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娜、李某芳、吴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李某娜、李某芳、吴女士所有,三原告就购买房屋购房款
33945 元向孙某燕、李某鑫的继承人进行补偿;2.被告李某建、李某霖、郑某、李某杰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李某鑫与孙某燕系夫妻关系。育有李某晨、李某杰、李某建、李某皓、李某霖子女五人,李某晨于 2004 年去世,郑某系其女儿。李某皓于 2017 年去世,吴女士系其妻子,李某娜、李某芳系二人之女。李某鑫于 2011 年 10 月 16 日去世。孙某燕于 2014 年 11 月 16 日去世。
1994 年 4 月 28 日 A 号拆迁,李某鑫、孙某燕、李某皓、吴女士、李某娜、李某芳作为被安置人,安置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两居室)和二号。2012 年孙某燕将一号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据了解二号房屋被李某霖之妻给卖了。上述房屋系根据被安置人家庭情况获得,故涉案丰台区一号应属于原告所有。现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李某霖、李某杰、郑某辩称,本案涉诉房屋来源是北京市 A 号拆迁所得。拆迁时间是 1994 年。拆迁户口李某皓、李某芳、李某鑫,应安置人口 6 人,李某娜和李某芳当时 9 岁,实际居住人李某鑫、孙某燕、李某霖、秦某俄(李某霖前妻)、李某芳(李某芳)。当时李某芳和李某娜不可能分得一居室名额,拆迁时分得一套两居室和一套一居室,是李某鑫、孙某燕夫妇,秦某俄家庭分得两套房屋。周转完成后住到给的两套房屋中,原告一天没有居住过,李某杰和李某霖多次提过让他们过来住,他们都不来,长达 47 年,从始至终未提到过析产的要求。
涉诉房产承租方是李某鑫和秦某俄,李某鑫去世后,孙某燕变为承租人,原告从未提过析产要求。现不同意原告的所讼请求。
李某建辩称,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系 1994 年拆迁所得,不清楚拆迁为何将三原告列为被安置人,实际与原告无关,安置的财产并未考虑三原告利益,三原告并未享受拆迁利益,且未对被拆迁房屋作出任何贡献,对于取得涉案房屋产权未出资分文。三原告并未提出具体拆迁政策证明其享有产权,仅凭安置补助协议书不能证明与原告有关。涉案房屋应属孙某燕个人财产,孙某燕写有遗嘱给李某建一人所有。
法院查明
李某鑫与孙某燕系夫妻关系。育有李某晨、李某杰、李某建、李某皓、李某霖五名子女。2004 年 8 月 23 日李某晨死亡,郑某系其女儿。2011 年 10 月 16 日李某鑫死亡。2014 年 11 月 16 日孙某燕死亡。2017 年 5 月 12 日李某皓死亡,吴女士系其配偶,二人育有李某娜、李某芳。1994 年 4 月 28 日拆迁人(甲方)北京 H 公司与被拆迁人(乙方)李某鑫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载明:乙方住址 A 号。正式户口 3 人。应安置人口
6 人。2012 年 12 月 26 日卖方(甲方)北京 G 公司与买方(乙方)孙某燕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约定:一、房屋基本情况:乙方所购房屋位于丰台区一号,贰居室一套。二、乙方同意按成本价购房。三、按夫妻双方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和给予折扣,成本价每一年工龄折扣额按标准价高限(每建筑平方米 1466.4 元)乘以 0.9%。购房夫妻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 1999 年。
五、甲方根据有关上述文件规定,同意乙方享受以下优惠:1.夫妇工龄和,比率 66;2.已竣工年限,比率 7;3.年工龄折扣率,比率 0.9%。七、根据乙方享有的各项优惠,该套住房的房价款为 33945 元。乙方应缴纳公共维修基金 1787 元。十四、乙方购房后,产权归属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二级市场,其交易规则以国家届时颁布的政策为主。2013 年 6 月 15 日涉诉房屋登记在孙某燕名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娜、李某芳、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系 A 号房产拆迁所得承租公房,后孙某燕通过房改政策购买,并登记在孙某燕名下,故涉案房屋应属于孙某燕的财产。李某娜、李某芳、吴女士对拆迁安置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故对于李某娜、李某芳、吴女士要求确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其三人所有,并就购买房屋购房款 33945 元向孙某燕、李某鑫的继承人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首先,对于拆迁安置房屋的产权归属,不能仅仅依据被安置人的身份来简单判断。在本案中,尽管原告作为被安置人,但最终法院并未认定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这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需要深入研究拆迁政策、安置协议以及后续的购房手续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以准确判断房屋的产权归属。
其次,房改政策在房屋产权的确定中起着关键作用。本案中,通过房改政策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其产权归属相对明确。这提示我们在处理涉及房改房的案件时,要充分了解当时的房改政策和相关规定,以及其对房屋产权的影响。
再者,证据的充分性和关联性对于案件的结果至关重要。原告未能提供足够有力且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来证明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导致其诉讼请求被驳回。这警示我们在代理案件时,必须帮助当事人全面、准确地收集和整理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总之,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处理房产纠纷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准确适用法律,注重证据收集和分析,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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