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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老人去世后遗产继承纠纷,因原告起诉理由错误,法院驳回其诉求

2024-08-02 06:47:12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王某斌和刘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确认赵某娟于 2011 年 12 月 20 日订立的遗嘱有效。

 

事实与理由如下:

 

赵某娟与王某贤生前共育有七个子女,分别是王某超、王某刚、王某斌、王某松、王某新、王某辉 和王某贵。刘某与王某斌系夫妻关系。王某贤于 2007 年 9 月 8 日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赵某娟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去世,留下一份见证遗嘱。该遗嘱载明,王某斌和刘某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赵某娟去世后发生的政府补贴、劳龄钱等所有合法财产由王某斌和刘某继承。现因村集体发放劳龄钱,被告不认可遗嘱效力,不同意按遗嘱执行,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某超 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遗嘱。赵某娟没有处置死后遗产,且她是文盲不识字,签字的情况存疑。

 

王某刚 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遗嘱。赵某娟没有权利处置她父母、配偶的遗产,遗嘱不是赵某娟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她是文盲。

 

王某松 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遗嘱。赵某娟不识字,遗嘱是否有录音录像存疑,遗嘱中希望大家遵守老人意愿,但大家都不知道这个遗嘱。赵某娟不能处理属于王某贤的遗产,遗嘱上的委托人也不认识。

 

王某新、王某辉、王某贵 均不认可遗嘱,答辩意见与王某超、王某刚、王某松 一致。

 

法院查明

赵某娟与王某贤生前育有七个子女,分别为王某超、王某刚、王某斌、王某松、王某新、王某辉、王某贵,刘某与王某斌系夫妻。王某贤于 2007 年 9 月 8 日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赵某娟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去世。

 

王某斌和刘某主张赵某娟于 2011 年 12 月 20 日订立了一份遗嘱,其主要内容为:

 

立遗嘱人:赵某娟

 

……我是海淀区S村村民,土地已被政府征用,将来有政府补偿(补贴),即劳龄钱(包括我父亲母亲的补偿),都是我的合法财产。

 

三、以上财产如果将来发放,我将留给我儿子王某斌和儿媳刘某所有(包括但不限于);既全部财产都留给儿子王某斌及儿媳刘某所用,因我现在跟其吃住,照顾我,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

 

……代书人:高某

见证人:吴某、杨某

 

遗嘱执行人:宋某

 

立遗嘱人:赵某娟

 

2011 年 12 月 20 日

 

庭审中,见证人吴某、杨某及遗嘱执行人宋某均出庭作证,对于立遗嘱的过程进行描述,三人描述内容基本一致。经本院询问,立遗嘱过程未留有录音录像。

 

对于遗嘱所载明的遗产提到的“有政府补偿(补贴)、即劳龄钱(包括我父亲母亲的补偿)”,原告主张为劳龄款,被告主张为劳龄款及拆迁安置回迁房等拆迁利益。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斌、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赵某娟于 2011 年 12 月 20 日所立遗嘱,经见证人、执行人出庭作证,描述立遗嘱过程的内容基本一致,可以认定为赵某娟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然而,就遗嘱内容而言,其处分的遗产中表述为:“有政府补偿(补贴)、即劳龄钱(包括我父亲母亲的补偿),都是我的合法财产”。上述遗产中,其处分的劳龄款及拆迁利益,包括了其配偶王某贤的相应遗产。在王某贤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该遗嘱处分的部分应属无效。

 

并且,就其本人处分自己应享有的遗产,因其个人所享有的部分并未通过析产的方式予以明确,虽其意思表示真实,但从具体遗产内容上因尚未确认其个人的遗产范围,并不具备确认有效的条件。

 

同时,遗嘱系处分个人遗产继承的依据,双方就赵某娟的遗产继承问题,应通过析产继承的方式予以解决。现王某斌、刘某单独要求确认遗嘱效力而未要求对赵某娟的遗产进行处理,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关于遗嘱订立**:

1. 清晰明确的表述至关重要。赵某娟的遗嘱在表述遗产范围时不够精确,导致了对其可处分财产范围的争议。这提醒我们,遗嘱中对于财产的描述应尽可能具体、准确,避免模糊和歧义。

例如,如果涉及到特定的财产类别如劳龄款和拆迁利益,应明确其具体构成和来源。

 

**关于遗产范围**:

1. 明确个人遗产份额。在本案中,赵某娟试图处分的遗产部分包括了其配偶王某贤的份额,而王某贤未留遗嘱,这使得遗嘱的部分内容无效。这表明在订立遗嘱前,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明确个人可处分的遗产范围。

比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重要财产的归属和份额进行书面约定。

 

**关于遗嘱形式**:

1. 保留充分的证据。虽然有见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立遗嘱过程未留有录音录像,增加了遗嘱效力认定的难度。未来订立遗嘱时,应尽可能采用多种方式留存证据,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能够得到充分证明。

比如,除了见证人的书面证明外,同步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整个立遗嘱的过程。

 

**关于法律意识**:

1. 无论是立遗嘱人还是继承人,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立遗嘱人要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继承人也应当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继承人在面对遗嘱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不是简单地否认和拒绝。

 

总之,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要重视遗嘱的订立规范、财产的清晰界定、证据的充分留存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交流,以减少纠纷和矛盾,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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