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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深度探究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后一直未过户而后登记人去世时能否起诉继承人办理过户

2024-08-06 07:56:41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配合李某菲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过户至李某菲名下。

 

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王某鹏 2005 年去世,2006 年涉案房屋登记在王某鹏名下,房屋所有权是否属于王某鹏有待查明。2003 年王某鹏申请购买涉案房屋,不可能依据 2005 年的政策,房款只能是预付款。依照《自管公有住宅楼买卖合同》第十一条,房屋应登记在王某鹏的法定继承人名下,法定继承人未继承该房屋的任何权益,当然也不应承担任何义务。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涉案房屋中存在孙某涵的遗产份额,至今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一审判决上诉人配合房屋过户登记,直接侵犯孙某涵全体法定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权。

 

被告辩称

 

李某菲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

 

法院查明

 

王某鹏与孙某涵为夫妻关系,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刚、王某舞为二人之子女,孙某涵于 1989 年去世,王某鹏于 2005 年去世,王某刚于 2017 年去世。王某刚与吴某亮为夫妻关系,育有一女王某兰。

 

2003 年王某鹏申请购买涉案房屋,售房单位折算王某鹏 35 年工龄、女方 18 年工龄,王某鹏支付购房款 33548 元。

 

2005 年,王某鹏(甲方)与李某菲(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书面委托其女王某秋代理房屋出售。甲方有房屋一处出售给乙方。王某鹏已用现金购得房屋产权(附缴费发票一张),户籍上只有王某鹏一人,王某鹏是唯一房屋产权人。甲方以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出售给乙方。1. 双方认同房屋产权手续清楚合法,因房屋产权证尚未颁发给甲方,甲方王某鹏委托女儿王某秋办理房屋产权出售、领证、过户等手续。产权证颁发后应在一个月内过户完毕。2. 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所出售房屋应保证房屋内的水、暖、气、电畅通,房屋出售前的拖欠款项均由甲方负责交纳。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后生效来领房产证,遇拆迁,拆迁费归李某菲领取。违约要求: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两万元违约金。房屋买卖合同中除王某鹏、李某菲签字外,另有王某秋在甲方受委托人处签字。

 

2005 年 3 月 14 日,王某鹏、王某秋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李某菲买房款贰拾伍万元。

 

2006 年,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鹏名下。现涉案房屋由李某菲家人居住。

 

庭审中,李某菲表示其通过买房才认识王某鹏,对其家庭成员情况并不了解,购房时王某鹏出示了购房发票、房屋承租证、孙某涵的死亡证明以及街道开具的丧偶未婚证明,故李某菲有足够理由确认王某鹏是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合同时,王某秋在场并签字确认,李某菲按照市场价值支付了全部房款,王某鹏交付了房屋,李某菲及家人在涉案房屋居住至今,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表示李某菲买房时明知王某鹏配偶已去世,其应当知道房屋为王某鹏与其子女共同共有。当时独生子女的情况非常少见,王某秋作为代理人而非相对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字,可以推定李某菲签订合同时并非善意,至少没有尽到审慎的义务。此外,李某菲支付的房屋价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值,因此王某鹏与李某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孙某涵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无效。

 

法院认为,王某鹏与李某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不予采信。一、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依据王某鹏出售房屋构成无权处分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二、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主张王某鹏与李某菲构成恶意串通,证据不足:首先,李某菲购买房屋时,孙某涵去世多年,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无证据证明李某菲明知涉案房屋为王某鹏与孙某涵共有及其明知王某鹏家庭成员情况。其次,王某秋作为王某鹏子女之一受王某鹏委托在房屋买卖合同及房款收条上签字确认。最后,李某菲已实际支付购房款,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无证据证明上述购房款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综上所述,王某鹏与李某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王某鹏去世后,李某菲要求其法定继承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判决: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李某菲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过户至李某菲名下。

 

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诉争房屋系王某鹏在孙某涵去世后于 2003 年以王某鹏的名义申请购买且已支付相应购房款。2005 年,王某鹏与李某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王某鹏、王某秋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李某菲买房款 25 万元。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主张王某鹏与李某菲构成恶意串通,未能就此提供充分证据,亦无证据证明上述购房款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法院综合本案审理情况认定王某鹏与李某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令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无不当。

 

办案心得

在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以下几个关键的启示点:

 

首先,关于房屋产权的明晰。在房产交易中,明确房屋的产权归属至关重要。本案中,由于房屋所有权的认定存在争议,导致了后续的一系列纠纷。这提醒我们,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在进行交易之前,都应当对房屋的产权状况进行详尽的调查和确认,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其次,证据在解决纠纷中的决定性作用。在主张合同无效或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况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本案中,上诉人未能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从而承担了不利的后果。这警示我们,在任何法律争议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再者,对于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在判断房屋买卖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时,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这包括买方对房屋产权状况的知晓程度、交易价格是否合理、交易过程是否符合常规等。这提示我们,在进行房产交易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最后,对于继承与房产交易的交叉问题。本案涉及到房屋原所有权人去世后可能存在的继承份额与后续的房产交易之间的冲突。这告诫我们,在处理此类复杂情况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忽视继承问题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总之,这个案件提醒我们在房产交易中要重视产权明晰、证据留存、合法合规以及妥善处理继承相关问题,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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