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老人将房产赠与他人后再次处置房屋所有权纠纷

2024-05-12 19:43:19 0 创始人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遗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重大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逸、赵某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赵某刚与李某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2.诉讼费由赵某刚承担。

事实与理由:赵某逸与李某系夫妻,曾收养一子赵某刚。赵某逸与赵某刚于2004520日经海淀法院调解解除了收养关系。孙某涵系赵某刚前妻,二人育有一女赵某聪。赵某刚与孙某涵离婚后,孙某涵和赵某聪贴心照顾赵某逸和李某的日常生活,与赵某逸和李某共同生活。赵某逸、李某因为看到孙某涵和赵某聪母女的善良和付出,在2015年将名下房产赠送给孙女赵某聪,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赵某刚没有赡养李某的能力,也根本没有赡养李某的主观意识。赵某刚多次向赵某逸、李某索要财物,不给钱就在门口破口大骂,因为李某行动不便,均是赵某逸与赵某刚沟通,赵某逸多次向派出所报案,在派出所的调解下,赵某刚索要财物时曾向赵某逸和孙某涵出具过借条,但从未归还过欠款。

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是赵某刚伪造的,不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2017114日李某一直与赵某逸、孙某涵及赵某聪一起生活,并没有和赵某刚一起生活,所以李某不可能在201691日和赵某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赵某逸与李某在2015年一致决定将房屋赠与赵某聪且过户之后,李某不可能再决定将房屋遗赠给赵某刚,且房屋已经过户,李某无权对房屋作出任何处分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内容非一次完成,关键信息系后期增加,有明显篡改痕迹,应为无效。。

 

被告辩称

赵某刚辩称,我不同意赵某逸、赵某聪诉讼请求。我前妻孙某涵和赵某逸共同居住,李某自己单独在另外一个屋子居住,李某无法忍受,所以才起诉离婚。2016年赵某逸把李某送到我家,由我赡养照顾。2004年,赵某逸起诉我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这件事李某不知情,李某和我还是母子关系。李某到我家后,认为我什么都没有,就给我写了一个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某去世后,财产由我继承。2015年房屋过户没有经过李某同意。

 

法院查明

赵某逸与李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婚内无子女。赵某刚系赵某逸养子,2004520日经本院调解解除了二人的收养关系。赵某刚与孙某涵原系夫妻,赵某聪系二人独生女。2018512日,李某死亡。

赵某逸与赵某刚之间的收养关系未经民政部门登记,赵某逸与李某共同抚养,并给赵某刚上户口,登记为赵某逸之子。2004年经法院调解解除收养关系时是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的。赵某刚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与李某之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原系赵某逸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1585日变更登记至赵某聪名下。赵某聪主张赵某逸与李某于2015315日留有遗嘱,二人表示将其全部财产均赠给孙女赵某聪一人所有,赵某聪提交遗嘱和录音一份。赵某刚对遗嘱中赵某逸字迹认可,对李某签名不予认可,对录音亦不予认可。赵某逸提交其与赵某刚于2019319日签字的《证明》,内容为“1.赵某刚把李某的骨灰存放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交给赵某逸。2.赵某逸把赵某刚所要的五万元一次性全部交给赵某刚。”赵某刚对上述证明真实性认可,表示因赵某逸多次要求其将李某骨灰送去,且帮助其归还五万元欠款,故同意并签字。

赵某刚主张其与李某于201691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名下所有财产全部赠与赵某刚,赵某刚对李某生活起居及各方面悉心照料,让老人安度晚年至去世,达到与子女照顾、孝敬亲生父母的标准等同。

赵某逸、赵某聪不予认可,认为其前后陈述不符,且与赵某刚陈述相互矛盾,协议内容不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赵某刚称李某自2016828日起与其共同生活,赵某逸、赵某聪对此不予认可,称赵某刚于2017114日将李某接走,此后不再让赵某逸与李某见面。

 

裁判结果

确认赵某刚与李某于201691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扶养人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赵某刚主张其与李某未解除收养关系,则其并不具备扶养人的主体身份。第二,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遗赠人处分了他人所有的财产,该部分应认为无效。本案中,李某在与赵某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涉案房屋已变更登记至赵某聪名下,不属于李某的财产,其处分行为应为无效。据此,赵某逸、赵某聪要求确认李某与赵某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