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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母亲指定孙子女继承公租房后拆迁继承人诉讼分割纠纷

2024-10-04 20:33:23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原告陈某楠、陈某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林女士名下存款 350 万元及分割其名下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双方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陈某楠、陈某君。

2. 被告:陈某奥。

3. 第三人:陈某浩。陈某鹏与林女士系夫妻关系,原告陈某楠、陈某君及被告陈某奥系陈某鹏与林女士的子女,案外人陈某霖亦是二人的子女,第三人陈某浩系被告陈某奥之子。

 

三、原告诉称

 

陈某楠、陈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由二原告继承被继承人林女士名下存款 350 万元。

2. 请求分割林女士名下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被告各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

3.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陈某鹏与林女士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均系夫妻二人所生之子女。陈某鹏与林女士婚后在北京市东城区×号有一处房产,2018 年上述房产进行腾退,腾退后,林女士名下登记有一套定向安置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1996 6 18 日陈某鹏去世,2020 8 30 日林女士去世。经查,林女士名下有存款 350 万元,该款项以及上述定向安置房均未依法继承分割。原告认为原、被告均系陈某鹏和林女士的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上述房产和存款。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奥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林女士生前留有遗嘱,遗嘱中林女士将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及房屋都留给被告及被告之子陈某浩。林女士所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在林女士生前已经转给了被告,这是林女士生前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亦与遗嘱的内容相吻合。诉争房屋的产权应遵照林女士的遗嘱遗愿继承。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陈某浩述称:第三人同被告陈某奥的答辩意见一致。

 

五、法院查明

 

1. 陈某鹏与林女士系夫妻关系,原告陈某楠、陈某君及被告陈某奥系陈某鹏与林女士的子女,案外人陈某霖亦是二人的子女,第三人陈某浩系被告陈某奥之子。1997 1 29 日,陈某鹏去世。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号西房二间的承租人系林女士。

2. 2018 11 月,腾退项目改造,×号院亦在征收改造范围内。2018 11 22 日,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与林女士签订《腾退协议》。约定:本次腾退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被腾退人依据方案选择购买本奖励房源;腾退补偿款合计 5027749.40 元;落款处陈某奥替林女士签字。

3. 2019 1 9 日,三方签订《腾退补充协议》。约定:林女士选择购买朝阳区两套房屋,房屋总价 2164372 元;扣减购房款后最终结算金额为 870232.40 元;落款处陈某奥替林女士签字。随后,林女士与北京 H 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项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女士自愿选择购买一号房屋,房屋价款 2147474 元。

4. 2018 12 21 日,林女士签署《指定居住困难家庭奖励房源购买人声明书》,主要内容为:被腾退的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本人确认由赵某兰(陈某君与赵某坤之女)作为居住困难家庭申请人购买本项目的居住困难家庭奖励房源,且同意购房款从本人可用于购房的腾退补偿收益中抵扣。当日,赵某兰签署《居住困难家庭奖励房源购买人声明书》,同意按照林女士的确定的奖励房源进行选房。2018 12 25 日,北京市某公证处为上述声明书出具公证书。赵某兰选择购买的房源为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2018 11 25 日,赵某坤向林女士汇款 2164380 元。2019 1 9 日,林女士的该账户转款 100 万元给陈某奥。2019 2 11 日,林女士的该账户转款 151 万元给陈某奥。2019 4 13 日,林女士的该账户通过 ATM 机转款 4 万元给陈某奥的配偶。2019 3 27 日,林女士收到结算的腾退补偿款 870232.40 元。2019 4 4 日,该款转给陈某奥。2019 年底,诉争房屋交付使用。2020 8 30 日,林女士去世。现原告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5. 诉讼中,被告陈某奥提供林女士于 2010 4 7 日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订立的代书遗嘱,遗嘱的主要内容是“在我去世后,我自愿将东城区×号的承租权、居住权由我儿子陈某奥和孙子陈某浩继承,若遇到此房拆迁,则此房的拆迁补偿款由陈某奥和陈某浩继承,若此房可上市购买,则由陈某奥出资购买,其享有房屋所有权”。见证人是律师高某芬、胡某江,代书人为高某芬。据此,陈某奥表示林女士的遗产应由其与第三人陈某浩继承。对此,二原告对陈某奥提供的遗嘱不予认可。陈某奥申请见证人是律师高某芬、胡某江出庭作证。二原告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遗嘱内容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该遗嘱应属无效。

6.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某君表示放弃对林女士遗产的继承权利。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诉争房屋现已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六、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被告陈某奥及第三人陈某浩共同继承所有。

2. 驳回原告陈某君、陈某楠其他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原告陈某君、陈某楠及被告陈某奥系被继承人林女士的子女,三人有权继承林女士的遗产(陈某浩放弃继承)。诉讼中,陈某奥提交林女士的代书遗嘱,其表示依照该遗嘱林女士的遗产应由其与第三人陈某浩继承。对此,二原告对陈某奥提供的遗嘱不予认可,认为该遗嘱无效。

 

结合现有证据,确认该代书遗嘱形式合法,其系林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指出,林女士在该遗嘱中对于×号房屋的承租权处分的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其对×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由陈某奥、陈某浩继承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意思表示应视为其对×号房屋被征收利益的处分。基于此,诉争房屋应由陈某奥及陈某浩继承所有。林女士在遗嘱中并未对其存款的继承问题做出意思表示,故林女士的存款应由原、被告继承所有,但在林女士生前已经处分的存款,法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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