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父母共同房屋父亲去世母亲与子女起诉继承案例

2024-04-06 00:16:31 0

原告诉称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二原告及二被告法定继承,其中徐某占八分之五的份额,赵某文、赵某安、赵某鹏各占八分之一的份额。

事实和理由:徐某与赵某于1962年5月结婚,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赵某鹏、赵某文、赵某安。2000年2月,徐某与赵某购买取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该房屋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所以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2008年12月7日,赵某去世,其生前未留有遗嘱,由于二被告在赵某去世前均分得过房产,所以涉案房屋一直由二原告共同居住,二被告在此期间均未提出对涉案房屋要求继承分割的请求。现已过去十余年,二被告于2019年下旬突然多次与赵某文协商将涉案房屋进行私自分割并计划剥夺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益,但均未果。故二原告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赵某安辩称,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因为我与父亲赵某自2001年起共同生活,都是我来照顾赵某,所以要求法庭考虑此情节多分我份额。二原告二十多年都没有照顾过赵某,有赡养条件和能力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甚至还有虐待和伤害赵某的情节。

赵某鹏辩称,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通过使用赵某的工龄福利购买后变为了具有产权的房屋,2009年夏天,在徐某在场的情况下,二原告和二被告一起就涉案房屋写了分家协议。

 

法院查明

徐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赵某鹏、赵某文、赵某安。赵某于2008年12月7日去世。涉案房屋系赵某生前与徐某共同所有。经询,二原告及二被告均称赵某去世前未留有遗嘱,赵某父母在其去世前已过世。

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徐某。

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主要有:

赵某安主张其自1986年起就与赵某共同生活多年,尽到了相应的赡养义务,故要求多分遗产。赵某安就其主张提交邻居所写的书面证言及照片,证明赵某安与赵某在一起居住并共同生活。二原告对书面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

二被告主张各方曾就涉案房屋的分配进行过协商,并签订分家协议。二被告就其主张提交分家协议,内容为“一号产权房”系父母的共同所有。待母亲百年以后,赵某文分得一间带阳台的房间。其余的套间内所有的面积,由赵某鹏、赵某文、赵某安共同平均分配。”落款处有赵某文及二被告签名。

二原告对分家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只是处分了使用权,没有处分产权,而且处分了徐某的权利,但徐某没有在协议上签名,该协议也没有进行公证。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屋由原告徐某、原告赵某文、被告赵某安、被告赵某鹏法定继承,原告徐某占有八分之五的份额,原告赵某文、被告赵某安、被告赵某鹏各自占有八分之一的份额。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