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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名下房屋赠与子女签署合同未过户前可以撤销吗

2024-04-06 00:16:24 0

原告诉称

赵某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和两位第三人签订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协议》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1995年1月10日,原告与第三人刘某涛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与第三人刘某涛共同投资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A号院原建的北房和东房翻建为北房5间,东房2间,同时新建西房2间。

2018年8月16日,被告及两位第三人携带起草好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协议》,胁迫原告签署上述赠与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和第三人刘某涛将本案诉争房屋赠与被告刘某菲(与第三人刘某涛系父子关系,与原告未形成继母子关系),并由第三人周某峰(系第三人刘某涛的侄子)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

协议签订后,基于上述房屋至今未经进行正式确权,不具备物权法规定的房屋所有权和被告为城镇户籍等原因,上述赠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至今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原告和第三人刘某涛至今在上述赠与房屋内共同居住。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协议》相关内容涉嫌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应属于无效协议,原告多次与第三人刘某涛协商撤销上述赠与均被无理拒绝,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刘某菲辩称,1.原告所述房屋位于房山区A号宅院,北房5间、东房2间是1989年-1990年期间建成属于刘某涛婚前财产。西房2间由被告出资2万元委托刘某涛于2008年建成,上述房屋至今没有翻建,符合农村建房各项规定,原告所述都是婚后翻建与事实不符,故意歪曲事实,纯属诬告。

2.2018年8月16日前,刘某涛为确保以后家庭和睦避免争议为目的,同意刘某菲制作《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协议》,赵某慧向律师咨询后,邀请周某峰作为见证人并签订《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协议》,不存在原告所述胁迫原告签字等行为。

3.因国家政策原因本村房产都没有确权,但是5间北房和2间东房的房产是刘某涛婚前财产拥有赠与权,刘某涛与原告已分居多年不存在至今共同在此房产居住的情况,刘某涛想共同居住被赵某慧无理拒绝,

综上所述,原告故意歪曲事实无理取闹,应承担法律后果。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刘某涛述称,A号院是我的婚前财产,是我和原告结婚前盖的,没有翻建。对于原告的起诉我不同意,我是同意赠与给刘某菲的。

周某峰述称,这就是一个农村的分家问题,2018年就签署了协议,原告说我们胁迫她签字没有证据证明。

 

法院查明

刘某涛与赵某慧为夫妻关系。2018年8月16日,刘某涛与赵某慧作为房屋产权赠与人与刘某菲签订《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协议》,同时周某峰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协议载明:本人刘某涛就房屋产权归属事宜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刘某涛再次自愿决定把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A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物房屋产权(北房5间、东房2间、西房2间)都赠与长子刘某菲所有,赠与人刘某涛享有长期居住权,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署后,刘某菲进入涉案房屋使用,赵某慧称刘某菲只使用了一部分,刘某菲称协议签署之后涉案房屋为其居住。

另查明,刘某菲户籍为北京市朝阳区。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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