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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子女与继母就老人名下房屋继承引发的分割纠纷

2024-04-06 00:15:30 0

原告诉称

陈某文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继承人陈某坤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归陈某文所有,由陈某文给付秦某、陈某武、陈某杰房屋折价款;2.依法分割诉争房屋中使用的被继承人前妻吴某丽的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

陈某文、陈某武、陈某杰的上诉请求:1.撤销A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陈某坤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归陈某文所有,陈某文给付秦某折价款1691000元,给付陈某武、陈某杰折价款各2403000元。2.诉讼费由秦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诉争房屋是被继承人陈某坤使用已故配偶吴某丽22年工龄于1993年10月交纳首笔购房预付款后补签买卖契约并交纳剩余购房款购买取得的,是被继承人陈某坤再婚前的个人财产。在此基础上,上诉人应继承的产权比例对应的折价款给付数额应予调整。

 

被告辩称

针对陈某文、陈某武、陈某杰的上诉请求,秦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陈某文、陈某武、陈某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1.诉争房屋是陈某坤、秦某共同出资,婚内于2002年取得的产权证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参加房改时没有使用陈某坤已故配偶吴某丽的工龄。3.秦某年近70岁,无退休金、无医疗保险、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需要照顾的继承人,应予照顾多分遗产。且秦某对于被继承人陈某坤尽到了主要扶助义务。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陈某坤与秦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2月3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陈某坤与吴某丽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名子女,即陈某杰、陈某武、陈某文。吴某丽于1990年去世,陈某坤于2019年10月23日去世。陈某坤生前未留有遗嘱。

经查,1994年5月,M公司(甲方、售房单位)与陈某坤(乙方、购房人)签订《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约定:“一、甲方在乙方所在单位认可的情况下将坐落在东城区一号住房,出售给乙方。房价款共计15688元整。……三、甲、乙双方议定,乙方一次性付清房价款,甲方同意优惠房价款的20%,实收金额为12543元整。……”

另查,关于诉争房屋《单位出售公房住房房价计算表》显示,购买诉争房屋时扣减男方(陈某坤)工龄43年,未扣减女方工龄。

再查,诉争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陈某坤名下。

庭审中,关于诉争房屋的市场价值,双方一致认可为890万元。

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结合已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系于陈某坤与秦某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购买时未使用吴某丽的工龄。该诉争房屋的性质应属陈某坤与秦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陈某坤的所有权份额,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处理。

 

裁判结果

判决:陈某坤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归陈某文所有,由陈某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秦某折价款5562500元,给付陈某杰、陈某武折价款各1112500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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