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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父母房屋拆迁参与建房子女要求多分拆迁利益纠纷

2024-05-12 19:45:36 0 创始人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遗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重大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定原、被告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归赵某杰、赵某刚、王某享有,北京市门头沟区二号安置房(以下简称二号房屋)归赵某林、赵某聪共同享有,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号安置房(以下简称三号房屋)归赵某畅享有;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赵母、赵父夫妻共育有子女5人,长子为原告赵某林,次子赵某桦(2009年去世,法定继承人为配偶王某,长子赵某杰,次子赵某刚),三子赵某江(2012年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赵某畅),长女赵某聪,四子赵某文。被继承人赵母于20031111日去世,赵父于2014126日去世。二人生前在北京市门头沟区A号(以下简称A号)有宅院一处,该宅院经多次增建,后于2012年被征收拆迁,所得拆迁安置房3套,即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

原告作为家中长子,多次对拆迁安置房如何分配组织调解,但均因种种原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在A号宅院建设房屋过程中,部分子女未参与(其中被告赵某文占用父母另一处B号宅院,翻建旧房屋后被拆迁,已得到两处拆迁安置房,故在本案中不应得到份额),故请求法院充分考虑原被告在A号宅院的建设中贡献大小,在赡养父母过程中出力大小,确定原被告在三套拆迁安置房中的份额。

 

被告辩称

赵某杰、赵某刚、王某辩称,对于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要求确认二号房屋归我们三被告共同享有。

赵某畅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某聪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某文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不同意原告的意见。另一处院落的房屋在被继承人赵父生前已经给我了,该房的拆迁协议也是以我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并非属于赵母、赵父的遗产。A号的拆迁安置利益属于赵母、赵父的遗产,依法应由赵母、赵父的全部继承人继承。

第三人张某述称,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如果有我们的份额我们就要。

第三人赵某贵述称,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如果有我们的份额我们就要。

第三人沈某述称,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如果有我们的份额我们就要。

 

法院查明

赵母与赵父系夫妻,二人育有赵某林、赵某桦、赵某江、赵某聪、赵某文五名子女。赵母于20031111日死亡注销户口,赵父于2014126日死亡。赵某桦与王某系夫妻,育有赵某杰、赵某刚二名子女,赵某桦于2010117日死亡;赵某江与赵红霞原系夫妻,双方育有一子赵某畅,赵某江与赵红霞于20014月离婚,赵某江于2012524日死亡注销户口。

2012626日,赵某林作为赵父的代理人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被征收人:赵父,被征收人在A号有住宅平房10间,建筑面积9955平方米,在册人口5人,实际居住人口10人,分别为赵父(承租人)、赵某桦(之子)、赵某杰(之孙)、赵某江(之子)、赵某畅(之孙)、赵某林(之子)、张某(之儿媳)、赵某贵(之孙女)、赵某聪(之女)、沈某(之女婿);赵父应安置建筑房屋面积为(含公摊面积)15240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价或房屋征收补偿价、被征收奖励、补助费扣减应缴房款后共计172316元,存入以赵父名义开立的账户,并将存折给赵父。经审查,赵父系残疾军人,赵某杰系智力残疾人;赵某江、赵某畅系享受低保待遇人员。

2015521日,赵某文、赵某聪与赵某林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委托书》,内容为:委托人赵某文、赵某聪与受托人赵某林都是A号产权人(被征收人)赵父的全部合法继承人,被征收人赵父于2014126日死亡。现上述房屋进入征收腾退阶段,需办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领取征收补偿安置款(存折)、安置房选房、签订选房安置协议书、补缴房屋差额款、办理入住等事宜,因被征收人赵父已故,经以上合法继承人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委托赵某林作为我们的代理人,办理如下事项:1、以“赵父,已故”受托人赵某林的名义,签订上述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充协议》,并办理上述房屋的搬家、交房手续;2、领取上述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款(存折);3、选房并签署《选房安置协议书》、补缴房屋差额款、领取《入住通知单》,办理入住相关手续;4、以上行为均不涉及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利益的归属事宜。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件、从事的有关行为,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01561日,(赵父,已故)赵某林(代理人)与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安置补充协议),约定,被征收人选定新增100平方米安置房建设地块、商业项目定向配建棚户区安置房及其他房源共3套,其中一居室一套、二居室二套;经计算,本次房屋腾退时暂发的周转补助费为总额为217909元。此款由赵某林领取、支配。

2019312日,一号房屋交付,由赵某林领取,并使用其领取的拆迁补偿款支付该房屋的超出暂定套型面积房款14490元,现一号房屋由赵某聪装修,支付装修费13900元,该房屋现由赵某聪出租,已收取租金21600元,并交付给赵某林。

关于A号房屋的建设问题,赵某林主张,A号院内的房屋经过多次增建,除赵父外,主要是赵某林和赵某江出资出力,出力最多的是赵某江,之前也曾说过赵某江建的房屋归赵某江。赵某聪、赵某畅、王某、赵某杰、赵某刚未提出异议,赵某聪同时提出,其在装修北房三间时亦出过力等;赵某文认可赵某江出资出力较多。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二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号安置房上的相关权利归赵某林、赵某畅、赵某杰、赵某刚、赵某聪、赵某文共同享有,其中赵某林享有20%的份额,赵某畅享有26%的份额,赵某杰、赵某刚共享有18%的份额,赵某聪享有18%的份额,赵某文享有18%的份额;

二、赵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某畅征收补偿款39715元,给付赵某杰、赵某刚征收补偿款38991元,给付赵某聪、沈某征收补偿款30991元,给付赵某文征收补偿款2754元;

、驳回赵某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查明的事实,A号院内1号房屋原为赵父承租的公房,其余房屋系依附公房所建之自建房,因此取得的拆迁利益,除依法属于特定个人的以外,均属于赵父的遗产,赵父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由赵某林、赵某桦、赵某江、赵某聪、赵某文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赵某桦、赵某江均先于赵父死亡,故赵某桦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子赵某杰、赵某刚代位继承,王某不享有代位继承权。赵某江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子赵某畅代位继承。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征收安置补偿款中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价84923元,是针对公房及自建房发放,应由赵父的继承人共同享有,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认可赵某江曾自建过部分房屋,故在分配该笔款项时可适当多分;搬家补助费、二次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周转补助费系针对实际居住人口发放,故上述费用应由赵父、赵某桦、赵某杰、赵某江、赵某畅、赵某林、张某、赵某贵、赵某聪、沈某共同所有,赵父享有的份额属于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残疾补助16000元,系针对赵父、赵某杰发放,每人享有8000元,赵父应得的8000元可按照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赵某杰应得的8000元,属于其个人财产;低保户补助10000元,系针对赵某江、赵某畅发放,每人5000元,因赵某江已死亡,故其应得的5000元,应由赵父、赵某畅继承,赵父分得部分再由其继承人继承。赵某畅应得的5000元,属于其个人财产。

关于安置房屋的分割问题,考虑到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认可赵某江、赵某林对于房屋的贡献明显大于其他继承人,故在分配遗产时,赵某江、赵某林可适当多分,赵某江应分得部分由赵某畅继承。赵某桦应继承的份额由赵某杰、赵某刚继承。

遗产分割具体比例酌情确定为,赵某畅继承26%,赵某林继承20%,赵某杰、赵某刚与赵某聪、赵某文各继承18%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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