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父母再婚后购房一方去世房产继承纠纷

2024-04-06 00:15:31 0

原告诉称

冯某亮、冯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要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在法定继承的基础上冯某亮、冯某多分得5%份额。

赵某文、赵某武、赵某英、赵某杰、赵某聪、赵某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依法承担。

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对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认定有误,应予改判。第一,赵某英已就涉案房屋另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归赵某英所有,本案应中止审理等待该案作出裁判结果。第二,即使该案最终认定涉案房屋非赵某英所有,但依据我方与吴某的协议,涉案房屋在其去世后由我方所有。第三,即使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涉案房屋原为承租公房,因房改时赵某刚能享受工龄优惠,所以该房屋系赵某英借父亲名义购买,房改费及维修基金均系赵某英夫妇支付,且赵某英夫妇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如法院认定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也应结合房屋来源、购房款出资人等情况综合认定。

第四,我方对赵某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吴某体弱多病无法照顾赵某刚晚年生活,分割遗产时,我方应多分。本案案由为遗嘱继承纠纷,但冯某亮、冯某提交的吴某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要件,代书人、见证人未出庭作证,该遗嘱没有法律效力,本案案由认定有误。

 

被告辩称

冯某亮、冯某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但未提出上诉,不同意赵某文、赵某武、赵某英、赵某杰、赵某聪、赵某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涉案房屋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吴某与赵某刚的夫妻共同财产,我方应在一审的基础上多分5%。吴某生前留有遗嘱把其享有份额留给我方,所以吴某的份额应由我二人继承。

 

法院查明

吴某与赵某刚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二人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冯某亮、冯某系吴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女;赵某文、赵某武、赵某英、赵某杰、赵某鹏、赵某聪系赵某刚与前妻所生育之子女。在吴某与赵某刚登记结婚时,双方的子女均已成年,彼此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涉案房屋系赵某刚与吴某婚后取得登记在赵某刚名下,系赵某刚和吴某之夫妻共同财产。虽赵某英辩称该房屋系属其所有,但未提供证据且截止到法庭辩论终结之时亦未提起相关诉讼。

另,冯某亮、冯某提交了吴某的代书遗嘱,吴某在遗嘱中表示她和赵某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存款等以及抚恤金有一半的份额属于她,这部分财产由冯某亮、冯某各半继承。冯某亮、冯某就此提交了见证人的书面证词,证明该遗嘱的真实性。赵某文、赵某武、赵某英、赵某杰、赵某鹏、赵某聪均对遗嘱及见证人的书面证词不认可。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系吴某和赵某刚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分别享有50%的财产份额。因赵某刚先于吴某去世,故赵某刚的产权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均等继承。因冯某亮、冯某未与赵某刚形成抚养关系,故赵某刚的法定继承人为吴某及赵某文、赵某武、赵某英、赵某杰、赵某鹏、赵某聪。

本院二审期间,赵某文、赵某武、赵某英、赵某杰、赵某聪、赵某鹏向本院提交证据1,另诉确认案件立案材料、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房屋分配通知单、准住证、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停租通知等,欲证明涉案房屋是赵某英所有,并非赵某刚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已另案提起确权诉讼。

证据2,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护理及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餐饮交通费票据,欲证明赵某文一方支付赵某刚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应当予以抵扣,应多分遗产。

经质证,冯某亮、冯某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裁判结果

判决:一、赵某刚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冯某亮、冯某、赵某文、赵某武、赵某英、赵某杰、赵某鹏、赵某聪共同继承所有,其中,冯某亮、冯某每人享有十四分之四的产权份额,赵某文、赵某武、赵某英、赵某杰、赵某鹏、赵某聪每人享有十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二、驳回冯某亮、冯某、赵某文、赵某武、赵某英、赵某杰、赵某鹏、赵某聪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