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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购房后产权人不能提供其配偶愿意售房证明起诉解除合同的案例

2024-10-02 19:21:16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孙某强与李某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孙某强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定金、支付利息等,理由是李某德未配合提供其妻子和父母同意出售房屋的证明,且李某德单方宣布解除合同并拒不退款。李某德则称孙某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自己有权解除合同。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孙某强。

2. 被告:李某德。

 

三、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2.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 15 万元。

3. 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合同定金 10 万元。

4. 判令被告支付延期返还购房款所产生的利息。

5.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 7 15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为买方,被告为卖方,标的房屋为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转账给被告 5 万元定金,于 2019 7 16 日转账给被告 15 万元购房款。为保证交易安全,确认产权真实情况,原告要求房屋共有产权人或被告配偶对买卖合同予以签字认可,但被告拒绝配合,经原告多次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义务。2019 9 29 日,被告单方宣布解除合同并拒不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定金和购房款,此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此后多次催促被告履约或退还房款,均遭拒绝,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可能。涉案房屋签合同时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被告户口在其父亲名下,而涉案房屋是回迁安置房,根据北京市 2004 年的回迁安置政策,拆迁和补偿都是按户进行,被告与其父亲都在一个户口上,而获得涉案房屋时被告只有 23 岁,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其父母及妻子签字同意出售房屋,但是被告始终不予配合,后续的款项无法支付。后原告查询到丰台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明确记载经北京市西城区协议解除离婚,离婚时间是 2019 10 31 日,原告认为这是被告逃避履行合同。

 

四、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德辩称,双方之间就涉案房屋买卖签订有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付款,所以被告提出解除合同。被告把房屋钥匙都给原告了,原告通过中介出售涉案房屋,但最终也没成交,后又解除了合同。涉案房屋是被告前妻的,2019 10 月被告与妻子经西城法院判决离婚,判决涉案房屋归被告的前妻。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当时房屋卖 190 万元,但原告只付了两笔款项,一笔 5 万元,一笔 15 万元,后面的款项都没有付。

 

五、法院查明

 

1. 2019 7 15 日,原告作为买受人与被告作为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涉案房屋;出卖人于 2004 2 10 日与开发建设单位北京 G 公司就该房屋签订购房合同,该房屋已竣工且开发建设单位已将其实际交付出卖人,该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预计取得时间为 2022 10 月,具体时间视开发建设单位实际办理而定,待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出卖人与买受人方可就该房屋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该房屋性质为回购房。

该房屋总成交价格为 190 万元,买受人以全款方式支付,买受人在 2019 7 15 日付购房定金 5 万元,在 2019 7 16 日付购房款 15 万元,2019 7 28 日付购房款 60 万元,2019 8 30 日付购房款 50 万元,2019 10 7 日付购房款 40 万元,剩余 20 万元购房款于过户当天付清;买受人逾期超过 60 日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无条件配合买受人将此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否则将按照出卖人违约处理。

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定金 5 万元;2019 7 16 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购房款 15 万元。2019 7 15 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涉案房屋购房合同与购房发票。

2. 2019 8 14 日,被告作为出卖人,与案外人王某丹作为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解除协议》:“2019 8 10 日,北京 I 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安排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涉案房屋,但因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一些意外情况导致买受人无法继续购买,现双方经协商后均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出卖人及买受人均确认,该合同解除后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无需向对方支付或返还任何款项,双方均同意不因该合同的解除而追究对方任何责任。”被告主张原告对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王某丹知情,且房屋中介是由原告找的,并提交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截图,但无法提供该聊天记录的原始记录,原告对该聊天记录不予认可。

3. 2019 9 29 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发出解除通知,内容如下:“孙某强:根据我们在 2019 7 15 日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你应在 7 28 日支付款 60 万元,至 9 28 日只支付了 16 万元,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且超过 60 天,故根据合同第八条(二)的逾期付款责任,我现在正式通知你,与你解除此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你应在 7 日内支付我违约金 44 万元,并退还我的房屋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原告回复称:“之前我的要求是,第一,让父母签字同意卖房,第二,夫妻双方知情卖房价格且同意卖房,第三,确定下本时间。可以付钱。”

4. 原告主张曾要求被告父母签署一份担保书,以证明被告的父母同意被告出售涉案房屋给原告,如果被告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被告的父母担保。被告称,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确实提出过要求其父母签字,但涉案房屋是其婚前房屋,与被告妻子、父母无关,而且被告父母对售房也知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要求被告父母、妻子同意出售的义务,所以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上述要求。

5. 原告述称,签订合同时查看了被告购买涉案房屋的合同,载明购房人为被告。被告述称,涉案房屋为其前妻父母的房屋拆迁安置所得,当时安置两套房屋,用被告的名字购买了涉案房屋,签订拆迁协议时其与前妻尚未结婚。

 

六、裁判结果

 

1. 被告李某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孙某强已支付的购房款 150000 元及定金 50000 元。

2. 驳回原告孙某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根据合同约定及当事人陈述,原告与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均明知涉案房屋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亦明确知晓涉案房屋的性质。原告在订立合同后要求被告提供被告妻子和父母同意出售涉案房屋的证明,缺乏合同依据。且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妻子、父母对出售涉案房屋的态度有碍《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故原告应当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于 2019 7 28 日支付被告售房款 60 万元,但原告未予支付,构成违约。另一方面,在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被告另与案外人王某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同意该交易,故被告另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亦构成违约。在此情形下,原告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但被告与王某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于 2019 8 14 日协商解除,原告继续履行其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无障碍,其应继续向被告支付购房款。

 

2019 9 29 日,原告逾期未付购房款已超过 60 日,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有权解除合同,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于 2019 9 29 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迟延退还购房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无合同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罚则的目的是促使双方当事人都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定金目的没有实现,不应适用定金罚则。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定金 5 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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