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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父母名下房屋因子女主张其有出资所引发的房屋产权纠纷

2024-08-06 07:59:24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孙某、钱某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孙某、钱某杰与钱某晨关于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口头借名买房合同有效;2.诉讼费李某飞、王某承担。

 

孙某、钱某杰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依法改判支持孙某、钱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李某飞、王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1.孙某、钱某杰一审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孙某、钱某杰实际出资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原审认定孙某、钱某杰举证不足,未认定孙某、钱某杰是实际出资人及孙某、钱某杰与钱某晨之间形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错误。

2.钱某晨与钱某杰系父子关系,涉案房屋系某大学房改房,工资折算属于某大学对钱某晨给予的福利待遇,该福利待遇不属于购房出资,因此一审法院将该福利认定为钱某晨的出资是错误的。3.既往案件的生效判决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影响对本案的审理。4.钱某晨在生前已对一号房屋作出处理。

 

被告辩称

 

李某飞、王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孙某、钱某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孙某、钱某杰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查明

 

钱某晨与孙某系原配夫妻,生育一子钱某杰,1978 年双方离婚。李某飞与王某君系原配夫妻,生育二子女王某辉、王某,后王某君去世。钱某晨于 2005 年 12 月 27 日去世。

 

2006 年,钱某杰、钱某聪以继承纠纷为由将李某飞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钱某晨遗产。法院追加王某、王某辉为原告。法院判决书,认定钱某晨与李某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一号房屋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包括一号房屋在内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其中一号房屋由钱某杰、李某飞、王某共有,李某飞享有三分之二产权份额,钱某杰及王某各享有六分之一产权份额。钱某杰、钱某聪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 年 12 月,李某飞、王某将钱某杰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一号房屋在内的两套房屋。钱某杰提出孙某作为一号房屋的权利人的利益没有得到确认和保护等抗辩理由。法院作出判决书,判令一号房屋归钱某杰所有,钱某杰向李某飞、王某支付房屋折价款。钱某杰上诉后撤回上诉。2015 年,孙某、钱某杰、刘某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李某飞、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一号归孙某、钱某杰、刘某共同共有。法院出具判决书,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孙某、钱某杰、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借名买房约定的形式既可以为书面约定,也可以为口头约定。认定存在口头约定应当综合判断的因素之一即为房屋的出资。本案中,孙某、钱某杰主张购房款为二人出资支付,但举证不足,且一号房屋是通过房改房的方式取得,最终确定的房款已折算了钱某晨的工龄,该部分应属于钱某晨的出资,故孙某、钱某杰在客观上也不具有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可能性。

 

另,各方当事人就一号房屋已经过数次诉讼,既往已生效判决均认定一号房屋系钱某晨与李某飞夫妻共同财产,现孙某、钱某杰仍坚持认为钱某晨在生前已对一号房屋做出处分,不具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孙某、钱某杰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一号房屋已经多次诉讼,既往生效判决均认定一号房屋系钱某晨与李某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一号房屋已经判归钱某杰所有,并由钱某杰向其他共有人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在生效判决已对一号房屋的权属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孙某、钱某杰又以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综合孙某、钱某杰所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其诉讼主张。法院对孙某、钱某杰起诉要求确认与钱某晨关于一号房屋口头借名买房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办案心得

在上述案件中,主要的矛盾集中在孙某和钱某杰主张与钱某晨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而法院最终未予支持。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首先,证据的充分性至关重要。当事人主张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如借名买房,必须提供足够有力且明确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在本案中,孙某和钱某杰因举证不足而未能成功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这提醒我们在进行任何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交易或安排时,要注重保存和整理相关的证据,如出资凭证、书面协议、沟通记录等,以确保在可能的纠纷中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对于房改房这类特殊性质的房产,其购买和权属的认定往往较为复杂。在处理此类房产时,要充分考虑到相关政策和福利因素对房产归属的影响。不能简单地依据一般的购房原则来判断,而应当结合具体的政策规定和房屋取得的方式进行综合分析。

 

再者,对于已经经过多次诉讼且有生效判决确定权属的房产,后续再以不同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时,需要有充分的新证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很难推翻之前的生效判决。这提示当事人在法律诉讼中要有清晰的策略和充分的准备,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浪费。

 

总之,这个案件提醒我们在房产交易和纠纷处理中,要重视证据、了解政策、尊重判决,并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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