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钱某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孙某涛和钱某英偿还借款本金
178 万元及借款利息
318620 元。钱某峰称其将唯一住房卖掉并向亲戚朋友借款共计
178 万元,分三笔借给二被告用于购买房山区一号房屋,但二被告否认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钱某峰。
2. 被告:钱某英、孙某涛。
三、原告诉称
钱某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
178 万元。
2. 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利息
318620 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钱某峰是被告钱某英的父亲,钱某英和孙某涛原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是
2016 年 4 月
28 日购买,房屋登记在孙某涛一个人名下。原告把唯一的住房卖掉,一共
93 万元,同时向亲戚朋友借款共计 178 万元,分三笔借给被告,2016
年 2 月
18 日借给被告 94 万,2016
年 4 月
21 日分两笔支出,一笔是 24 万,第二笔是
59.9 万,用于购买位于房山区一号房屋,剩余的 69 万元由孙某涛贷款。根据《民法典》第
1089 条规定,二被告应该偿还原告的借款 178 万元,让原告老有所依,是二被告应有道义。
四、被告辩称
孙某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从来没有说过是借的钱,说的是婚内赠与,双方也没有借条和书面协议等,同时从
2016 年到现在,原告也没有索要过借款。
钱某英辩称,不是婚内赠与,就是借贷,但当时没有录音,就说暂时(和老人)住在一起,再给我爸妈买套房。我父母都是工薪阶层,不可能直接把
178 万就给我。当时我也是有贷款资格的,但孙某涛说我没有,所以涉案房屋就写了孙某涛一个人的名字,同时孙某涛还以我父母再买第二套房为由,让他们放弃了在房本上写上名字的权利。
五、法院查明
1. 孙某涛与钱某英原系夫妻关系,钱某英系钱某峰之子。2015
年 1 月
12 日,钱某英与孙某涛登记结婚。2015 年 8
月 15 日育有一女,2016
年 8 月 9
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存款。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应于
2017 年 12 月
30 日前一次性支付 30 万元给女方。2.房产。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北京市房山区一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女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对应的公积金贷款由女方负责偿还。女方给予男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120 万元,……。
2.
2016 年 3 月
17 日,孙某涛(买受人)与 XXX(出卖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所售房屋为房山区一号的房屋。涉案房屋现登记在孙某涛一人名下。
3.
2016 年 4 月
21 日,钱某峰通过银行账户分两笔向孙某涛转账 24 万元和
59.9 万元。在庭审中,钱某峰称涉案房屋总价款为 252 万元,付了
178 万元,剩余是贷款的,其中第一笔 94 万元是支付给出卖人用于解押,孙某涛对钱某峰的陈述予以认可。
4.
2018 年 2 月
12 日,孙某涛向钱某峰银行转账
30000 元。2018 年
11 月 16 日,孙某涛向钱某峰银行转账
5000 元。2019 年
12 月 23 日,孙某涛向钱某峰银行转账
10000 元。
庭审中,双方对于孙某涛向钱某峰转账的理由存在争议。孙某涛提交银行交易流水,主张转账 3
万元系因为离婚后仍与原告钱某峰居住在一起,该费用用于家庭生活;剩余转账系偿还因创业向钱某峰所借 3
万元。钱某峰对此不予认可,称不存在借贷关系。对此,孙某涛称该笔款项系
2018 年 9 月 5
日,钱某峰取款 3 万元后通过
ATM 机分三次存入其银行卡,但钱某峰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前往银行调取了钱某峰的
2018 年 9 月的银行交易流水,根据银行交易流水显示,钱某峰于
2018 年 9 月 5
日通过银行柜台取款 3 万元。对此,钱某峰称
2018 年 2 月
12 日的钱是孙某涛的还款,2018 年 9
月 5 日取的 3
万元是用于还亲戚的欠款,不是借给孙某涛的。钱某英称
2018 年 2 月
12 日的 3 万元是为了还亲戚的欠款,让孙某涛给钱某峰转的。2018
年 9 月 5
日的 3 万元,钱某英不知道钱某峰取钱干什么。
综上,本院认为,关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的 3 万元转账,结合双方陈述及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系孙某涛用于偿还其欠款这一事实。关于
2018 年 9 月 5
日的 3 万元,基于钱某英补充的质证意见,其认可孙某涛向钱某峰借款 3
万元,综合双方陈述及证据,本院认为孙某涛于 2018
年 9 月 5
日向钱某峰借款三万元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认定,故对于钱某峰主张
1.5 万元系偿还 178 万元欠款的事实不予认定。
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目前钱某峰、孙某涛及钱某英等均居住在涉案房屋,双方亦认可将来有钱再为父母买房。
六、裁判结果
驳回钱某峰的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钱某峰支付
177.9 万元的首付款系基于赠予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1. 从是否形成合意的角度看:
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条等书面证据予以佐证,仅有相关转账记录。在此需对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的合意进行审查。根据庭审调查和双方提交的证据,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可以排除合理怀疑。
首先,对双方均认可的日后有钱再给父母买房这一事实应如何认定?民间借贷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给父母买房的承诺不宜认定为民间借贷的还款方式。
其次,虽然钱某英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从钱某英与孙某涛的离婚协议看,双方明确无共同债务,且在房产分配中也约定,孙某涛支付钱某英
120 万元。虽然双方约定将 120 万元支付至钱某峰银行账户,也难以得出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加之,起诉后,双方关系恶化,故对钱某英认可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2. 从借贷双方的关系看:
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父母与子女的亲情关系。从双方的录音中可以看出,钱某峰夫妇多次向钱某英赠予钱财。在钱某英再娶时,父母为其出资购房,符合其生活习惯,难以认定双方具有借钱买房的事实。
综上所述,法院对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不予认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孙某涛自述称向钱某峰借贷 3
万元,但钱某峰在本案中并未主张该笔借款,故法院对该笔借贷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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