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典型案例:父母名下的房屋被子女出售,父母起诉要求返还售房款,结果究竟如何?

2024-08-06 08:01:44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林某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 判令钱某霞、孙某坤返还林某丽售房款 108 万元。

2. 判令钱某霞、孙某坤共同返还 108 万元售房款的利息。

3. 判令钱某霞、孙某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上诉请求

 

钱某霞、孙某坤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林某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2. 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林某丽承担。

 

事实与理由

 

钱某霞、孙某坤称:

一、双方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定错误。

1. 林某丽主张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其负有举证义务。

2. 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是钱某霞、孙某坤,双方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3. 房屋出卖八年后,林某丽才主张返还售房款,说明钱某霞、孙某坤才是实际权利人,双方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二、一审法院审判方式存在错误。一审法院认为,如对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另行解决。

 

被告辩称

 

林某丽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钱某霞、孙某坤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保管合同关系成立。

1. 林某丽在一审中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45 万元代收不意味着房款归钱某霞所有,而是代为保管款项,亲属间口头约定更符合常理;另外 63 万元售房款,因银行卡一直由钱某霞保管,所以保管关系成立,转款行为只是款项保管地点的变更,不改变保管合同关系的性质,后虽销户,但不影响钱某霞、孙某坤保管林某丽钱款的事实。

2. 钱某霞、孙某坤未举证否定这种关系,且前后陈述矛盾,不足采信。

3. 钱某霞、孙某坤以林某丽卖房后八年才主张权利为由否定双方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法律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林某丽何时主张权利不能改变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

 

二、钱某霞、孙某坤如对涉案房屋产权存有异议,应通过法律途径另行解决。

 

法院查明

 

林某丽系孙某坤之母,钱某霞与孙某坤系夫妻关系。

 

2007 年 10 月 15 日,林某丽(出卖人)与高某(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某丽出售房产,双方通过中介成交,房屋成交价格为 108 万元。2007 年 11 月 6 日,林某丽与高某签订《资金自行划转声明》,约定双方各自亲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2007 年 10 月 15 日,高某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现金 45 万元。钱某霞为高某出具了收据,钱某霞作为代收人、林某丽作为收款人在收据上签字。

 

2007 年 10 月 16 日,钱某霞持林某丽身份证代其向银行申请开立账户,银行卡由钱某霞持有。

 

2007 年 11 月 7 日,高某与银行签订合同,载明贷款人同意发放 63 万元贷款用于购买该房产,高某授权将贷款划入林某丽名下账户。当日,高某将 63 万元转账至林某丽名下银行卡。2007 年 11 月 8 日,林某丽名下账户中的 63 万元转入钱某霞名下账户。当日,钱某霞办理了该账户的注销手续。

 

1997 年 8 月林某丽配偶去世。2015 年 1 月,孙某坤以他人为被告,以林某丽等人为第三人提起诉讼。2016 年 12 月,孙某坤又以法定继承纠纷为案由将林某丽等人诉至法院。

 

法院作出判决书生效后,林某丽申请强制执行,收到执行案款 854946 元。经核算,包括钱某霞、孙某坤保管的售房款 79 万元、利息 53246 元以及诉讼费 11700 元。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林某丽主张的保管合同是否成立,其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我国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本案中,林某丽与钱某霞、孙某坤之间未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综合相关事实,林某丽与孙某坤和钱某霞系母子、婆媳关系,林某丽提出出卖名下涉案房屋后,相关手续均由钱某霞出面办理,所得房款亦存于钱某霞处。林某丽主张其年近八十,将房款交由钱某霞、孙某坤保管用于养老,具有合理性。在双方发生纠纷后,钱某霞、孙某坤先后提出涉案款项系林某丽偿还的债务、给女儿治病的费用,均未提供可信证据。再审后,钱某霞、孙某坤提出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应是他们,出售所得款项应归他们所有,同样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因此,认定林某丽和钱某霞、孙某坤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保管合同成立并生效,林某丽作为保管合同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保管合同的义务人钱某霞、孙某坤返还保管物。

 

庭审中,林某丽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房屋买受人高某于 2007 年 10 月 15 日支付了购房款现金 45 万元,钱某霞收取并出具收据。高某出庭作证所陈述的事实与收据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钱某霞收取 45 万元的事实,否定了原审中钱某霞、孙某坤所述的相关陈述。林某丽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载明,钱某霞持有的林某丽名下的银行卡于 2007 年 11 月 7 日收到 63 万元购房款后,于第二天转出并存至其本人名下账户。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钱某霞分两次收取购房款共计 108 万元之事实成立。本案审理中,钱某霞、孙某坤提出收取购房款为 84 万元,以及林某丽收取了部分购房款,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现林某丽要求钱某霞、孙某坤返还全部购房款 108 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林某丽主张利息,考虑到双方未就保管期限、保管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故该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应扣减钱某霞、孙某坤已实际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对于林某丽该项诉讼请求超出认定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钱某霞、孙某坤的答辩意见。再审后,钱某霞、孙某坤改变答辩意见为涉案房屋属于他们的房产,不同意返还购房款。法院认为,我国实行房屋产权登记生效制度,涉案房屋登记在林某丽名下,林某丽即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钱某霞、孙某坤对此有异议,可通过法律途径另行解决。

 

本案中,钱某霞、孙某坤提供的物业收费凭证等证据与房屋所有权的认定无直接关系,其据此不同意返还保管物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钱某霞提出,涉案房屋出卖后,其收取的购房款为 84 万元,亦与涉案证据不符,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被告孙某坤、被告钱某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林某丽返还 108 万元(已给付 79 万元,实际应执行 29 万元)及利息。

 

房产律师点评

 

我国实行房屋产权登记生效制度,涉案房屋登记在林某丽名下,林某丽即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林某丽基于与钱某霞、孙某坤之间的亲属关系,将涉案房屋售房款交由他们保管具有合理性,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林某丽有权要求钱某霞、孙某坤返还售房款。原判生效后,钱某霞、孙某坤并未对此申请再审,林某丽提交了新证据证明钱某霞收到售房款金额为 108 万元。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判决钱某霞、孙某坤返还林某丽 108 万元及利息,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办案心得

在这起案件中,存在着诸多矛盾与争议点,为我们带来了一系列重要的启示。

 

首先,关于保管合同关系的认定。在缺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据的充分性显得尤为关键。吴某丽主张与赵某霞、周某坤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需要提供有力证据来支撑。这提示我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无论是寄存人还是保管人,都应当注意保留相关的书面协议或者能够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

 

其次,对于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尽管赵某霞、周某坤主张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但由于缺乏有效证据,其主张未被支持。这警示我们在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交易中,应当以合法的书面形式明确权利义务,遵循房屋产权登记生效制度。即使是亲属之间的房产交易或借名行为,也不能忽视法律程序和证据的保留。

 

再者,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前后陈述的不一致性。赵某霞、周某坤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提出了不同的理由和主张,这种行为不仅削弱了其自身的可信度,也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复杂性。这告诉我们在参与诉讼时,应当保持陈述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尊重法律和法庭,否则可能会对自己的诉求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从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可以看出,法律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紧密相关,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要求我们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要注重收集和整理具有法律效力和说服力的证据。

 

最后,对于类似的家庭内部财产纠纷,亲属之间在进行经济往来时,应当事先明确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避免因亲情的因素而忽视法律规范,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和诉讼。

 

总之,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民事活动中要增强法律意识,规范交易行为,注重证据保留,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