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一起借名买房完成后原登记人配偶起诉要求返还房屋的案例

2024-10-04 20:31:09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原告林某君起诉要求判令陈某鹏和陈某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涉案房屋恢复登记在陈某鹏名下。双方就涉案房屋的交易性质及合同效力存在争议。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林某君。与陈某鹏系夫妻关系。

2. 被告:陈某鹏、陈某佳。陈某鹏与陈某佳系兄妹关系。

 

三、原告诉称

 

林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陈某鹏和陈某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要求涉案房屋恢复登记在陈某鹏名下。

 

事实和理由:林某君与陈某鹏于 1993 年结婚,婚后居住在海淀区。2003 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的经适房,登记在陈某鹏名下。陈某佳为陈某鹏妹妹,因在北京无房居住,与林某君夫妻商量后借住涉案房屋,并承担装修费及其他税费。后因林某君与陈某鹏夫妻关系恶化,2011 年提起离婚诉讼时,林某君得知陈某鹏在 2010 年已将涉案房屋过户给陈某佳。林某君认为二被告明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却未通知也未取得其同意转让并过户,且在离婚诉讼前期过户,明显是陈某鹏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与陈某佳恶意串通,房屋买卖行为应属无效。

 

四、被告辩称

 

1. 陈某佳辩称:林某君所述与事实不符,涉案房屋是陈某佳购买而用了陈某鹏的名字,是在陈某鹏和林某君同意下购买,购房款是陈某佳交给陈某鹏后购买,房屋装饰装修也是陈某佳做的。2011 年房屋可过户就过户到陈某佳名下,过户费用都是陈某佳交的。双方合同有效,林某君未参与购房,对房屋状况不了解。

2. 陈某鹏辩称:林某君隐瞒基本事实,双方是借名买房。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从购房、交房款、交付房屋、装修及十七八年的使用都是陈某佳承担,林某君不能提供任何参与房屋的证据。购房发票是陈某鹏名字,但钱款都是陈某佳出的。2008 年房屋满五年后以交易形式过户,补交土地收益款也是陈某佳交的,陈某鹏只是协助过户,双方虽有合同价款但未履行,应认可产权变更合同而非取消。

 

五、法院查明

 

1. 林某君与陈某鹏于 1993 9 6 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陈某鹏与陈某佳系兄妹关系。

2. 2003 1 6 日,陈某鹏与北京 Z 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取得购房回执,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后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该房屋自开发商交付起由陈某佳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购房文件及票据等均由陈某佳保管。

3. 2010 10 26 日,陈某鹏与陈某佳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日房屋转移登记至陈某佳名下。

4. 庭审中,林某君主张确认陈某佳与陈某鹏之间的网签合同无效,陈某鹏与陈某佳不认可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称网签合同仅是过户房屋,双方是借名买房。

 

六、裁判结果

 

驳回林某君的全部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中,林某君主张陈某鹏与陈某佳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依据其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自认,陈某鹏与陈某佳除签订了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外,双方之间无事实上的支付房款等买卖行为,即双方之间无交易房屋的行为。林某君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佐证陈某鹏与陈某佳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故其主张认定陈某鹏与陈某佳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效并将该房屋恢复登记在陈某鹏名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