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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主张借亲属名义买房应当对房屋全部进行出资

2024-06-06 21:31:48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将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确认给原告所有,并由被告配合原告将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周某英与孙某刚(2019年病故)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两个儿子,分别是大儿子孙某勇和次子孙某辉。被告孙某勇与秦某娟系夫妻关系。2010年原告与孙某刚将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进行出售,获得100万元。原告夫妇让被告孙某勇在昌平帮原告夫妇购买房屋,被告孙某勇接受委托,用该房款100万元中的98万元(其中85万元是房款,13万元是税费)购买了北京市昌平区二号房屋。购得房屋后原告夫妇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

2019年孙某刚去世后,原告才知道该房登记在被告孙某勇名下,2019年被告孙某勇又将该房屋加名被告秦某娟为共同的产权人。事实上,该房屋是原告与孙某刚的共同房产,孙某勇根本没有对该房屋进行出资。孙某勇不顾原告年迈体衰,还妄想出售该房屋,将原告从该房屋中赶出,被告孙某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该房屋享有的财产权益。20209月初,原告以析产继承纠纷进行维权,但是析产法院以案由有误,应当以所有权确认之诉进行维权,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孙某勇、秦某娟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原来我们家有另外的房子,后来我结婚我爸单位分了b号的房子,在分房期间我父母离婚了。我和我父亲居住在b号的房子里,后来把b号的房子卖了(公房转私房的时候我交过钱,交给父母13000元),买了案涉房屋,购买涉案房屋过程中,我父母怕以后我和弟弟有矛盾,他们要求在办理房屋登记时直接登记在我名下。案涉房屋原为经济适用房,是从他人手里购买的,购房5年后变更登记到我名下,我父亲去世后,要交纳暖气费等各项费用,因为当时我没有工作,而我爱人有工作可以报销,就变更登记到我爱人秦某娟名下。

 

法院查明

孙某刚(2019年去世)与周某英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孙某勇和孙某辉二子。孙某勇与秦某娟系夫妻关系。案涉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二号,登记所有权人为秦某娟。20121029日,孙某勇(买受人)与案外人陈某君(出卖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孙某勇购买案涉房屋,成交价850000元。孙某勇支付房款和税款后办理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2019816日,孙某勇和秦某娟申请将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秦某娟名下。

另查,案涉房屋购买后一直由周某英居住,期间的物业费、取暖费等各项费用由孙某勇支付,周某英支付了部分固定电话费。周某英主张购买案涉房屋的款项系出售其与孙某刚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所得。购买案涉房屋时由孙某勇代为办理,但孙某勇擅自把购房人改成了自己的名字,并办理了房本,自己是后来物业要求交费的时候才知道房子是登记在孙某勇名下的,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再查,2020年,周某英起诉孙某勇、孙某辉和秦某娟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案涉房屋进行析产继承,法院驳回了周某英的起诉。

 

裁判结果

驳回周某英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已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购买案涉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由孙某勇签订,房款和税款系以孙某勇名义支付,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周某英主张案涉房屋购房款系由孙某刚和周某英出资,孙某勇擅自将购房人改成了自己的名字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现周某英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由被告配合其将房屋登记在周某英名下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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