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父母房屋子女继承时签署协议后部分人反悔受益人起诉履行案例

2024-04-06 00:16:36 0

原告诉称

赵某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登记在郭某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称涉诉房屋)由赵某芬继承。

事实和理由:赵某鹏与郭某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赵某芬、赵某娟、赵某洁、赵某峰、赵某燕五个子女。赵某鹏于2000年1月8日死亡,郭某英于2005年8月27日死亡。涉诉房屋系郭某英于2004年用工龄买断的房屋,属于郭某英的个人财产。郭某英生前留有口头遗嘱,表示涉诉房屋由赵某芬继承。郭某英死亡后,赵某洁、赵某峰、赵某燕主动找到赵某芬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涉诉房屋由赵某芬继承,赵某洁、赵某峰、赵某燕放弃继承,赵某芬同意。赵某芬一直在涉诉房屋内居住至今。现各方就继承事宜产生争议,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某娟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赵某洁辩称,不同意赵某芬的诉讼请求。郭某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拆迁时获得了五套安置房,其中赵某洁获得一套、赵某峰获得一套、赵某芬的两个儿子各获得一套、郭某英获得一套即涉诉房屋。郭某英生前对赵某洁说,其死亡后涉诉房屋给赵某芬和赵某燕,并征求赵某洁的意见,赵某洁表示不管赵某芬和赵某燕谁要房,给对方一点钱就行。现因各方矛盾激化,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涉诉房屋,由赵某洁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

赵某峰辩称,不同意赵某芬的诉讼请求。赵某洁所述情况属实,郭某英在世时也和赵某峰说过相同的事情,表示其死亡后涉诉房屋留给赵某芬和赵某燕。现因各方矛盾激化,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涉诉房屋,由赵某峰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

赵某燕辩称,不同意赵某芬的诉讼请求。现因各方矛盾激化,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涉诉房屋,由赵某燕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

 

法院查明

赵某鹏与郭某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赵某芬、赵某娟、赵某洁、赵某峰、赵某燕五个子女。赵某鹏于2000年1月8日死亡,郭某英于2005年8月27日死亡。各方均表示赵某鹏、郭某英的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赵某鹏死亡后,郭某英未再婚。

2004年8月11日,郭某英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证,显示房屋建筑面积为45.75平方米。各方均表示涉诉房屋于2003年进行房改,由郭某英出资购买,属于郭某英的个人财产。

2005年9月,赵某芬、赵某洁、赵某峰、赵某燕签订《房屋证明》,内容为:“今有一号房屋郭某英母亲的房屋房产证房主是母亲现经姐弟四人同意将此房由赵某燕继承姐弟四人同意赵某燕给大姐补尝10万(分期负款)二次负清”。经询,赵某燕表示其并未向赵某芬支付10万元补偿款。

后赵某洁、赵某峰、赵某燕作为放弃人与赵某芬作为继承人签订《协议书》,内容为:“赵某芬、赵某洁、赵某峰、赵某燕本着真实自愿的情况下,现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归属权问题做以下安排:一、赵某洁、赵某峰、赵某燕愿意将北京市朝阳一号的房屋放弃法定的继承权,将原有的继承部分转与赵某芬所有”。该《协议书》的落款日期为2014年9月26日,赵某芬表示该日期是其书写的。赵某洁、赵某峰、赵某燕表示记不清该《协议书》的具体签订日期了,但肯定是在2010年之后。

经询,各方均表示《协议书》上的签名均是各自本人所签,内容是由赵某燕的女儿书写。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郭某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赵某芬与被告赵某娟共同继承,由原告赵某芬继承五分之四的产权份额,由被告赵某娟继承五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二、驳回原告赵某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赵某洁、被告赵某峰、被告赵某燕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