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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父亲去世,母亲购买父亲承租公房,母亲去世后继承纠纷

2024-08-02 06:50:57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期望法院判令原告四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刘某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原告四人及被告母亲赵某芝(已故)均为赵某刚、刘某芳子女。赵某刚于 1997 年 8 月 22 日去世。

 

刘某芳于 1999 年 4 月购买涉案房屋,房屋产权人为刘某芳。被告母亲赵某芝于 2005 年 5 月病逝。

 

2017 年 7 月 31 日,刘某芳立自书遗嘱,明确遗产由赵某旭、赵某涛、赵某君、赵某景四人共同继承。

 

2018 年 3 月 21 日刘某芳去世,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置涉案财产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鹏方:

 

不同意原告诉求。

 

不认可涉案遗嘱真实性及证人证言。

 

认为涉案房屋非刘某芳个人财产,要求法定继承。

 

被告杨某达方的答辩意见同上。

 

法院查明

赵某刚、刘某芳婚后育有子女五人,即原告赵某旭、赵某涛、赵某芝、赵某君、赵某鑫,赵某芝系被告杨某达之妻。

 

涉案房屋原系赵某刚承租公房,赵某刚于 1997 年 8 月 22 日去世,未留遗嘱,家庭财产未析产分割。

 

涉案房屋在 1999 年 4 月由刘某芳出资购房变更为商品房,2013 年 10 月 16 日取得产权证,登记人为刘某芳。

 

赵某芝于 2005 年 5 月 26 日去世,其与杨某达婚生子女为杨某鹏。

 

原告称 2017 年 7 月 31 日刘某芳立遗嘱,2018 年 3 月 21 日刘某芳去世,原告协商处置财产未果后起诉。

 

被告不认可遗嘱真实性,认为房屋有赵某刚权益,赵某芝尽到赡养义务,应法定继承。

 

就遗嘱效力,法庭组织谈话。被告认为刘某芳不识字等,原告称有证人。

 

法庭询问是否司法鉴定,被告让原告鉴定,原告认可但后来因材料缺失无法鉴定,被告也无否定证据。

 

原告提交证人询问笔录和视频光盘,被告质疑,原告代理人解释。

 

原告称刘某芳有能力书写遗嘱,因对赵某芝婚姻不满等想把财产留给原告四人。

 

原告多次协商未果起诉,称是为完成母亲遗愿。

 

审理期间,双方另有遗产继承纠纷在其他法院审理。

 

法庭劝告协商,沟通期满未达成共识。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刘某芳名下的涉案房屋所有权份额由原告四人共同继承十二分之十一。

 

二、被继承人刘某芳名下的涉案房屋所有权份额由被告杨某鹏、杨某达一并继承十二分之一。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按遗嘱,有遗赠扶养协议按协议,否则法定继承。

 

本案中,涉案遗嘱虽未司法鉴定,但有两名证人证实系刘某芳书写,符合自书遗嘱要件,证人品行可信,证言予以采信,遗嘱效力认可。

 

但涉案房屋原为赵某刚承租公房,赵某刚、刘某芳居住期间子女尽孝。

 

赵某刚去世后财产未分割,刘某芳购置房屋有赵某刚权益。

 

被告称赵某芝尽到赡养义务。

 

综上,涉案房屋继承分两部分:

 

其一为遗嘱继承,涉及刘某芳夫妻财产一半及应继承赵某刚的份额,由原告四人继承。

 

其二为赵某刚生前权益转化的房屋份额,法定继承。

 

赵某刚去世时的继承人有刘某芳、赵某旭、赵某涛、赵某芝、赵某君、赵某景。

 

刘某芳去世前留遗嘱,其应继承份额归原告四人。

 

赵某芝已去世,其份额由杨某鹏、杨某达继承,因二人未明确分割意见,不再细分,一并继承,如有需要可另行析产确权。

 

综上,确定涉案房屋所有权份额的十二分之十一由原告四人共同继承,十二分之一由被告杨某鹏、杨某达一并继承。

 

办案心得

在这起复杂的遗产继承纠纷中,凸显了多个方面的问题,给我们带来了诸多启示。

 

首先,遗嘱的订立和保存至关重要。本案中,尽管存在自书遗嘱,但由于双方无法提交有效的对比材料进行司法鉴定,导致遗嘱效力的认定过程曲折。这提醒我们,在订立遗嘱时,应当尽可能以规范、清晰的方式书写,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原始材料,以备日后可能的鉴定需求。

 

其次,家庭财产的析产分割应及时进行。赵某刚去世后,家庭财产未进行析产分割,为后续的纠纷埋下了隐患。家庭成员应当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明确财产归属,避免潜在的争议。

 

再者,对于公房的承租和产权变更问题需要谨慎处理。本案中,涉案房屋原是公房,在后续的购置和产权变更过程中,相关权益的界定容易产生争议。在类似情况下,应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确保权益的清晰和合法。

 

最后,在证据的收集和证人的选择上要慎重。本案中证人证言成为认定遗嘱效力的重要依据,但证人的身份和证言的可信度也受到了质疑。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确保证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且证言具有充分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总之,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家庭财产管理和继承方面,要做到提前规划、合法合规、充分沟通,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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