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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父亲遗嘱让我继承房屋,其他子女不认可,我起诉继承份额

2024-08-02 06:49:11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立案时的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不动产所有权份额的 50%(赵先生遗产)归赵某杰所有。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北京市通州区二号不动产所有权份额的 25%(赵先生遗产)归赵某杰所有。

3.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不动产所有权份额的 50%(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所有。

4.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5.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涉案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现原告当庭变更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诉求事项,王某当庭表示将其具有的该房屋 50%产权份额赠予赵某杰,赵某杰当庭同意。

 

原告起诉的事实:

王某与赵先生(已去世)1957 年结婚,育有子女赵某杰、赵某旭、赵某楠。1985 年,二人以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获得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不动产(2000 年取得房产证),所有权登记在赵先生名下。2011 年 11 月 12 日,二人以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获得北京市通州区二号不动产(2019 年 8 月 9 日取得房产证),所有权登记在王某名下。赵先生生前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在见证人见证下由苏某涛代书遗嘱,对财产进行分配。2020 年 2 月 14 日赵先生去世,因涉案房屋继承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诉求的理由:

1. 王某对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不动产的 50%份额享有所有权,可自由支配,赵某旭 无权干涉。王某将份额赠与赵某杰符合法律规定。

2. 赵先生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应为合法有效遗嘱。

    - 赵先生遗嘱由苏某涛代书,苏某涛和周某贵见证,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 赵某旭 不能以病案记录推理赵先生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相关查房记录可证明赵先生神志清楚。

    - 代书遗嘱录像不影响遗嘱合法性,民法典未规定录像遗嘱需封存,赵某旭 质疑无法律依据。

 

被告辩称

赵某旭 当庭答辩:

1. 王某涉案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中 50%产权份额其去世后可给赵某杰,现在不行。对涉案遗嘱不予认可,认为应法定继承。

2. 委托诉讼代理答辩意见:

    - 王某当庭放弃共有财产部分并赠与赵某杰,系受赵某杰胁迫,属虚假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赵某旭 提供王某 2019 年 12 月 24 日代书遗嘱,称将通州二号房份额给赵某旭。赵先生去世后,王某被赵某杰接走,赵某杰拒绝他人探望王某,王某前后表现不一,存在胁迫。

    - 赵先生遗嘱无效,应法定继承。

        - 赵先生不具备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其生前一直住院,病历显示精神状态不佳,订立遗嘱时处于疾病发作期,缺乏判断能力,证人宋某坤证言可证,且订立遗嘱到去世时间短,脑部疾病去世,应鉴定查实。

        - 结合对赵先生所立遗嘱的质证意见,该遗嘱应认定为无效。

        - 本案“代书遗嘱”的签署过程与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存在差异,赵先生未主动表态,签名和按印过程无法确认,缺少口述和封存环节。

    - 通州二号房未经析产,不能作为遗产分配,该房有赵某旭 拆迁安置利益,应先析产再继承。

 

赵某楠 答辩:同意原告诉求,遵从母亲王某对涉案房屋安排,对涉案遗嘱及王某对朝阳区农光里房屋的处置无意见。

 

法院查明

王某与赵先生系夫妻,育有子女赵某旭、赵某杰、赵某楠。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产权登记人为赵先生,北京市通州区二号产权登记人为王某。赵先生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在苏某涛、周某贵见证下由苏某涛代书遗嘱,对相关房产进行处置。赵先生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去世。因涉案房屋处置争议,原告起诉。

 

案件审理中,赵某旭 对遗嘱存质疑,要求代书人到庭接受质询。法院通知代书人并制作相关文书。代书人表示赵先生意识清醒,代书并读给赵先生听,赵先生认可并签字按指纹。赵某旭 出具通州法院调解书,主张相关权益。原告对调解书内容及证明目的不认可。

 

裁判结果

1. 判令被继承人赵先生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赵某杰单独继承。

2. 判令驳回原告赵某杰、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有遗嘱按遗嘱,无遗嘱按法定继承。

 

涉案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系夫妻财产,赵先生去世产生继承事项,其生前立代书遗嘱指定该房屋产权份额由赵某杰继承。赵某旭 对遗嘱效力有异议并申请鉴定,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赵先生卧病昏迷、意识不清,证人证言非遗嘱订立当日情况,且病历不足以证明赵先生订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内容全面,故认定遗嘱真实有效,对赵某旭 相关申请和答辩意见不予支持,支持赵某杰关于该房屋按遗嘱继承的诉求,结合王某当庭处置意见,判令该房屋所有权归赵某杰单独所有。

 

涉案北京市通州区二号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王某,赵先生遗嘱中相关份额给赵某杰、赵某楠 平均分配。但赵某旭、赵某楠 提交的生效裁判文书证明该房屋存在拆迁安置利益未分割处置,对原告关于该房屋的陈述不予采纳,对赵某杰相关诉求不予支持,采纳赵某旭 相关答辩意见,各方可在厘清权益后另行主张。

 

部分事实清楚的可先行判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办案心得

在这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矛盾和争议点,为我们带来了多方面的启示。

 

首先,关于遗嘱的效力认定是本案的核心矛盾之一。赵某旭 赵先生所立代书遗嘱的效力提出强烈质疑,认为赵先生在订立遗嘱时不具备行为能力,遗嘱存在诸多形式和内容上的瑕疵。而法院通过综合考量,认定遗嘱真实有效。这启示我们,在订立遗嘱时,务必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清晰明确地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应对可能的质疑和争议。

 

其次,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和沟通缺失导致了矛盾的激化。赵某旭 认为王某当庭放弃共有财产份额并赠与赵某杰是受到胁迫,反映出家庭关系的紧张和不和谐。这提醒我们,在家庭财产传承过程中,成员之间应保持坦诚和良好的沟通,避免因误解和猜疑引发纠纷。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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