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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起诉继子女分割遗产:法院判决依据法定继承原则,考虑出资情况分配遗产

2024-05-30 21:28:15 0 创始人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强调了法院在处理再婚家庭房屋遗产继承纠纷时,依据法定继承原则,并酌情考虑继子女在购房时的出资情况,最终作出合理的遗产份额分配判决。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复杂的继承问题时,既遵循法律规定,也兼顾实际情况,努力实现遗产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法院的这一决定有助于解决再婚家庭中可能出现的继承矛盾,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相处,同时提醒公众在面对继承问题时应当理性对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系列判决强调了在遗产继承中遵守法律规定的必要性,以及在出现争议时法律对继承秩序的保护作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秦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赵先生在北京市朝阳区S号房屋(以下称S号房屋)中的遗产份额,由秦女士获得房屋,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

事实和理由:秦女士与赵先生于1975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赵先生与秦女士结婚时已与其前妻生育了儿子赵某鹏、女儿赵某娜、赵某琳。秦女士与赵先生婚后生活期间购买了S号房屋,房屋共有权证显示,该房屋归秦女士与赵先生共同共有。

2011年赵先生去世,生前未留遗嘱。赵某琳的生母李X还在世,但是赵某琳去世前留有遗嘱,她的遗产只留给孙某和孙某楚,所以没有必要追加李X作为本案当事人。

因赵先生生前与秦女士系夫妻关系且对所购房屋办理了共有登记,所以两人共有房屋的一半份额应为秦女士所有。剩余一半份额应为赵先生遗产。秦女士与赵先生的子女赵某鹏、赵某娜、赵某琳作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赵先生的遗产。鉴于在赵先生遗产继承开始后,赵先生的女儿赵某琳因病去世,赵某琳继承的赵先生的遗产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丈夫孙某及女儿孙某楚继承。继承后赵某鹏、赵某娜每人获得诉争房屋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孙某和孙某楚共同获得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秦女士获得八分之五的产权份额。

秦女士同意根据双方协商确认的房屋现价值700万元,按照份额给其他继承人折价款。从赵先生死亡至今,秦女士与被告就赵先生遗产分割和处理始终未能协商一致。故要求依法对本案遗产房屋进行分割。

 

被告辩称

赵某鹏辩称:S号房屋是卖掉父亲赵先生名下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称一号房屋)后,再增添部分钱款购买的,其中一号房屋售房款111.6万元,赵先生和继母秦女士出资335631元,我出资124374元,占7.89%。因此S号房屋应属我们三人共有,我占有7.89%的产权份额。此外赵某琳也有出资,应一并解决,我同意赵某琳的出资按比例折算所有权。对于房屋的分割我们要求明确份额,到时我们一起去卖。

赵某娜在80年代去国外,兄弟姐妹与她都没有联系,不知她是否加入了外国国籍,我们找她也没找到,她确实没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我愿意代管她分得的遗产。我母亲李X她不要求继承赵某琳的遗产,不参加本案庭审。

孙某、孙某楚辩称:赵某琳对S号房屋也有出资15.9万元,现在我们要求按照15.9万元折算房屋所有权的比例,如果不能折算所有权比例,要求先从S号房屋现值中扣除15.9万元给赵某琳的继承人。认可赵某鹏出资124374元的事实,认可赵某鹏占有S号房屋7.89%的产权份额。

我对赵某娜的份额有异议,我跟赵某琳结婚后就没有见过赵某娜,老人也提起没有见过她。我认为她没对老人尽到赡养义务,应当少分遗产。如果确实有赵某娜的份额,我同意由赵某鹏代为保管。

赵某娜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赵先生与秦女士于1975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赵先生与秦女士结婚时已与其前妻李X生育了儿子赵某鹏、女儿赵某娜、赵某琳。秦女士与赵先生婚后购买了S号房屋,并于200814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S号房屋所有权现登记为赵先生与秦女士共同共有。2011129日,赵先生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

2011227日,秦女士、赵某鹏、赵某琳签订《协议书》,内容为:父亲赵先生去世后,秦女士想要卖掉S号的住房,经劝慰挽留没有效果,赵某鹏和赵某琳决定尊重秦女士的选择,积极配合处置父亲遗留的房产,现就相关问题协议如下……、对于出售S号房屋的实得房款,秦女士和赵某鹏、赵某琳商定以下顺序和比例支付:a.归还赵某鹏购房时所付的124374元,赵某鹏表示将不按按比例拆分售房的增值收益;a1.鉴于在此房改时赵某琳支付了1.59万元,三方同意此次得到售房款之后先行归还赵某琳15.9万元。b.售房实得收益还款后的余款按照:赵某鹏1/6、赵某琳1/6、刘阿姨4/6分配。

售房款数额确定并且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后,将在买房人银行支付时分别打入三人的账号。

孙某与赵某琳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一女孙某楚。赵某琳于2012115日因病去世,去世前留有自书遗嘱,财产部分内容为:目前家里的房产、存款及所有物品全部归属我的丈夫孙某、女儿孙某楚所有。

秦女士、赵某鹏、孙某、孙某楚经询价协商,一致认可S号房屋现价值为700万元。

赵某鹏提交其母亲李X《声明》证明李X放弃继承赵某琳的遗产,不参加本案诉讼。秦女士、孙某、孙某楚均认可。

秦女士称,我方对赵某鹏出资124374元的金额认可,我方认为应当从房屋700万元价值中先扣除赵某鹏的124374元,剩余的进行分割。我方不认可赵某琳的15.9万元,因为《协议书》是双方对于房屋能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15.9万元履行,但是实际并没有协商一致,赵某琳垫付的金额不是S号房屋。秦女士确实没有见过赵某娜,我们认为赵某娜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赵某娜的折价款我方同意由赵某鹏代管,同意一并支付给赵某鹏。

 

裁判结果

秦女士需向赵某鹏支付房屋折价款和房租折价款共计1219731.84元。

秦女士需向孙某、孙某楚,各支付589865.92元。

秦女士需向赵某娜支付339910.61

 

房产律师点评

赵先生与秦女士婚姻期间购买S号房屋,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该房屋应属赵先生与秦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赵某鹏、孙某、孙某楚称S号房屋购房款有赵某鹏、赵某琳出资,因此房屋所有权中有赵某鹏、赵某琳份额一节,S号房屋系以赵先生、秦女士的名义购买,亦登记在二人名下,赵某鹏、孙某、孙某楚未举证证明赵某鹏、赵某琳与赵先生、秦女士之间存在购房共享份额的约定。购房人通过亲属等途径筹集购房款属常见现象,房屋产权应归属于实施购房行为的人,与购房款的来源无关。

S号房屋应属赵先生、秦女士的共同财产,赵某鹏的出资应属借款性质,赵某琳的出资与S号房屋没有直接关系,鉴于赵某鹏、赵某琳对父亲购房出资有贡献,此孝养父母的行为应予鼓励提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在分割房屋折价款时酌予考虑。赵某鹏、孙某、孙某楚所称S号房屋有赵某鹏、赵某琳产权份额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赵先生去世后未留遗嘱,S号房屋作为赵先生与秦女士的共同财产,应先予析产,由赵先生、秦女士各分得一半的产权份额。赵先生的一半产权份额作为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秦女士、赵某鹏、赵某娜、赵某琳四人继承。赵某娜长期不与赵先生联系,不尽赡养义务,其他继承人认为赵某娜应依法不分或少分遗产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信。

综合案件情况,依据公平原则,法院依法酌定S号房屋中属赵先生遗产的部分由秦女士、赵某鹏、赵某琳各分得30%,由赵某娜分得10%。按此分割后,秦女士享有S号房屋65%的产权份额,赵某鹏、赵某琳各享有15%,赵某娜享有5%。赵某鹏在购买S号房屋时出资,对取得S号房屋产权有直接贡献,赵某琳的出资对取得S号房屋产权亦有间接贡献,依据公平原则,现因S号房屋产权受益的各方在分割前应从房屋现价值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对赵某鹏、赵某琳的合理补偿,数额法院综合案情,依法酌定为赵某鹏20万元,赵某琳16万元。按照各方一致确认的房屋现价值700万元,扣除给赵某鹏、赵某琳补偿款后剩余664万元。

现秦女士坚持要求对S号房屋进行实际分割,并愿意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秦女士作为占S号房屋过半数产权份额的共有人,该分割要求并无不当,应予支持。秦女士应以房屋剩余现价值664万元为基数,按照房屋继承份额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具体为:赵某鹏99.6万元、赵某琳99.6万元、赵某娜33.2万元。包括补偿款后,赵某鹏应得119.6万元、赵某琳115.6万元、赵某娜33.2万元。

S号房屋租金收益18.2万元,扣除中介费、物业费等成本后,其余158212.24元属赵先生与秦女士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79106.12元属赵先生的遗产,仍按前述遗产分割比例,由秦女士、赵某鹏、赵某琳各分得30%,由赵某娜分得10%。秦女士需向赵某鹏、赵某琳各支付租金折价款23731.84元,向赵某娜支付7910.61元。

两项合计,秦女士需向赵某鹏支付房屋折价款和房租折价款共计1219731.84元,向赵某琳支付1179731.84元,向赵某娜支付339910.61元。由于赵某娜下落不明,折价款暂时由赵某鹏保管。

赵某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去世,赵某琳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她的遗嘱继承人孙某、孙某楚共同继承,各分得一半589865.92元。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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