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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与部分子女私下处置母亲遗产,我通过起诉进行其维权

2024-05-23 19:59:12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孙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A室;……。事实和理由:孙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生育二子,长子是我、次子是孙某鹏。2009515日,张某因病去世,20091218日注销户口,未留下遗嘱。A室的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但该房屋是房改时张某与孙某共同以成本价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858日,我发现被告孙某和孙某鹏未经我同意签字确认,便将涉案房屋挂在网上出售,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依法继承张某遗产,我要求按份继承涉案房屋,并要求孙某、孙某鹏协助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因为孙某没有尽救助义务,不应继承张某的遗产,孙某鹏应少继承。

 

被告辩称

孙某辩称,不同意孙某文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我退休后买的,我对涉案房屋有100%份额,涉案房屋是我所有。张某去世后我由于身体不好,一个人无法单独住在涉案房屋,现在住在孙某鹏家里,所以打算卖房,我认为孙某文要的比例太高,我还需要用钱,我的比例要高一些。

孙某鹏辩称,认可孙某文所述亲属关系,我同意法院依法分割房屋。

 

法院查明

孙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孙某文、孙某鹏。19981110日,卖方北京H公司(甲方)与买方孙某(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S室,建筑面积为83.70平方米的住房出售给乙方,每平方米标准价为430元。根据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文件规定,扣除乙方应享受的各项优惠后,售房款为18844元。乙方一次性付清购房款优惠20%,实际售房款为15075元,公共维修基金1256元。

1999326日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孙某。2009515日张某死亡,其父母先于其死亡。

 

裁判结果

位于丰台区S室房屋由孙某、孙某文、孙某鹏继承,其中孙某占房屋的66.6%份额,孙某文、孙某鹏各占房屋的16.7%份额;孙某、孙某文、孙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相互协助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与他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在析出其他共有人份额后再进行遗产继承。继承开始后,未立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孙某文认为孙某、孙某鹏无权继承或者少继承遗产,孙某认为孙某文亦应不分或少分遗产,但理由均不成立且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孙某文、孙某主张对方不分或者少分的要求,法院不予采纳,张某的遗产应由孙某、孙某文、孙某鹏三人均等继承。S室房屋是在张某与孙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死亡后其享有的房屋份额为张某的遗产,应由孙某、孙某文、孙某鹏继承,现孙某文要求按份额继承遗产,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持异议,故丰台区S室房屋应由孙某、孙某文、孙某鹏按份继承,其中孙某占66.6%份额,孙某文、孙某鹏各占16.7%份额。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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