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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出资购房登记子女名下未有合同属于借名买房还是赠与

2024-04-06 00:15:38 0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文诉称:原、被告为父子关系,原告于2014年为了父母亲居住方便,购买时因以原告名义购买,则付首比例较高,如以父母名义则无法办理贷款,最后家人协商一致以被告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即房屋总价217万元。首付了122万元、贷款95万元,贷款20年。首付及之后的还贷均为原告出资。被告私自补办房本、想要把涉诉的房产私自卖掉。原告认为该房产为原告出资,只是购买方便、用了儿子的名义,实际相应的权利应属原告,故原告依法诉至贵。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的房产归原告所有。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豪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是借名买房,是赠与行为。房子是原告买来赠与被告赵某豪作为婚房的,被告在接受赠与时,已成年,接受赠与行为有效,所赠与房屋也是由被告赵某豪实际居住。双方不具有借名买房的合意,是原告的赠与行为。

 

法院查明

赵某文与赵某豪系父子关系。2014年8月23日,周某泰作为出卖人,赵某豪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豪以1620000元购买涉案房屋,其中950000元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该《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签名处系赵某文代赵某豪签署。

2014年11月25日,赵某豪作为借款人及抵押人,赵某文作为借款人,银行作为贷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借款950000元用于购买涉案房屋,贷款一次性汇入周某泰在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

经查,北京市顺义区一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所有权人登记为赵某豪。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取得后,一直由赵某文持有保存。

另查,赵某豪一直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赵某文与再婚妻子另行居住。

庭审中,赵某文称,因为其母亲(即赵某豪奶奶)住高层不方便。其为了尽孝,想给母亲购买低楼层房屋改善居住环境,但当时如果以自己名义购买则首付比例较高,如以父母名义则无法办理贷款,用赵某豪的名字买房,才可以享受较优惠的购房政策,其与赵某豪商量了借名买房的问题,赵某豪也同意了,后来就采用了赵某豪的名字买房,赵某豪也和自己一起办理了买房及贷款手续,涉案房屋并不是买给赵某豪做的婚房的。赵某豪称双方没有协商过借名买房,该房屋就是赵某文给赵某豪购买的结婚用房。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文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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