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父母名下房屋多位子女均主张多继承引发的遗产分割纠纷

2024-04-06 00:16:03 0

原告诉称

赵某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登记在赵某明名下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由赵某鑫单独继承;2.请求法院判令登记在齐某丽名下一号房屋按照法定继承,赵某鑫占2/3,赵某文占1/3。

赵某文向一审法院辩称:不同意赵某鑫诉讼请求。赵某明2015年2月7日去世,写遗嘱的时候赵某明已经癌症晚期,写遗嘱的时候老人头脑是否清醒,是否受胁迫不清楚。且遗嘱处分了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遗嘱的房屋面积不对,与房本信息不符。

赵某文认为A号房屋是赵某文全额出资购买的,应该扣除赵某文出资部分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A号房屋购买的时候赵某文出资1万元,当时买房的时候说谁出钱房子就是谁的,当时赵某鑫单位要分房,说如果买了这个房屋就没有办法分房了,所以当时赵某明让赵某文买,购买的时候用了赵某明夫妇的工龄。赵某文认为应剥夺赵某鑫对于齐某丽遗产的继承权,属于齐某丽遗产的部分应由赵某文继承。就A号房屋,赵某文占4/5,赵某鑫占1/5,一号房屋全部由赵某文继承所有。

赵某文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全部由赵某文一人继承;

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赵某鑫不应当分得齐某丽遗产。一审未采信有关赵某鑫殴打、虐待老人的证据是对证据的错误认识,也是对本案事实的错误认定。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应认定赵某鑫丧失对齐某丽的继承权,而非均等分割。

 

被告辩称

赵某鑫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赵某文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法院查明

赵某明与齐某丽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两子,即赵某鑫与赵某文。赵某明于2015年2月7日去世,齐某丽于2020年1月27日去世。赵某明与齐某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A号房屋及一号房屋,A号房屋登记在赵某明名下,一号房屋登记在齐某丽名下。赵某文称A号房屋系其出资使用赵某明与齐某丽工龄折算房价款而购得,且说谁出钱房子就是谁的。赵某鑫对此未予确认。

赵某鑫提交两份遗嘱,称均为赵某明所立。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23日的遗嘱写明:“海淀区A归赵某鑫所有,包括产权”,落款处有赵某明签名及日期(以下简称1月23日遗嘱)。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29日的遗嘱写明:“我赵某明名下有两处房产,一处为位于北京海淀区一号,另一处为位于北京原A号,现将北京A号由次子赵某鑫继承,北京一号,由齐某丽永久居住,在其百年后,由赵某文、赵某鑫各继承一半(其每人50%)”,落款处有赵某明签名及日期(以下简称1月29日遗嘱)。

赵某鑫称1月23遗嘱是赵某明自己书写,书写时其不在场,且不知情,齐某丽在场,1月23日遗嘱是1月29日赵某明给其的,其发现遗嘱没有写一号房屋,就让赵某明一并处理一号房屋,赵某明也同意,其就当场代写了一份,写完之后给赵某明读了一下,让赵某明签字,当时齐某丽在场,1月29日遗嘱赵某明的签字和日期都是赵某明自己写的,签字前的字都是赵某鑫写的,两份遗嘱都是在一号房屋中写的。

赵某鑫称赵某明是肺癌,从2015年2月3日(4日)开始住院,在医院才发生昏迷的情况,6日昏迷,次日就去世了,写遗嘱的时候赵某明头脑很清楚,耳朵和眼睛都没有问题,赵某明去世的时候84岁,遗嘱是赵某明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没有胁迫或教赵某明写遗嘱。赵某鑫称当时就说因为赵某文已经分到了一套房屋,其没有房屋,就说把A号房屋给其,然后当时其建议一号房屋双方各占50%,赵某鑫现在主张一号房屋其占2/3,因两个房屋当时都是登记在赵某明名下,因为不懂法,所以认为齐某丽可以不签字。

赵某文对于两份遗嘱真实性均不认可,称1月23日遗嘱是赵某明书写,但是当时赵某明已经发生颅内转移,已经不清醒了,赵某明于1月27日住院,并提交诊断证明书佐证。赵某鑫称可能是赵某明记错日期了。

赵某鑫称其尽了较多赡养义务,赵某文对此不予认可,称赵某鑫有殴打齐某丽的行为,且有自行转移齐某丽财产的行为,赵某文就其主张提交微信、录音、光盘等证据佐证。赵某鑫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赵某鑫、赵某文系被继承人赵某明及齐某丽之子,两人均系赵某明及齐某丽的法定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享有继承权。赵某鑫称其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应多分,对方未尽赡养义务,且争夺财产,应少分或不分。赵某文称赵某鑫有殴打齐某丽的行为,不应分得财产。法院认为,双方对于各自主张提交的证据均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法院均不予采信,将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的原则处理遗产分配问题。

对于两套房屋继承分配问题,根据双方陈述,A号房屋及一号房屋均为赵某明及齐某丽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文虽称A号房屋系其出资,且约定谁出钱房屋就归谁,但其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认定A号房屋及一号房屋应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就两套房屋,赵某鑫提交两份遗嘱,赵某文曾认可1月23日遗嘱为赵某明书写,且此时赵某明并未住院,赵某文就赵某明当时已不清醒的主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因无法进行笔迹鉴定,现无反证证明该份遗嘱不真实,故法院对于1月23日遗嘱真实性予以采信。

对于1月29日遗嘱,赵某鑫称为其代书形成,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且1月29日赵某明已因重病住院,赵某鑫称系赵某明记错时间了,但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故法院对于1月29日遗嘱真实有效性均不予采信。综上,法院认为,根据1月23日遗嘱内容可以认定,赵某鑫继承赵某明在A号房屋中享有的份额,该份遗嘱中并无齐某丽签字,故该房屋中属于齐某丽的部分仍应进行法定继承,具体份额由法院核算。对于一号房屋,双方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具体份额由法院核算。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系继承纠纷案件,分割的均是被继承人的遗产部分,对于双方未予明确的遗产以及不属于遗产部分,法院不予分割,当事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判决:一、赵某明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屋,由赵某鑫继承四分之三份额,由赵某文继承四分之一份额;二、齐某丽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赵某鑫、赵某文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