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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夫妻共同遗嘱,因没有男方签名,法院判决部分无效

2024-06-16 21:37:16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吴某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赵某贤位于北京市怀柔区D室房屋所有权份额;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秦某与赵某贤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女赵某芝、二女赵某娜、长子赵某峰。原告吴某娟系赵某娜女儿。2012年赵某娜因病去世,20171028日赵某贤因病去世,留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D室房产一处,无有效遗嘱,现原被告就上述房产法定继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秦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市怀柔区D室房屋是我自己单独所有,是我个人的婚前财产,与赵某贤没有任何关系。赵某贤生前所有房屋、财产已经给三个子女进行了分割。

被告赵某峰辩称:秦某因给其叔叔秦某刚养老送终,秦某刚生前通过遗赠的方式将自己依法享有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新贤街的院落赠与给秦某,都有字据为证。赵某贤曾经协助秦某对该宅院进行修缮、翻建。后因拆迁,上述宅院换成了D室,自始至终这个房子的所有权都是秦某自己享有。2019312日,秦某将涉案房产以赠与的方式给了我,现在房产证变更为赵某峰名下,都有协议为证.

被告赵某芝辩称:完全同意赵某峰的陈述。

 

法院查明

被告秦某与赵某贤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女赵某芝、二女赵某娜、长子赵某峰。原告吴某娟系赵某娜女儿。2012年赵某娜因病去世,20171028日赵某贤因病去世。

秦某刚系秦某三叔,其有一处宅基地。1983年立据:秦某为秦某刚养老送终,秦某刚的所有产权由秦某负责。1984年,秦某、赵某贤夫妇对该宅院进行原址翻建。1985年秦某刚去世。该宅院1993年登记在秦某名下。后该宅院拆迁,置换两套房子,被告称其中一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D室,已于2010年搬迁时赠与给赵某峰;一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D室即本案诉争房屋,由秦某、赵某贤夫妇居住使用。

庭审中,被告秦某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秦某赵某贤生前遗嘱,该遗嘱载明:坐落在怀柔区D室房屋全部所有权,经赵某贤、秦某协商一致全部由赵某峰继承。立遗嘱人:秦某、赵某贤(秦某代签),证明人:周某、郑某。签名处均摁有手印。秦某、赵某峰表示遗嘱系秦某书写,赵某贤的签字和手印均系秦某代签、代摁。原告对遗嘱不认可,遗嘱是秦某一人书写并按手印,没有效力。

另秦某提交了宅基地使用权证、翻建许可证、赡养协议、保证书等证据,原告对宅基地使用权证、翻建许可证无异议,认为火化证明、保证书与其无关,不认可赡养协议的证明目的,吴某娟母亲尽到了赡养义务。赵某峰、赵某芝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赵某峰提交了一份《不动产赠与协议书》及房产证,证明房屋已归其所有,该协议系2019312日秦某与赵某峰签订,秦某将诉争房屋赠与给赵某峰,同日赵某峰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庭审中,赵某芝、秦某表示同意将上述房屋赠与并过户到赵某峰名下。原告表示房屋赠与以及过户都是我们起诉以后被告为了转移财产做的,不予认可。赵某芝对赠与协议不持异议,表示房屋属于赵某峰所有。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怀柔区D室的房屋由吴某娟、赵某峰按份共有,其中吴某娟占八分之一,赵某峰占八分之七。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涉案房屋是否为秦某、赵某贤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赵某贤生前遗嘱是否为合法有效遗嘱;三是秦某与赵某峰之间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关于涉案北京市怀柔区D室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法院认为,该房屋原是拆迁置换而来。房原本属于秦某刚所有,1983年,与秦某达成一致,由秦某为秦某刚养老送终,秦某刚的产权由秦某负责。1984年秦某、赵某贤夫妇对该宅院进行了原址翻建。1993年获得使用权证,土地使用者为秦某。

虽然上述宅院是秦某因遗赠抚养协议而获得,但赵某贤一直协助秦某为秦某刚养老送终,现原房屋已经灭失,赵某贤与秦某在1984年共同对房屋进行了翻建,翻建后房屋应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本案诉争房屋为拆迁置换而得,故该房屋应认定为秦某、赵某贤夫妇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贤对该房产享有二分之一产权。

关于被告提交的秦某赵某贤生前遗嘱的问题。在庭审中,被告秦某称,遗嘱全部内容均由其本人书写,立遗嘱人处的赵某贤签字也是其书写,手印是她摁的。被告赵某峰表示,因为父亲赵某贤病重,为了防止以后子女之间出现财产纠纷,2017106日在北京市怀柔区D室内,秦某代父亲书写遗嘱并签字、按手印。当时在场的人有赵某贤、秦某、周某、赵某峰。赵某峰表示另一证明人郑某是写完遗嘱后,应赵某贤、秦某要求将郑某叫过来的,后郑某在证明人处签字并按手印。

对于该遗嘱中,秦某对自己享有的所有权部分进行处分的内容,属于秦某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可,赵某峰可因此继承秦某对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份额。

对于遗嘱中涉及赵某贤房产部分内容,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签名应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签名书写,本案遗嘱中赵某贤签名系由秦某一人书写,赵某贤的签字手印系秦某所摁。因此,该遗嘱中,对赵某贤享有北京市怀柔区D室的所有权处置不构成合法有效的遗嘱。

在无有效遗嘱的前提下,赵某贤的遗产继承应依法由赵某贤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的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赵某娜系赵某贤二女,吴某娟系赵某娜独女,赵某娜先于赵某贤去世,对于赵某贤的遗产,吴某娟有权继承赵某娜依法继承的份额。庭审中,原告表示因涉案房产尚有老人居住不适合变卖,因此只要求继承房屋所有权份额。因此对于涉案房产,赵某贤享有的所有权份额由秦某、赵某峰、赵某芝、吴某娟各自依法继承四分之一。

关于2019312日秦某对赵某峰的赠与协议,法院认为,在遗嘱中秦某已经将自己所有房产份额赠与给赵某峰。通过法定继承,秦某继承赵某贤份额的四分之一,在上述赠与协议中,秦某对自己享有的份额的赠与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持异议。但对于吴某娟依法继承的份额,秦某无权处理。因赵某芝同意上述房产归赵某峰所有,法院视为赵某芝同意将自己可继承的份额一并赠与给赵某峰。综上,赵某峰享有房屋的八分之七份额,吴某娟占八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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