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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家庭子女继承权保护:法院支持生父遗产继承的案例分析

2024-05-26 21:10:45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的是离异家庭中子女对生父遗产的继承权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子女作为直系血亲,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不受父母婚姻状况的影响。即使父母离婚,子女仍然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确认子女的继承权。如果继母试图阻挠子女的继承权,法院将会依法判决,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清晰地解释了法院判决背后的法律依据和逻辑。

 

原告诉称

秦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继承S号房屋(以下简称S号房屋),继承方式为:S号房屋由贾女士、赵先生继承,贾女士、赵先生支付我相应继承份额的折价款;……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赵某贤与前妻育有一子,即原告秦先生。被继承人离婚后与贾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即被告赵先生。被继承人生前购买S号房屋。2018414日,赵某贤去世,生前未留遗嘱。为维护合法权益,我现依法起诉,恳请支持诉讼请求。贾女士、赵先生有赡养条件与能力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故应当少分遗产。

 

被告辩称

贾女士辩称,对秦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同意。秦先生有赡养能力,但未尽到赡养义务,秦先生从未来看过赵某贤。我认为先要确定其是否有权利继承,才能查遗产情况,被继承人叫赵某贤,秦先生姓秦,我对秦先生的身份有质疑。

赵先生辩称,秦先生没有参与过涉案房屋的任何投资,之前财产分割秦先生已经分割过一套房,涉案房屋是我和贾女士的唯一住房,不适合分割。被继承人生前从未提过秦先生,更未提出给其分配遗产,所以不应违背被继承人意志。

 

法院查明

赵某贤与秦某兰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男孩名赵某涛。19814月,赵某贤与秦某兰经X法院调解离婚,X法院作出的调解书载明,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赵某贤与秦某兰均同意离婚;二、双方所生男孩赵某涛归秦某兰抚养,……三、财产已分清。后赵某涛于19841115日将姓名变更为现用名秦先生。1983年赵某贤与贾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赵先生。

2001416日,赵某贤(乙方,买方)与X单位(甲方,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S号房屋,出售给乙方,房价款为43464元;……赵某贤于200167日取得S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贾女士、赵先生为证明对赵某贤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之主张,向本院提交赵某贤在相关医院的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等予以佐证。对此,秦先生的质证意见为:20109月在北京市X2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没有原件,真实性不认可,其它病历的真实性认可,但是不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

庭审中,秦先生有如下陈述:我于20007月第一次入X国境,201191日入籍;我并不知晓赵某贤患病,我一直是母亲抚养长大的,赵先生出生之后赵某贤就没管过我了,之后我才改姓的。

贾女士有如下陈述:赵某贤患病的情况我没有告诉过秦先生,因为我从未见过他;赵某贤的住所变更过,不在同一地方了;除了S号房屋之外,我与赵先生名下在北京没有其它住所。

 

裁判结果

赵某贤对S号房屋所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由秦先生、贾女士和赵先生共同继承,每人各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继承之后,贾女士占上述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秦先生和赵先生各占上述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赵某贤生前未立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有遗赠扶养协议,故对其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予以分割。S号房屋系赵某贤与贾女士婚后购买,故应为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析出贾女士一半的份额之后,剩余的为赵某贤遗产。

关于S号房屋的分割事宜,根据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秦先生在秦某兰与赵某贤离婚后便随母亲一起生活,直至2011年入X国籍。庭审中,贾女士亦陈述从未告知过秦先生赵某贤患病的情况,且赵某贤的住所发生过变更。故从客观情况来看,秦先生未能对赵某贤尽到相应的赡养和扶助义务确有情理上可以理解的原因。故在此情况下,贾女士和赵先生主张秦先生因不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之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S号房屋中属于赵某贤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应当由秦先生、贾女士和赵先生共同继承,均等分割。关于秦先生提出的要求贾女士和赵先生按其继承份额给予相应折价款之主张,首先,秦先生未举证证明贾女士和赵先生除涉案的S号房屋之外在北京还有其它住所,且贾女士和赵先生有能力按照该房屋的现市场价值给付其对应的折价补偿;其次,双方当事人对案涉房屋的分割份额存在较大分歧。故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在本案遗产继承纠纷中不宜对该房屋做出实际分割的处理,应当由双方按照继承后各自的份额共有为宜。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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