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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宅基地拆迁,多位继承人的利益博弈

2024-09-20 19:32:59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一)赵聪的诉讼请求

赵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分割北京市大兴区A号院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由赵聪取得一号和二号两套房屋,并取得补偿款880,593.1元;

2.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赵父与赵母系夫妻关系。赵母与赵父结婚时,已有长女赵芝、长子赵峰,而后二人育有一子赵聪。赵峰与张霞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8325日结婚,婚后无子女。林强系张霞与前夫林亚之子。赵父于1983年死亡,赵母于1986年死亡,赵峰于20014月死亡。

 

赵父在北京市大兴区有老宅一处,即A号院。2018年该区域进行搬迁腾退,2018年林强、张霞分别与拆迁腾退人北京F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签订住宅房屋搬迁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搬迁补偿协议)及住宅房屋搬迁腾退安置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林强选购了期房4套,建筑面积287.58平方米,购房总价款1313,151元,搬迁腾退总价款1,946,674元,剩余搬迁腾退补偿款633,523元;张霞选购一套回迁安置房,剩余搬迁补偿款1,367,825元。

 

201118日,赵聪和赵芝、张霞三人签订分配协议,对上述宅基地及地上原5间房屋的各自财产份额以及拆迁补偿利益分配达成一致。同年,原告三人共同出资在院内新建约400平方米房屋,对于新建房屋三人按照分配协议约定的比例享有所有权益。张霞、林强作为A号院的家庭代表与F公司签订了相应的协议,领取了搬迁腾退补偿款,但二被告并未与家庭成员进行最终的分割,故赵聪提起诉讼。

 

(二)赵芝的诉讼请求

赵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搬迁腾退补偿款150万元。

 

二、被告辩称

张霞、林强辩称:

1.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在201118日签订了分配协议,协议涉及的原5间老房,我方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 新建的房屋均系林强与赵芝共同建造,与赵聪无关,赵聪无权主张分割。

3. A号院拆迁时,赵聪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对房屋享有继承权,对宅基地使用权无继承权,赵聪主张的两套房产即拆迁补偿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4. 关于赵芝的主张,我方同意与其进行调解。

 

三、法院查明的事实

 

(一)家庭关系及人员情况

赵父与赵母系夫妻关系,赵母与赵父结婚时已有长女赵芝、长子赵峰,后二人婚后生育一子赵聪。赵峰与张霞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832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林强系张霞与前夫林亚之子。赵父于1983年死亡,赵母于1986年死亡,赵峰于20014月死亡。赵父在北京市大兴区有老宅一处,即案涉A号院。

 

(二)搬迁腾退情况

 

1. 张霞的搬迁腾退权益

2018年进行搬迁腾退时,A号院确认产权人为张霞。按照搬迁腾退政策,被搬迁腾退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直系血亲可参与分院,A号院按照张霞、林强二户进行搬迁腾退。张霞享有宅基地面积502.1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58.6平方米。

张霞享有区位补偿价1,018,843元、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费154,364元、房屋装修及其他附属物定额补偿费190,000元、房屋综合定额补偿费58,600元、搬迁腾退补助奖励及其他402,780元(其中未建房奖励174,323元、资源节约和垃圾减量奖励97,436元、工程配合奖100,000元、搬家补助费15,066元、设备迁移补助费955元、创业补助10,000元、其他5,000元),张霞享有选房指标200平方米,其选购了建筑面积111.52平方米的安置房1套(购房价款512,992元),并与F公司签订了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搬迁腾退人发放42个月周转费1,880,817元。

 

2. 林强的搬迁腾退权益

林强享有宅基地面积502.18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58.56平方米;林强享有区位补偿价1,018,843元、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费154,362元、房屋装修附属物定额补偿190,000元、房屋综合定额补偿费58,560元、搬迁腾退补助奖励及其他386,871元(其中未建房奖励174,357元、资源节约和垃圾减量奖励97,448元、工程配合奖100,000元、搬家补助费15,066元)。

林强享有选房指标200平方米,其选购了面积为287.58平方米的安置房4套(购房款1,313,151元),并与F公司签订了4份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搬迁腾退人发放周转费1,946,674元。

 

(三)协议签订及房屋建造情况

 

1. 分配协议相关情况

赵聪与张霞、赵芝于201118日签订分配协议,该协议载明:关于赵父原建五间房屋及房屋周围老宅基地所有地皮面积拆迁分配一事,赵父老人三位子女达成如下协议:赵聪(赵父之子)占40%;张霞(赵父之儿媳)占40%;赵芝(赵父之女)占20%;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老宅房屋周围(前后左右)任何一处内建筑房屋所有面积按上述三人商议好的分配比例分配。任何一个人不得擅自自建,如自建均按40%40%20%三种比例分配。在老房屋宅基地任何一处建房需三方共同出资建房,建房款数额均按上述拆迁继承款比例集资使用。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立即生效,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协议无效;以三方手印签字为准,不得涂改,变更无效。该协议下方有证明人签字,有赵聪、张霞、赵芝签名同意。

 

2. 房屋建造及补充协议情况

2011年,赵聪、张霞、赵芝按照上述协议在A号院里共同建造了三排房屋,建房款均系赵芝垫付。之后,赵聪、赵芝、张霞在A号院老房南侧,紧挨上述三排房屋最北侧一排房屋建造了一排南房。

201151日,赵聪、赵芝、张霞签订补充协议,内容为:赵父老宅基正房对面南倒座共计面积约102.9平方米(长约17.15米、宽约6米),由赵父之子赵聪独资所建,并由赵父之子赵聪独自享有继承权和分配权。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庭审中,赵芝称南倒座是其替赵聪垫资5万元建造,赵聪共欠其出资款11.8万元。

 

(四)安置对象认定政策及A号院相关数据

住宅房屋搬迁腾退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腾退补偿方案)第十七条安置对象的认定:

1. (一)被搬迁腾退院落内户口在册的产权人及其直系血亲(含配偶);

2. (二)因服兵役、上学、服刑等原因导致户口迁出的,经村委会、属地镇政府共同确认后,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3. (三)因结婚、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等原因应办理户口迁入而尚未办理的,经村委会、属地镇政府共同确认后,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根据搬迁腾退档案,A号院宅基地面积1,004.37平方米,建筑面积517.16平方米,赵父夫妇所建老房面积79.29平方米、南倒座面积103.01平方米、剩余房屋面积为334.86平方米。

 

(五)户籍情况及案件和解情况

1. 赵聪户籍于2015年新机场拆迁转为非农业户籍。赵芝户籍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地。

2.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赵芝与张霞、林强达成和解,就A号院的拆迁利益,张霞、林强给付赵芝30万元,双方无其他争议。赵芝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

 

四、裁判结果

1. 张霞、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聪北京市大兴区A号院的搬迁腾退补偿款468,659元;

2. 驳回赵聪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点评

 

(一)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赵聪是否享有A号院的搬迁腾退利益及其享有的搬迁腾退利益的范围。

 

(二)权益分析

 

1. 基于继承和协议的房屋权益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A号院原有的北房5间系赵父夫妇所建,在赵父夫妇去世后,应由其继承人继承,赵聪、赵芝、赵峰作为赵父夫妇的子女,均享有继承权。因继承财产分割前,赵峰死亡,其享有的继承份额由其继承人张霞享有。201118日,赵聪、赵芝和张霞签订分配协议,对于赵父夫妇的遗产,三人均同意按照赵聪占40%、张霞占40%、赵芝占20%的原则继承。

 

另对于协议签订后三人共同出资建造的三排房屋,协议中亦约定按照赵聪40%、张霞40%、赵芝20%的比例享有新建房屋的权益。在20115月,赵聪、赵芝、张霞三人又签订补充协议,确认老房南侧的南倒座由赵聪享有,该补充协议改变了分配协议中确定的比例。故赵聪享有赵父遗产的40%份额、新建三排房屋的40%份额以及南倒座的权益。

 

2. 基于房屋权益可享有的补偿款计算

根据搬迁腾退档案,赵聪享有的房屋面积为268.67平方米,占总房屋面积的比例为51.95%,其可享有上述房屋的搬迁腾退补偿款。A号院所有房屋的重置成新价308,728元、房屋装修附属物定额补偿380,000元、房屋综合定额补偿117,160元,故赵聪可享有房屋重置成新价160,384元、房屋装修附属物定额补偿197,410元、房屋综合定额补偿60,865元。

 

(三)各类补偿权益分析

 

1. 宅基地相关权益

关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赵聪于2015年拆迁后转为非农业户籍,其并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有A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亦无权享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关于宅基地内未建房奖励、资源节约和垃圾减量奖励,因该两项奖励亦是宅基地使用权转化而来,赵聪亦不享有该两项奖励。

 

2. 其他补助奖励权益

关于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赵聪并不在A号院居住生活,其不享有该两项奖励。关于工程配合奖,赵聪虽不在A号院居住生活,但其与张霞、赵芝协议享有房屋权益,结合案情,法院酌情确定赵聪享有工程配合奖50,000元。

 

(四)安置房及周转费权益

关于安置房,根据腾退补偿方案,赵聪不符合方案认定的安置对象,其亦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无权要求安置房屋及相应的周转费。

 

(五)赵芝请求处理情况

因赵芝与张霞、林强已经协商解决,法院不再处理赵芝的请求部分。

 

办案心得

 

一、案件难点

 

(一)协议约定与实际情况的复杂交织

1. 多份协议的解读与冲突

在本案中,存在201118日的分配协议以及后续的补充协议,这些协议对A号院的房屋权益分配做出了规定。然而,协议内容较为复杂,涉及到老房、新建房屋、南倒座等不同部分的权益划分,且各部分之间存在相互关联和影响。例如,补充协议对分配协议中关于南倒座的权益进行了特殊约定,如何准确解读这些协议并将其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是处理案件的一大难点。

另外,虽然协议对各方权益有一定的划分,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建房款的垫付情况(赵芝垫付建房款)等因素又使得协议的履行情况变得复杂,需要在理清协议内容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来确定各方的权益,这对案件的分析和辩护增加了难度。

 

(二)不同权益性质的界定与区分

1. 房屋权益与宅基地权益的纠葛

在拆迁安置补偿中,房屋权益和宅基地权益相互关联但又有明确区分。对于赵聪的诉求,需要精确界定他在房屋权益方面的继承份额以及基于其户籍情况对宅基地权益的享有情况。例如,赵聪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后,他对宅基地使用权及其相关权益(如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基于宅基地的奖励等)是否还能享有存在争议。如何在复杂的家庭关系和法律规定下,准确区分并界定赵聪在房屋和宅基地不同权益方面的范围,是案件的关键难点。

 

(三)对方诉求的多方面应对

1. 多种补偿利益的全面反驳

赵聪提出的诉讼请求涵盖了房屋、补偿款等多方面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包括要求取得特定房屋以及高额补偿款。这就要求我们从多个角度进行反驳,既要从法律层面分析他对某些权益不具备获取资格(如基于户籍和安置对象认定标准对安置房和部分补偿款的反驳),又要从事实层面依据证据(如建房过程中赵聪的参与情况、出资情况等)来否定他对部分房屋权益主张的合理性,需要全面、细致地梳理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应对对方多方面的诉求。

 

二、办案策略

 

(一)深入剖析协议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

1. 构建协议履行的完整脉络

仔细研读201118日的分配协议和补充协议,对协议中的每一项条款进行详细分析,确定各方在房屋权益方面的初始约定。然后,结合实际建房过程中的情况,如赵芝垫付建房款这一事实,分析这一行为对协议履行和权益分配的影响。通过构建从协议签订到实际履行的完整脉络,准确把握各方在房屋权益方面的实际情况,从而为反驳赵聪不合理的权益主张提供依据。

例如,针对赵聪主张的新建房屋权益,我们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实际垫付情况,强调赵聪在实际履行中未按照协议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从而削弱他对新建房屋权益主张的合理性。

 

(二)明确权益性质及依据的法律规定

1. 精准界定权益范围

深入研究与房屋权益和宅基地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在拆迁安置补偿中不同权益的界定标准。对于赵聪的权益主张,依据他的户籍转变情况(非农业户籍)和住宅房屋搬迁腾退补偿实施方案中的安置对象认定标准,明确指出他在宅基地权益方面的限制。

在阐述过程中,详细解释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基于宅基地的各项奖励(未建房奖励、资源节约和垃圾减量奖励等)与宅基地使用权的紧密联系,以及赵聪因户籍变更丧失宅基地使用权后,不再享有这些相关权益的法律依据,从而准确界定赵聪的权益范围,有效反驳其不合理的诉求。

 

(三)逐一反驳原告的各项诉求

1. 针对性应对各项主张

针对赵聪提出的要求取得一号和二号两套房屋以及高额补偿款的诉求,进行逐一反驳。对于房屋诉求,根据安置对象认定政策以及赵聪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事实,强调他无权要求特定的安置房。同时,在补偿款方面,分别从不同类型补偿款的性质和赵聪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反驳。

例如,对于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装修附属物定额补偿等,依据赵聪实际享有的房屋权益比例(综合考虑继承份额、协议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进行计算,指出他应得的合理补偿款金额远低于其诉求金额;对于工程配合奖,结合赵聪不在A号院居住生活的事实,强调法院酌情确定的金额才是合理的,以此全面反驳赵聪的各项诉求。

 

三、成功经验总结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细节的精准把握是成功的关键。无论是对复杂协议条款的解读,还是对各类权益性质及范围的界定,都需要依据准确的法律条文和详细的案件事实。通过深入挖掘这些细节,能够准确找出对方诉求中的不合理之处,并构建坚实的辩护依据,使法官能够清晰地理解我方的观点,从而在案件审理中占据有利地位。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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