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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夫妻共同宅基地拆迁一方签署协议对方起诉无效纠纷

2024-05-19 22:26:36 0 创始人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遗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重大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丽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S村与林某峰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所涉及的被拆迁房屋属于我与林某峰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且其双方在拆迁过程中并未征求我作为被安置人的意见,径行选择货币补偿,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事后亦未得到我的追认,损害了我的利益。林某峰取得补偿款后便无法与之取得联系,S村在2015年我起诉林某峰离婚时,拒不提供拆迁信息,存在故意隐瞒之情节,直至2019年我才得知被拆迁房屋的具体坐落,S村与林某峰之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集体、国家的利益,且林某峰关于宅基地的取得违反了关于一户一宅之规定,综上《货币补偿协议书》当属无效。

 

被告辩称

S村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赵某丽的上诉请求。

林某峰辩称,被拆迁房屋系我于2003年购买,而我与赵某丽于2009年结婚,故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与S村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赵某丽未得到拆迁安置与我无关,其可以向S村主张权利。

 

法院查明

赵某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确认S村与林某峰于2012921日签订的《货币补偿协议书》无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某丽与林某峰于2009730日登记结婚,同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一),约定:今有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林某峰,出售给赵某丽,并一次性收取5万元,如遇国家拆迁,所赔钱款属赵某丽所有。同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二),约定:林某峰愿将一小院以6万元卖给赵某丽,2010520日后赵某丽自行开发扩建与林某峰无关;如赵某丽进行改造、出租无需征得林某峰同意;如双方共同出租,收入协商解决;如遇拆迁所得钱款为赵某丽所有。

2012921日,S村(腾退人)与林某峰(被腾退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约定:根据《丰台区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林某峰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宅基地腾退,被腾退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宅基地面积205㎡,宅基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119.08㎡;补偿人口为:林某峰(户主)、赵某丽(之妻),腾退补偿款、腾退补助费、奖励费总款6036416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合法,林某峰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且为户主及赵某丽的配偶,其考虑到家庭户籍人口少,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更有利,并没有损害到赵某丽的利益。S村与林某峰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赵某丽主张林某峰有三处宅基地,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赵某丽可就补偿款与林某峰进行协商分割。

故对赵某丽要求确认S村与林某峰签订的《货币补偿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二审期间,赵某丽提交如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登记回执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宅基地批复核准文件,证明林某峰有过宅基地,违反了一宅一户的要求,一号宅基地没有经过依法审批。2.登记回执、政府信息补正告知书及S村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充协议。证明一号宅基地已经在2003年拆迁过了,原房主已获得补偿。2012年属于重复补偿,损害国家利益。3.登记回执、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及房屋评估报告,证明一号宅基地包含在2003年征地补偿协议里,已得到补偿。4.登记回执、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货币补偿协议、宅基地确认单、腾退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证明我在村里名下没有宅基地,但是可以享受回迁房指标。

林某峰宅基地超出了规定,违反了村民大会的拆迁政策,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了我个人利益,西铁营村写了我是被安置人,但我没有得到安置。5.登记回执、答复告知书、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结果未查询到拆迁许可证。证明没有依法经过拆迁手续。6.林某峰在两次离婚案件中提交的答辩状,证明他存在出轨行为,所以他才和S村互相勾结,侵害我的利益。S村对上述政府信息公开材料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认可。林某峰的离婚案件答辩状,没有法院章的真实性没有办法核实。村委会宅基地确认单,有章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林某峰对答辩状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赵某丽提交的其他证据认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丽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归纳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S村与林某峰签订的《货币补偿协议书》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赵某丽利益的情形。首先,赵某丽庭审中陈述林某峰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便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S村拒不提供拆迁信息,故其主张S村与林某峰存在恶意串通,但赵某丽就该事实的证明,不足以使法院对其主张排除合理怀疑,故法院对其主张的该事实不予认定。

其次,S村认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林某峰为被拆迁人、赵某丽为被安置人符合《腾退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赵某丽作为上述协议载明之被安置人,其权益的实现需以林某峰取得拆迁利益为前提,林某峰作为被拆迁人,选择自认有利的补偿方式,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赵某丽关于林某峰选择货币补偿,损害了其作为被安置人利益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赵某丽主张林某峰取得宅基地违反了“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且该事由也并非导致货币补偿协议书无效的合理理由,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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