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起诉请求
张某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张某皓、张某航、张某霞共同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互相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诉讼费用由张某航、张某霞承担。
被告上诉请求
张某航、周某英、张某鹏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张某航对涉案房屋享有
54.5%的份额(张某鹏和周某英的份额归张某航所有),涉案房屋由张某航继承,张某航向张某皓、张某霞各支付房屋折价款
79.6 万元;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张某皓、张某霞承担。
二、案件事实
当事人关系
张父与张母系夫妻,育有二子一女,长子张某皓、次子张某航,女儿张某霞。张某航与周某英系夫妻,育有一子张某鹏。
张母于
1997 年 3 月
23 日死亡,张父于 2019
年 2 月 7
日死亡,二人生前均未留遗嘱。
房屋相关情况
张母名下有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一套,房屋登记日期为
2001 年 8 月
14 日。
张母曾承租北京市丰台区 D
号公有住宅 1.5 间。1993
年 11 月 9
日,张母(被拆迁人、乙方)与北京市丰台区某拆迁办(拆迁人、甲方)就承租公房的拆迁腾退事宜达成协议:
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
1.5 间,居住面积 22.9
平方米,有正式户口 7 人,应安置人口 5
人,分别是:户主张母,夫张父,次子张某航,媳周某英,孙张某鹏。
乙方户主:男方张父,1992
年底前工龄 37 年,女方张母,1992
年底前工龄 34 年。
乙方自付购房款总额预计
29435 元,一次交清优惠总额 10%为
26491.5 元。首期预付购房款为
26491.5 元。双方当事人确认,该协议中的安置住房即为一号房屋。
争议焦点
拆迁利益
张某航、周某英、张某鹏认为:其作为协议中的应安置人口享有拆迁安置利益,对安置房屋面积有贡献,且交纳了约
10000 元的安置房购房款,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周转费被张父全部领取。
张某皓认为:北京市丰台区 D
号房屋拆迁时,张某航一家并未在此居住,对拆迁利益的取得无贡献,一号房屋的安置本应为二居室,需补交的部分购房款由张父和张母交纳。
购房款金额及缴纳人:一审法院未计算涉案房屋补缴购房款金额,也未查明购房款实际缴纳人。
房屋装修费用
张某航主张于
2019 年出资对一号房屋进行室内装修,并购买家具家电,花费装修费用共计
180000 元,要求在房屋价值中扣除。
张某霞认可张父死亡后张某航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不清楚具体花费。
张某皓对张某航陈述的装修情况及花费均不清楚,不同意在房屋价值中扣除装修费用。
赡养义务
张某航主张对张父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继承分割时应多分,张某皓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
张某皓认为张父由三子女共同赡养,不认可张某航的陈述。
房屋分割意见
张某航主张继承房屋后,按照析产继承后相应的份额给予张某皓、张某霞折价款。
张某皓和张某霞均主张按照其份额取得房屋折价款。
三、法院查明
拆迁安置办法
法院向北京市丰台区某拆迁办公布的《拆迁安置办法》提到:
居民安置与住房制度改革相结合,本着解危不解困、鼓励外迁、回迁购房、自行周转的原则。
在危旧房改造范围内,有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的居民和有正式办公或正常营业用房的企事业单位均由拆迁单位进行安置。
对危旧房改造范围内被迁人的安置办法以鼓励外迁与原地回迁上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居住面积的核算:私人自住房按产权证明的面积计算;承租房屋按国家签发的租赁契约标明的承租面积计算。以租赁契约或产权证为准,一个租约或一个产权证分成若干户的,原则上按一户对待。
回迁户的购房价格:在“拆一还一”面积内(原住房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按房管局规定的折算率换算成建筑面积)每建筑平方米按准成本价购房;超过“拆一还一”面积在规定安置面积内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按成本价格购房;超出规定安置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购房;发给产权证。购房办法按市方便有关规定办理。
房屋价值评估
经张某皓申请,一号房屋在
2020 年总价值为
350.15 万元。
房屋居住情况
双方确认,张母死亡后,张某航与张父共同居住至张父死亡。现一号房屋由张某航一家居住。
四、法院认为
遗产认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张父、张母死亡后,张某皓、张某航、张某霞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张父、张母生前留有一号房屋一套,虽张某航、周某英、张某鹏主张其三人作为被安置人口享有一号房屋的安置利益,应先析产再继承,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对一号房屋享有拆迁利益,所以一号房屋应为张父、张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张某皓、张某航、张某霞之间继承。
继承方式及份额
对于一号房屋的具体继承方式,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愿并考虑居住状况,确认一号房屋由张某航继承,张某航按照评估机构确认的房屋价值支付张某皓和张某霞房屋折价款。
考虑到张某航在张父生前与其共同生活二十余年且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法院适当对张某航多分,确认张某航的继承份额为
40%,张某皓、张某霞的继承份额各为 30%。张某航主张张某皓未尽赡养义务,但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装修费用处理
张某航主张在一号房屋折价款支付前扣除其装修款项,但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时未根据房屋现状,而是依照双方陈述的装修前的房屋状况出具评估意见,即房屋评估价值未考虑房屋在张父死亡后装修的事实,法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五、裁判结果
张母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张某航继承,张某皓、张某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张某航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登记在张某航名下;
张某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某皓房屋折价款
1050450 元、支付张某霞房屋折价款
1050450 元;
驳回张某航、周某英、张某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查明事实,诉争房屋是被继承人张母生前承租的公房拆迁安置所得,登记在张母名下,系张父、张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张某皓、张某航、张某霞依法继承。法院根据当时的“拆一还一”等拆迁安置办法,认定诉争房屋为遗产,并无不当。
张某航虽系被安置人,但未因此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其先予析产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张某航认为其缴纳了部分购房款,但未提供证据;且诉争房屋
2001 年登记在张母名下,应系家庭成员之间达成了一致,故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鉴于张某航与张父共同生活且尽义务较多,适当将张某航的继承份额增加至
40%,判决正确。
《办案心得》
一、案件难点与挑战
1. 复杂的家庭关系
本案涉及多个家庭成员,包括张父、张母及其子女、儿媳、孙子。各方对于房屋继承有着不同的诉求和利益考量,理清这些复杂的关系对于准确把握案件走向至关重要。
2. 拆迁利益的界定模糊
房屋源于拆迁安置,而拆迁过程中涉及应安置人口、购房款缴纳、周转费等多个方面的争议。
被告方主张作为应安置人口享有拆迁安置利益且对购房款有缴纳行为,而我方需要通过证据和法律分析来反驳这些观点,明确拆迁利益的归属。
3. 多种争议焦点并存
除了拆迁利益,还存在房屋装修费用、赡养义务履行情况以及房屋分割意见等多个争议焦点。这些问题相互交织,需要逐一分析并找出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论据。
二、办案策略与方法
1. 深入研究拆迁政策
仔细研究北京市丰台区某拆迁办公布的《拆迁安置办法》,从政策层面分析拆迁利益的分配原则。
依据政策中关于居住面积核算、回迁户购房价格等规定,明确拆迁安置的核心是以原住房或承租面积为基础进行计算,而不是以应安置人口为主要依据,从而反驳被告方关于拆迁利益的主张。
2. 强调证据的重要性
在购房款缴纳方面,被告虽声称缴纳了部分购房款,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我们紧紧抓住这一点,强调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认定购房款的缴纳情况。
对于房屋装修费用,由于被告无法提供装修费用的合理证据且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未考虑装修因素,我们成功地使法院未采纳被告扣除装修款项的主张。
3. 合理主张继承份额
虽然被告主张对张父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并要求多分遗产,但我方通过主张张父由三子女共同赡养来反驳对方观点。
同时,我们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确保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法院判决的意义
1. 维护了法定继承原则
法院最终认定一号房屋为张父、张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继承,这体现了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
尽管法院考虑到被告与张父共同生活且尽义务较多而适当增加了被告的继承份额,但仍然尊重了法定继承的框架,没有因被告的其他主张而改变遗产的基本继承方式。
2. 明确了拆迁安置房屋的遗产认定标准
法院根据当时的“拆一还一”等拆迁安置办法,认定诉争房屋为遗产,这为类似拆迁安置房屋的遗产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判决有助于在今后的案件中,更加清晰地界定拆迁安置房屋在继承纠纷中的性质和归属。
四、对今后办案的启示
1. 全面梳理案件细节
从本案中认识到,在处理复杂的继承纠纷案件时,要全面细致地梳理案件涉及的所有细节,包括家庭成员关系、财产来源、相关政策法规等。
只有对案件细节有深入的了解,才能制定出精准有效的办案策略。
2. 注重证据收集与整理
无论是购房款的缴纳、装修费用的支出还是赡养义务的履行,证据在案件中起着关键作用。
今后在办案过程中,要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与整理,确保当事人的主张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3. 深入研究法律法规与政策
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对于案件的结果有着深远影响。
必须深入研究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在法律适用上准确无误,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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