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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欠债离婚后是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24-09-13 15:31:56 0 万奕凡

北京离婚律师——婚内一方欠债离婚后是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万奕凡(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某豪邹某亮立即向赵某文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2.判令周某豪邹某亮立即向赵某文支付利息;3..判令林某涛就借款本金、利息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由周某豪邹某亮林某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赵某文周某豪邹某亮林某涛2017年8月4日在某公证处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赵某文周某豪邹某亮出借借款本金200万元,借款利率为每年24%,借款期限为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3日,还款方式为按月偿还利息,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借款合同所涉全部费用由周某豪邹某亮林某涛承担;周某豪邹某亮以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等;林某涛周某豪邹某亮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签订借款合同当日,赵某文即准备向周某豪账户支付借款,但周某豪邹某亮表示他们夫妻二人的银行账户不方便接收借款,并指示赵某文将借款汇至林某涛的妻子余某洁的银行账户中。各方经确认后,于签订借款合同后的第二天(2017年8月5日)将借款汇至余某洁的银行账户中。借款到期后,赵某文多次催偿借款,但周某豪邹某亮林某涛总是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林某涛作为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应对周某豪邹某亮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维护赵某文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周某豪答辩称:认可赵某文的借款事实,但无力承担巨额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周某豪偿还的款项都是本金,且赵某文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高出法定标准。

邹某亮答辩称:认可借款事实,但邹某亮现在经济状况不好,去年已经和周某豪离婚了,本身净身出户,也没有什么经济收入。做借款公证的时候,邹某亮是被迫的,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借款和邹某亮没有关系。赵某文的主张的利息过高。

林某涛答辩称:同意赵某文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2017年8月4日,周某豪(借款人,甲方)、邹某亮(借款人配偶,甲方)与赵某文(出借人,乙方)、林某涛(丙方,保证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借款给甲方200万元,借款年利率24%,借款期限壹年,自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3日(如借款金额与借款起始日期与本条不符的,以实际到账金额与实际到账日期为准)。按月偿还利息,本金到期后一次性还清。本合同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等)均由甲方、丙方承担。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买受人为借款人周某豪,现甲方同意以该房屋的全部价值作为借款担保。房产担保范围为本借款合同项下的甲方、丙方对乙方的全部债务(包含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其他应付款项)。丙方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8月11日,合同各方对上述《个人借款合同》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

2017年8月5日,赵某文向指定账户余某洁账户转账200万元。

2019年5月20日,周某豪出具字据,写明:“2019年10月31日前还清贰佰万,免去90万利息。如2019年12月31日前还清本息230万元”。

2020年8月21日,林某涛出具《承诺书》,写明:“借款人周某豪与出借人赵某文2017年签订的借款合同履行期限进行了延长(借款期限已经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并约定如2019年12月31日前还款,则本息共计只需再偿还230万元。鉴于借贷双方延长了借款期限,且周某豪出现违约的情形,我作为该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在此承诺:我愿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直至周某豪还清借款本息为止。特此承诺。

诉讼中,各方确认的还款情况共计72万元。对于所还款项的性质,赵某文主张是偿还利息,周某豪邹某亮主张是偿还本金。

诉讼中,赵某文称双方书面约定的利率是年利率24%,但合同签订后,周某豪希望延长借款期限,自愿将利率提升到年利率36%。对此,周某豪不予认可,称没有约定过年利率36%。

周某豪邹某亮2009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7月22日离婚。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某豪邹某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文偿还借款本金1747763.24元及利息;

二、被告林某涛就被告周某豪邹某亮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赵某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某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周某豪邹某亮追偿;

、驳回原告赵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万奕凡点评

周某豪邹某亮均作为借款人在《个人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其与赵某文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法律关系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赵某文出借款项金额为200万元,周某豪邹某亮应依约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周某豪偿还款项共计72万元,其主张均为偿还本金。在双方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且对还款性质并未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主张明显不成立,应优先偿还借款利息。赵某文主张所还利息均是按照月利率3%偿还,并主张周某豪为延长还款期限同意按照月利率3%偿还,对此周某豪不予认可。

周某豪出具的还款字据以及周某豪每月还款6万元的行为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月利率3%的约定。法院确认利率仍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利率24%。2020年新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根据该规定,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对于周某豪偿还款项中超出约定利息的部分逐笔予以抵扣本金,经核算,截止2018年8月13日,尚余本金金额为1747763.24元,此后利息以1747763.2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对于赵某文诉讼请求中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周某豪邹某亮作为共同借款人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对于邹某亮有关涉案款项与之无关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林某涛的担保责任,林某涛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其本人对于承担保证责任无异议。保证范围未有明确约定,林某涛就应周某豪邹某亮的上述全部债务向赵某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周某豪邹某亮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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