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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权属之争:法院支持出资人合法占有,驳回原告腾退诉讼

2024-05-30 21:30:24 0 创始人

在这个案件中,强调了法院在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案件中的判决,确认了出资人的有权占有地位,并驳回了登记人(原告)提出的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房地产权属纠纷时,对实际出资人和占有情况的重视,以及对合同精神和实际交易行为的认可。

出资人的胜利为其在类似情况下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也为其他潜在的出资人提供了法律上的安全感,表明他们的投资在法律框架内是有保障的。这一系列判决强调了在房地产交易中遵守法律规定的必要性,以及在出现争议时法律对合法出资人的保护作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君诉称:2006年原告周某君申请经济适用房获得批准。20071015日,原告与北京C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北京市昌平区房屋。20071129日,原告在某银行办理了按揭抵押贷款。2010125日,原告领取了房屋产权证。申购经济适用房时,原告年青未婚,经济拮据,便向被告借款购买。

双方约定:原告结婚前,原告所购上述经济适用房由被告占有使用,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借款利息,被告不向原告支付房租,被告居住期间银行按揭贷款由被告偿还、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支付;原告结婚用房时,被告搬出,原告偿还借款。后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至今。现原告准备结婚需要被告腾房,但被告拒绝腾房。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腾退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旭、秦某刚、吴某涛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实际是一个经济适用房有偿借名买房的事实。200774日,原告取得经济适用房资格之后原告也没有意愿买这个房子,经过原告奶奶和亲戚介绍把指标给卖了,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在2007715日卖房子当天原告配合被告方购房签约合同,在当天被告支付10万元首付款,因为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必须以原告的名义办理,因为原告也收取被告的钱,原告积极配合办理相关的手续。20071029日,被告在原告的配合之后在某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协议,贷款15万。因为原告个人原因没有去,这些手续都是被告去的,签字是被告吴某旭,贷款人是原告,但是代办人是被告吴某旭,手续都是被告吴某旭办的,还款也是被告吴某旭。

因为房屋产权证是找中介办的,原件也是在被告手里,包括房屋的入住及前期物业手续都是被告办理的。被告实际是涉案房屋的真正购买人,也是房屋所有权人,原告只是经济适用房资格的出卖方,因为是有偿的。原告要求被告腾房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部分说双方有约定不是事实,因为经济拮据原告向被告借款购买,但是实际上被告和原告只是认识关系,被告没有任何代价借款给原告。

我们认为法院应该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20065月,原告周某君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20071015日,原告周某君与北京C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昌平区房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为254052元,首付款104052元,余款15万元为向某银行贷款支付。合同签订当天,被告吴某旭支付原告周某君3万元。对于该3万元的性质,原告称系向被告借钱用于支付学费并出示了周某君本人的毕业证书。被告称该3万元系购买该房屋房号的费用。该房屋首付款104052元、尾款截至2014430日之前的银行贷款皆由被告支付。

2008年年底,该房屋入住后,被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君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位于昌平区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其产权登记在原告周某君名下。原告对于该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因被告占有该房屋并非无因占有,而是基于被告对该房屋存在出资,在双方之间的出资纠纷尚未解决前,原告不得要求被告搬出该房屋。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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