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1.一审起诉请求
陈某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高某玲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房屋归陈某鑫所有,陈某鑫按市场价值支付高先生、赵女士二分之一份额的房屋折价款;
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高某玲名下位于河北省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房屋归高先生、赵女士所有,高先生、赵女士按市场价值支付陈某鑫二分之一份额的房屋折价款;
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高某玲名下位于河北省三号房屋(以下简称三号房屋),房屋归高先生、赵女士所有,高先生、赵女士按市场价值支付陈某鑫二分之一份额的房屋折价款。
2.上诉请求及理由
高先生、赵女士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一项,改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高先生、赵女士继承,高先生、赵女士给予陈某鑫三分之一
133 万元折价款;
上诉费由陈某鑫承担。
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房屋来源与性质
本案涉及的遗产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是被继承人离婚时在父母的帮助下,从父母处借款给付陈某霖房款后取得,该房屋为被继承人高某玲的个人遗产,应当法定继承,没有理由再考虑房屋的由来。
继承份额与照顾因素
按照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高先生、赵女士两位老人在被继承人病重临终前几年时间一直在其身边陪伴照顾,完全尽到了扶养义务,且高先生、赵女士占继承份额的三分之二,陈某鑫仅占三分之一,该房屋应当判决由高先生、赵女士继承。
履行能力与未成年人权益
陈某鑫作为未成年孩子,根本不具有继承一号房屋给付
250 万元巨额折价款的能力,判决也根本无法履行。在一审审理期间,高先生、赵女士已向法院提供充足的银行存款证明,完全足以给付陈某鑫房屋三份之一的折价款
133 万元及补偿款,这些现款存入陈某鑫的个人账户,用于成长学习生活,才是真正的考虑了未成年孩子的切身权益。
二、被告辩称
陈某鑫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高先生、赵女士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三、法院查明
1.人物关系
高先生、赵女士系被继承人高某玲的父母。2007
年 4 月
24 日,陈某霖与高某玲登记结婚,婚后于 2010
年 11 月
19 日育有一子即陈某鑫,2012 年 2
月 13 日,二人协议离婚。
2.离婚协议约定
离婚协议约定:“陈某鑫由高某玲抚养,一号房屋归高某玲所有,由高某玲和陈某鑫居住;……。”
3.人物去世情况
2019 年 3
月 16 日,高某玲去世。经询,双方均称高某玲生前未立遗嘱。
4.房屋情况
一号房屋
2005 年
12 月 8 日,郑某、崔某、陈某刚、崔某辉、陈某霖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郑某、崔某将一号房屋有偿转让给陈某霖所有,陈某霖及其父母陈某刚、崔某辉支付房屋转让款
409530 元。
2009 年 3
月 9 日,一号房屋登记在陈某霖、高某玲二人名下,共有状况为共同共有,建筑面积
79.24 平方米。
2013 年 5
月 10 日,一号房屋登记在高某玲个人名下。经询,现该房屋为空置状态,双方均认可一号房屋市场价值为
400 万元。
二号房屋
2018 年
12 月 29 日,二号房屋登记在高某玲名下,抵押权人为 m
银行,抵押金额为 17 万元,贷款余额为
82166.46 元。经询,现该房屋处于出租状态,双方均认可房屋市场价值为每平米
8500 元。
三号房屋
三号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可售类型为预售,预订人为高某玲,开发商为 T
公司,房屋总价
354561 元。
高某玲向某银行贷款
26 万元,贷款余额为
167693.23 元。经询,现该房屋处于出租状态,双方均认可房屋市场价值为每平米
9500 元。
四、裁判结果
1. 被继承人高某玲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陈某鑫继承,陈某鑫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高先生、赵女士房屋折价款每人各
125 万元;
2. 被继承人高某玲名下位于河北省二号房屋由高先生、赵女士继承,房屋剩余贷款由高先生、赵女士负责偿还,高先生、赵女士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陈某鑫房屋折价款
107563 元;
3. 被继承人高某玲与 T
公司就位于河北省三号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由高先生、赵女士继承,房屋剩余贷款由高先生、赵女士负责偿还,高先生、赵女士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陈某鑫房屋折价款
132804 元;
4. 驳回高先生、赵女士的其他请求。
律师点评
(一)继承的法律规定
1.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二)案件中的继承分析
1.一号房屋的继承处理
本案中,被继承人高某玲生前未立有遗嘱,陈某鑫和高先生、赵女士作为高某玲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高某玲的遗产。
关于一号房屋,考虑到陈某鑫与被继承人高某玲生前共同在此居住,高某玲与陈某霖离婚时亦约定陈某鑫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益,法院确定该房屋由陈某鑫继承,陈某鑫给付高先生、赵女士房屋折价款。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份额、房屋市场价值及照顾未成年子女的原则酌情予以确定。
2.二号房屋和三号房屋的继承处理
关于二号房屋、三号房屋,均由高先生、赵女士继承,房屋剩余贷款由高先生、赵女士负责偿还,高先生、赵女士给付陈某鑫房屋折价款。具体数额法院结合房屋市场价值、贷款余额、继承份额等因素予以确定。
《办案心得》
一、案件难点
1. 房屋来源的复杂性
本案中的一号房屋来源复杂,涉及多人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且经过多次产权变更。对方上诉主张该房屋是被继承人从父母处借款取得,试图将其认定为被继承人的个人遗产,这需要我们仔细梳理房屋产权变更的各个环节,以证明房屋并非如对方所说的情况。
2. 继承份额的争议
高先生和赵女士以尽到扶养义务且占继承份额三分之二为由,主张应继承一号房屋,而陈某鑫仅占三分之一。这涉及到对扶养义务的认定以及继承份额分配原则的争议,需要我们依据法律和事实来反驳对方不合理的主张。
3. 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考量
对方以陈某鑫是未成年孩子不具备给付巨额折价款能力以及从陈某鑫成长学习生活角度考虑为由提出上诉。我们需要在维护陈某鑫合法继承权益的同时,兼顾法院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考量,使法院的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实际利益。
二、办案思路
1. 从房屋产权变更历史明确房屋性质
通过梳理一号房屋的产权变更过程,从
2005 年的房屋转让协议到 2009
年登记在陈某霖和高某玲二人名下,再到 2013
年登记在高某玲个人名下,结合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高某玲所有且陈某鑫享有居住权益的约定,证明该房屋并非如对方所说的仅为高某玲个人遗产,而是与陈某鑫的权益密切相关。
2. 依据法律规定反驳继承份额主张
根据《民法典》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指出对方虽声称尽到扶养义务,但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应占据三分之二的继承份额。同时,强调陈某鑫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3. 强调陈某鑫对房屋的居住权益和合法继承的合理性
考虑到陈某鑫与被继承人高某玲生前共同居住在一号房屋,且离婚协议中也明确了陈某鑫的居住权益,我们在庭审中着重强调这些因素,使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到陈某鑫对房屋的依赖和继承该房屋的合理性。对于对方提出的陈某鑫无给付折价款能力的问题,我们可以引导法院从陈某鑫的居住权益和长远发展角度进行考量。
三、经验教训
1. 重视证据收集与整理
在本案中,从房屋转让协议到产权登记证明,从离婚协议到房屋的市场价值评估等证据,都是我们构建案件事实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我们要全面收集和整理这些证据,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有证据支撑,并且对证据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点。
2. 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原则
由于陈某鑫是未成年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要时刻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原则。在主张陈某鑫的继承权益时,不仅要从法律条文出发,还要结合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需求和成长环境,使法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得到充分体现。
3. 灵活运用法律和事实进行辩论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要根据对方的上诉理由和提供的证据,灵活运用法律和事实进行反驳。例如,针对对方提出的继承份额问题,我们既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原则,又要结合案件中的实际扶养情况进行辩论;对于房屋性质问题,要从房屋产权变更的事实出发,结合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和遗产的界定进行分析。
四、案件意义
1. 对类似继承案件的借鉴意义
此案件为处理涉及房屋产权复杂变更、继承份额争议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继承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在类似案件中,可以参考我们在证据收集、法律原则运用以及辩论技巧等方面的做法,特别是在处理房屋产权与继承份额的关系以及如何保障未成年人在继承案件中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借鉴意义。
2. 对维护未成年人继承权益的启示
本案强调了在继承纠纷中要充分重视未成年人的继承权益。对于像陈某鑫这样的未成年人,我们要通过深入研究法律、全面收集证据、合理运用法律原则等方法,确保其在继承案件中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这也提醒其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代理人,在遇到类似继承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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