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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部分子女主张尽到赡养义务多要求多分房屋其他继承人不认可

2024-04-06 00:16:23 0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文、赵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赵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产,房屋的价值以评估鉴定的价格471.54万元为准,诉争房屋归被告赵某杰所有,被告赵某杰分别给付二原告赵某文、赵某君房屋折价款157.18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赵某君、赵某文与被告赵某杰三人系兄弟姐妹关系,被继承人赵某鹏系三人之父,赵某鹏于2007年4月6日死亡,2011年5月10日注销户口;孙某系三人之母,于2004年1月26日死亡,2011年5月10日注销户口。因被继承人赵某鹏生前未留任何遗嘱,也未对其名下所有财产做出安排,依据法律规定,其遗产应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赵某鹏之配偶、父母均已去世,故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本案原、被告三人。

现双方对被继承人赵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的分割和处置事宜产生争议,诉争房屋的相关材料、钥匙、被继承人赵某鹏的死亡证明等均由被告掌握,致使原告无法顺利继承诉争房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杰辩称:被告赵某杰在其父母生前与父母共同居住多年,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直至母亲、父亲相继离世,赵某杰给予了被继承人主要的扶助及精神慰藉。赵某杰作了为人女儿最大的努力。诉争房屋目前由赵某杰使用、管理和维护,赵某杰除诉争房屋外在京无其他房屋可以居住,应当予以照顾,也恳请法院判令房屋由赵某杰继承。

原告赵某君、赵某文在京内、京外有多套住宅,而赵某杰因为多年照顾两位老人,并未攒下积蓄,也错过了购买房产的机会,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束手无策,希望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赵某杰的困境,赵某杰可适当给付其他继承人相应的折价款。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赵某鹏与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三人即本案原告赵某文、赵某君与被告赵某杰。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系登记在赵某鹏名下的房产。赵某鹏于2007年4月6日死亡,2011年5月10日注销户口;孙某于2004年1月26日死亡,2011年5月10日注销户口。赵某鹏与孙某生前未留有遗嘱。现原告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诉争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2021年8月市场价值为471.54万元。经询,原、被告双方对评估报告均不持异议。

诉讼中,原、被告均表示诉争房屋可由被告继承,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原告称被告应分别给付折价款157.18万元。对此,被告表示其对被继承人赵某鹏与孙某生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亦为二位老人办理了后事,在继承遗产上应该多分,被告主张的份额是50%,被告同意分别给付二原告折价款1178850元。原告对被告的主张不予认可。被告提交了记账本、办理后事的相关票据,并申请证人孙某1、赵某、陈某、冯某等出庭作证,证明其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

对此,原告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原告称赵某君亦曾与父母共同生活,照顾父母,赵某文也是经常回家照料老人,被告2001年因离婚没有固定居所,带孩子居住在诉争房屋,其是为了解决居住问题,并不是专门照顾父母,被告掌握父母工资和退休金,一部分用于父母生活,其余部分用于自己的生活所用,原告也尽到了赡养义务,原、被告均对被继承人进行了照顾。

 

裁判结果

一、赵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由原告赵某文、赵某君、被告赵某杰继承所有,其中赵某杰继承该房屋38%的份额,赵某文继承该房屋31%的份额,赵某君继承该房屋31%的份额,赵某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给付赵某文、赵某君房屋折价款1461774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文、赵某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赵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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