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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再婚夫妻男方婚前购房,房主去世后他的父母与再婚妻子发生的继承纠纷

2024-05-22 22:25:14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赵某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继承人赵某君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过户到原告赵某奇名下后出售,被告l0日内搬离房屋迁出户口,实际所得卖房款的80%归原告赵某奇所有,20%归被告所有。

事实和理由:原告赵某与原告赵某奇系祖孙关系,被继承人赵某君(202081日病故)系原告赵某之子,原告赵某奇之父。被告周某系被继承人赵某君再婚妻子。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系被继承人赵某君婚前所有,被继承人赵某君生前自书遗嘱,其死亡后由原告赵某奇将该房产变卖,扣除应缴各种费用后,原告赵某奇分得房产价值的80%,被告分得20%。原告赵某奇接受遗嘱,原告赵某同意按照遗嘱办理遗产分配。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某与林某娟(193251日出生,1998831日因死亡户口注销)系夫妻关系,次子赵某君。赵某君与郑某芝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47日离婚,子女为:独子赵某奇。赵某君与周某于20121218日再婚。周某与前夫之子白某江于199451日出生。赵某君于202081日死亡。

2012820日,出卖人H公司和买受人赵某君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赵某君购买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总价款297335元。赵某君取得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情况:单独所有,房屋性质:经济适用房,规划用途:住宅。

原告赵某、赵某奇提交《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立遗嘱人:赵某君,本人名下所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包括装修及物品,本人去世后,上述房产由子赵某奇负责变卖,去除所有税费后所得卖房款的百分之八十归子赵某奇所有。卖房款的百分之二十归妻周某所有,其不再有居住权。立遗嘱人:赵某君,2020531日,并盖有手印。原告赵某、赵某奇另提交一份说明材料和光盘,说明材料内容为:现在将我自己赵某君按手印的全部过程用视频记录。落款为:赵某君,2020614日,并留有其本人身份证号。被告周某不认可《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并申请对“赵某君”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后自愿撤回鉴定申请。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赵某奇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周某对上述遗嘱上赵某君的签字不申请笔迹鉴定,视为认可真实性,故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订立要求。本案中,赵某君所立《自书遗嘱》内容:“本人去世后,上述房产由子赵某奇负责变卖,去除所有税费后所得卖房款的百分之八十归子赵某奇所有。卖房款的百分之二十归妻周某所有,其不再有居住权”,由此可见,赵某君在《自书遗嘱》中对涉案房产变卖后卖房款的财产份额作出了分配,即赵某奇占80%,周某占20%,但《自书遗嘱》仅表明了上述房产由赵某奇负责变卖,并未说明该房产过户到谁的名下后再进行变卖,而房产现在登记在赵某君名下,根据现行房产交易规则,如果房产不先过户的话是无法进行下一步的变卖行为的。

而经过法院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对房产过户到谁名下未达成一致意见,亦未形成其他有效方案,因此,法院只能在现行法律制度范围内处理该案。鉴于遗嘱是立遗嘱人对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为了最大限度的尊重立遗嘱人的本意,应当严格按照赵某君《自书遗嘱》来理解,因此,赵某奇要求将涉案房产过户到其名下,不符合《自书遗嘱》内容,因此,本案对赵某奇该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关于《自书遗嘱》中提到的“上述房产由子赵某奇负责变卖”内容,因房产变卖属于合同行为,该行为不仅涉及案外人,而且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内容,法院无法通过判决来认定民事主体建立合同行为,因此,赵某、赵某奇诉讼请求中要求的“由赵某奇出售房产,并将卖房款的80%归赵某奇所有、20%归周某所有”,本案暂无法处理。赵某、赵某奇诉讼请求中要求的“周某10日内搬离涉案房屋迁出户口”的内容,本案亦无法处理。赵某、赵某奇之后可再行主张相应权利。另外,赵某、赵某奇提出追加白某江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申请,要求判决其和周某一并搬离涉案房屋,鉴于本案尚不涉及房屋腾退事宜,因此,本案对此不予准许。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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