手续。

后二原告得知:2017323日,姜冬波与孙某凡离婚,离婚协议书写明:“北京市平谷区一号房产(即涉案房屋)是男方婚前财产,由男方购买。男方自愿将该房产赠予儿子,女方除因孩子的利益不得处分该房产”因此,二原告不能办理贷款为由,不同意继续履行购房合同。

本案庭审中,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庭审结束后又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李某刚与被告孙某凡签订的《房屋买卖业务签约文件》、《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二、驳回原告李某刚、赵某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后,房屋首付款尚未支付、房屋尚未交付,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原告得知房屋存在风险后主张解除合同,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交付的定金无权要求返还。注销预告登记事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解除合同后可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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