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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进行析产分割,并判令房屋归赵某文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赵某聪承担。
事实与理由:赵某文与邹某晶系夫妻,其夫妻共生育四子女,长子赵某聪,长女赵某娟,次子赵某峰,次女赵某丽。赵某峰死于1989年9月14日,邹某晶于2016年11月17日病故,赵某丽于2021年2月7日去世。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系赵某文与邹某晶于1997年购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峰先于邹某晶死亡,赵某峰死亡时未婚,未生育子女;
邹某晶生前未留下遗嘱。赵某丽于2003年12月29日与裴某博协议离婚,生前亦未生育子女。邹某晶生前一直由两原告及赵某丽照顾。赵某聪从未关心过父母,也未尽过赡养义务。就连母亲邹某晶病重及去世,赵某聪都以工作忙为由,未前往探望。特别是邹某晶去世后,对父亲赵某文更是不闻不问,莫不关心。现赵某文年事已高,为避免今后争执,故诉至法院,且遗产应在公平合理,有利于生产、生活并考虑尽义务多与少的基础上依法分割,对有赡养能力却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不予分配遗产。
赵某娟诉称,同意赵某文的意见,并且赵某娟应继承的份额归赵某文所有,赵某聪不赡养老人,应当不分或少分财产。
被告辩称
赵某聪辩称,我同意按照法定继承房产,但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之前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后因为闹矛盾打架我才搬出,我以前工资也都交给家里。
法院查明
赵某文与邹某晶系夫妻关系,共生育赵某聪、赵某娟、赵某峰、赵某丽四子女。赵某峰于1989年9月14日死亡。邹某晶于2016年11月17日去世,赵某丽于2021年2月7日去世。赵某峰未婚,未生育子女;赵某丽于2003年12月29日与配偶裴某博协议离婚,生前亦未生育子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系赵某文与邹某晶于1997年购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邹某晶生前未留下遗嘱。
另查,邹某晶生前与赵某文及赵某娟共同居住,主要由赵某娟照顾生活起居,邹某晶的丧事均由赵某娟办理。二原告称赵某聪不尽赡养义务,未提供证据证明。诉讼中,原被告均认可涉案房屋市场价值为470万元。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赵某文继承;赵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赵某聪折价款329000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涉案房屋系邹某晶与赵某文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应首先将赵某文的一半份额分出为赵某文所有,剩余一半份额在邹某晶法定继承人赵某文、赵某娟、赵某聪、赵某丽间分割。赵某丽去世后,其遗产由赵某文继承,故赵某文的份额为八分之六即75%份额。依继承法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赵某娟与被继承人邹某晶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赵某聪尽义务较少,故应当少分,故基于上述原则,法院确定赵某娟的份额为18%,赵某聪的份额为7%。赵某娟同意将其份额归赵某文所有,法院不持异议。诉讼中双方对于房屋市价达成一致协议,并均同意实际分割,故法院按照各自继承比例判决由赵某文给付赵某聪房屋折价款32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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