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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案例:父母名下房屋老人去世后部分子女主张建房时有贡献要求多分引发纠纷

2024-07-23 21:08:59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赵某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希望法院判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的房产中50%的份额归自己所有。

 

赵某峰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这样的:原、被告的母亲刘某珍和父亲赵某君在1946年结婚,19825月离婚,婚后生了原告和另外五个被告。后来赵某君在198211月去世,刘某珍于2012110日去世,20151027日户籍因死亡被注销。1988年的时候,因为原告和刘某珍一直住在一起,所以原告出了2.3万元,刘某珍出了3000元来翻建房子,而且买建材、负责修建这些事都是原告在做。

 

现在这处房产登记在刘某珍名下,地址是北京市东城区一号。因为在翻建房子之前,父母就已经离婚了,所以翻建后的房子和父亲没关系。这么多年来,房子的维修也是原告在负责。这房子虽然登记在刘某珍名下,但应该是原告和刘某珍按份共有的。所以就把这事儿告到了法院。

 

被告赵某莹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说,1989年因为落实私房政策,产权登记在了刘某珍名下。刘某珍决定和赵某峰一起翻建房子。翻建的时候,其他子女也都帮忙了,比如赵某亮在建材上给了支持。经过规划审批,涉诉院落从原来的北房三正二耳、东西厢房各三间,变成了北房五间、东厢房两间,还增加了南房三间。翻建主要是赵某峰在操办,他付出得多。翻建之后,赵某峰和刘某珍一起生活,互相照顾了很多年。

 

被告赵某达说,涉诉的房子是母亲刘某珍和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因为出了钱,所以在这房子里有一部分份额,但不是50%。剩下的部分,应该由原、被告六个人来继承。所以同意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被告赵某聪说,涉诉房子是母亲刘某珍和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翻建的时候其他子女也出钱出力了。父母的遗产应该是原、被告六个人共有的。翻建增加或者减少的面积让法院来处理。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某亮说,翻建的时候,自己出了瓦、砖和水泥。按照原告的说法,那自己也算出资了。母亲去世那年,原告曾经给其他当事人一份书面材料,上面写着母亲出了2000多元,原告出了8000多元,和这次说的不一样。涉诉房子是母亲刘某珍和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遗产应该由原、被告兄弟姐妹六个人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某珍说,涉诉房子是母亲刘某珍和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遗产应该平均分配。翻建增加或者减少的面积让法院处理。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

 

刘某珍和赵某君1946年结婚,生了原、被告六个孩子。19825月,他们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书,同意离婚,双方没有其他纠纷。刘某珍在20151027日因为死亡注销了户籍。当事人都认可赵某君在198211月去世。

 

1984728日,东城区一号的8间房子(包括2号北房1间,3号北房3间,4号北房1间,5号东方3间,一共110.4平方米)发还给刘某珍后,登记在了她的名下。198811月,北京市东城区城市规划管理局给涉诉院落北房(84.59平方米)的翻建颁发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房地产所属、联系人都是刘某珍。

 

19896月,北京市东城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又给涉诉院落南房(37.19平方米)、东房(10.5平方米)的翻建颁发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房地产所属是刘某珍,联系人是赵某莹。涉诉的房产进行了翻建和扩建。

 

2002年,涉诉的院落因为翻建又登记在了刘某珍名下,房子变成了2幢北房595.1平方米,3幢东房112.4平方米,4幢南房338.9平方米。

 

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拿出了一张赵某亮写的家庭房屋使用情况明细,上面写着“赵某峰拆除、出资翻建北房5间、东房1间,由赵某峰和妈妈居住。赵某莹在院内出资建3间南房自住。以上共9间房屋产权均归妈妈所有”。赵某亮认可这张明细的真实性,但说写这个的背景是刘某珍想卖涉诉的房子,要把卖房款分一部分给子女,所以自己提醒刘某珍家里房产的使用情况,好合理分配。其他当事人觉得这个证据和这个案子没关系。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要依法登记了才有效;法律规定应该登记的,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时候才生效。原告说自己出资翻建了房子,所以就主张对房子有所有权,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不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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