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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父母一方去世后共同居住子女离婚父母要求儿媳腾退纠纷

2024-05-12 19:41:55 0 创始人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遗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重大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腾退原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称一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201466日,被告与原告儿子赵某聪结婚,后一直居住在一号房屋,但从未支付过房租。201911月,赵某聪因与被告感情不和搬出一号房屋,与原告共同生活。现原告经济困难,急需将一号房屋出租获取生活费,但是被告拒绝腾出房屋。综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和原告儿子赵某聪没有离婚,只是感情不和。

 

法院查明

原告与赵某鹏(于2019131日死亡)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独子赵某聪;被告系赵某聪配偶,双方于201466日登记结婚。

一号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建筑面积57.93平方米;该房屋系房改房,原告于2001年取得房产证。原告及被告均认可赵某鹏的父母早于赵某鹏死亡。

赵某聪作为原告证人出庭,称赵某鹏去世前曾口头表示将一号房屋及存款给原告,即便法院认定口头遗嘱无效,其亦放弃继承赵某鹏的遗产。一号房屋现由被告占有并使用。被告称其本人名下无房,赵某聪名下有一套在大兴的房屋。赵某聪曾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被驳回。赵某聪称其201910月份搬出一号房屋;被告称赵某聪已经搬出一号房屋。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占用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予以腾退。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一号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属于原告与赵某鹏夫妻共同财产,现赵某鹏去世,其有两位继承人,即原告与赵某聪,赵某聪表示放弃继承该房屋的份额,故该房屋属于原告个人财产。现原告不同意被告继续居住、使用一号房屋,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占有一号房屋有其他合法依据,故其应当将一号房屋腾退并交付给原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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