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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留下公证遗嘱部分继承人不认可起诉分割纠纷

2024-04-06 00:16:38 0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全部归原告继承;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陈某勇与刘某丽为夫妻关系,共育有四子两女:陈某英、陈某杰、陈某亮、陈某峰、陈某达、陈某涛,陈某辉为陈某英长子。2000年10月16日22时陈某勇打电话告知原告其所租住的单位房屋(一号)需要购买才能取得房产证,他已多次与六子女沟通让其购买,所有子女都表示自己不购买,同时也未凑钱帮助购买,所以让原告购买,并表示原告出钱购买后产权归原告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与陈某勇凑钱交了购房款。2005年取得房产证后,陈某勇、刘某丽告知全体被告此房屋归原告所有。陈某勇于2006年去世,刘某丽再次告知所有子女,此房产按陈某勇遗愿全部归原告所有,但所有子女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刘某丽于2008年立遗嘱并做公证将上述房屋中她所拥有的所有份额归原告所有。

2020年刘某丽过世。对此纠纷一直没有取得处理结果,为了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英辩称,同意我父母的意愿,同意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同意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陈某亮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涉案房屋与我无关,如果有我的份额,我也同意把我的房屋份额给原告。

被告陈某峰辩称,不认可原告所述事实和理由,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按照法律继承遗产。

被告陈某达辩称,不清楚原告所述事实理由,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按照法定继承。

被告陈某杰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没听说过此事。

被告陈某涛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按照法定继承。

 

法院查明

陈某勇与刘某丽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六人,分别为:陈某英、陈某亮、陈某峰、陈某达、陈某杰、陈某涛,陈某辉系陈某英之子。陈某勇于2006年10月17日去世,刘某丽于2020年3月26日去世。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陈某勇单位宿舍福利分房,之后折合陈某勇工龄按照成本价购买。。2006年11月3日,单位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丰台一号房屋陈某勇交来购房款等费用57208元,交款人:陈某英代”。

庭审中,陈某辉提交《遗嘱(证明)》,载明:“遗嘱人:刘某丽,关于丰台家里那套楼房(丰台区一号)的房产,将来(我百年之后)丰台那套房产都归长孙陈某辉所有。我自愿立此遗嘱。立遗嘱人:刘某丽。2008年10月30日”。对该份《遗嘱(证明)》,陈某英、陈某亮予以认可。陈某峰、陈某达、陈某杰、陈某涛均表示不认可真实性,并称刘某丽不会写字。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刘某丽不识字也不会写字。陈某辉陈述该《遗嘱(证明)》为刘某丽口述,其母亲书写,刘某丽在签名处按捺手印。

2008年11月5日,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遗嘱人“刘某丽。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是我与陈某勇的夫妻共有财产,我拥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上述房屋没有进行过抵押,我自愿立此遗嘱,在我辞世后,将上述房屋属于我所拥有的份额,遗留给我的孙子陈某辉”。遗嘱人处加盖刘某丽印章及指印,日期为2008年10月31日,陈某亮在该《遗嘱》上签名。

关于涉案房屋购买经过,陈某辉在庭审中表示陈某勇电话告知陈某英、陈某亮、陈某峰、陈某达、陈某杰、陈某涛购买,陈某英、陈某亮、陈某峰、陈某达、陈某杰、陈某涛均表示不购买,后陈某勇电话告知陈某辉,希望其购买,并称谁出资,房屋归谁,后陈某辉出资37000多元,陈某勇出资20000元,购买了涉案房屋。陈某英、陈某亮对此予以认可,陈某峰、陈某杰、陈某涛对此不予认可,陈某达认可原告出资,其余不予认可。

关于涉案房屋居住情况,双方均认可陈某辉自2008年1月开始在涉案房屋居住,每月支付1200元作为租金,用于支付刘某丽在敬老院的部分费用,一直支付至2019年底,共计172800元。关于涉案房屋的归属,陈某辉称陈某勇、刘某丽生前多次向陈某英、陈某亮、陈某峰、陈某达、陈某杰、陈某涛表示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并提交证人证言,陈某英、陈某亮认可上述证人证言,陈某峰、陈某达、陈某涛、陈某杰对上述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另,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涉案房屋现值3600000元,陈某峰、陈某达、陈某涛、陈某杰要求通过折价方式进行继承。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陈某勇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陈某辉继承,陈某英、陈某亮、陈某峰、陈某达、陈某涛、陈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陈某辉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陈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峰、陈某达、陈某涛、陈某杰房屋折价款各257143元;

三、驳回陈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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