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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继承人去世继承老人拆迁获得房屋,因安置房包含其他安置人,法院驳回请求要求先析产

2024-06-22 19:12:31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杰诉称:陈某鹏、孙某芝夫妇育有陈某辉、陈某杰、陈某旭、陈某杰、陈某东五名子女。陈某鹏于2006年死亡,孙某芝于2020年死亡。陈某旭于2017年死亡,秦某涵、秦某娜系陈某旭之女。

20111031日,被继承人孙某芝因拆迁腾退获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S号房屋(以下简称S号房屋),孙某芝生前未立有遗嘱。陈某杰在孙某芝生前一直赡养孙某芝并负责为其养老送终,陈某杰应多分得遗产。现陈某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陈某杰继承S号房屋五分之二的产权份额。

 

被告辩称

五被告辩称:孙某芝的子女都对母亲尽到了赡养义务,陈某旭之女秦某涵、秦某娜在陈某旭去世后也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而且房屋还涉及其他安置人利益,原告直接起诉遗产继承,没有先进行分家析产,确认哪些属于遗产,属于诉讼程序和理由错误,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查明

陈某鹏、孙某芝夫妇育有陈某辉、陈某杰、陈某旭、陈某杰、陈某东五名子女。陈某鹏于2006430日死亡,孙某芝于2020110日死亡。陈某旭于201754日死亡,秦某涵、秦某娜是陈某旭之女。

20111031日,北京市朝阳区xxxx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作为腾退人,与被腾退人陈某鹏(已故)、孙某芝签订《腾退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腾退协议)约定:安置办对朝阳区Y号房屋(以下简称y号房屋)进行腾退安置。实际腾退人口为5人,分别是:产权人孙某芝、之女陈某杰、之女婿王xx、之外孙女王某娜、之外孙女婿杨某川。安置办向被腾退人提供安置房屋四套。协议签订后安置办对y号房屋进行了腾退并交付了四套安置房屋。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要求腾退协议载明的实际腾退人口王xx、王某娜、杨某川到庭明确表示三人一致同意S号房屋经过析产后属于孙某芝个人所有。陈某杰表示,王某娜与杨某川已经离婚很久,两人没有联系,现在王某娜也不了解杨某川的下落,故无法要求杨某川到此进行说明。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S号房屋是Y号房屋进行腾退安置所取得的四套安置房屋之一。此次腾退共有孙某芝、陈某杰、王xx、王某娜、杨某川五位腾退人口,所取得的四套安置房屋涉及五人的相关利益。在未明确进行析产的情况下,五人为安置房屋的共有权人。目前,除陈某杰之外其他腾退人口未能全部到庭说明各方已经就全部安置房屋和拆迁利益进行析产完毕,并确认S号房屋属于孙某芝的个人财产且腾退人王xx、王某娜、杨某川也不是孙某芝遗产继承案件的当事人。

现陈某杰主张S号房屋属于孙某芝的遗产,并要求继承该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各方应先进行析产诉讼,将孙某芝的遗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析出后,再就其遗产继承问题协商解决或另案解决。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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