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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留下财产声明未写明是遗嘱可以按照遗嘱处理吗

2024-04-06 00:16:22 0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赵某刚的遗产,分给原告三分之一份额,如下:(1)房屋:a.云南省二号房屋,赵某刚占25%份额;b.山东省一号房屋;c.四川省四号房屋;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事实:被继承人赵某刚与周某珍原系夫妻,育有两名子女赵某君、赵某祥。1991年赵某刚与周某珍离婚,1995年赵某刚与孙某文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9月17日赵某刚去世。赵某刚生前在云南省、山东省、四川省各留有房屋一套。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文辩称,认可原告所述被继承人家庭亲属关系及死亡情况。原告在赵某刚生前未尽到照顾义务,赵某刚生前患有多种疾病。都是我一个人照顾,赵某刚去世后,原告也未照顾我,四川房屋一直在还房贷。原告不应只说权利,还要说自己的义务。不同意原告分得三分之一,我要求多分遗产。

被告赵某祥辩称,认可原告所述被继承人家庭亲属关系及死亡情况。我爸爸在协和医院时我和原告都在陪同照顾,我每周跟爸爸视频,每三天跟爸爸微信问候,我并没有不关心爸爸。同意赵某刚遗产每人三分之一份额。

 

法院查明

赵某刚与周某珍原系夫妻,二人育有两名子女即赵某君、赵某祥。1991年7月29日赵某刚与周某珍离婚,1995年11月1日赵某刚与孙某文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赵某刚于2019年9月17日死亡。

赵某刚名下财产情况:

一、房屋

赵某刚、孙某文与案外人孙某刚、孙某辉按份共有位于云南省二号房屋,登记时间为2015年5月13日,赵某刚和孙某文各占25%份额。

位于山东省一号房屋登记在赵某刚名下,登记时间为2009年4月20日。

诉讼中,孙某文提交了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收款收据,拟证明赵某刚购买四川省房屋,该房屋有贷款未还完,没有办理产权证,房屋贷款24万元,该房屋是赵某刚病重时怕其在他去世后没有住处为其购买的,赵某刚说了这套房跟其他人没有关系,不同意分割。赵某君、赵某祥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不清楚有无房产证,属于遗产范围,要求分割该房屋。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三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北京市B公司。

2019年6月,赵某刚留下声明一份,内容如下:声明人赵某刚,男,在我去世后对我的财产作如下处理:1.我与孙某文出资购买的北京市顺义区三号,房屋系我和孙某文养老房,孙某文有权在此居住终身。位于云南二号,全部份额归孙某文所有。声明人赵某刚。

 

裁判结果

一、赵某刚在云南省二号房屋中享有的份额由被告孙某文继承,继承后,被告孙某文占该房屋50%份额;

二、赵某刚在山东省一号房屋中享有的份额由原告赵某君、被告赵某祥、被告孙某文平均继承,继承后,原告赵某君、被告赵某祥各占该房屋1/6份额,被告孙某文占该房屋2/3份额;

三、驳回原告赵某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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