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被继承人郑某涛遗产折价款935000元。
事实及理由:原告系被告与被继承人郑某涛的独生女儿。被继承人郑某涛于1995年病逝,原、被告为郑某涛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称一号房屋)系被告与郑某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工龄折算房款后,按成本价所购房改房。被告于2000年后办理了一号房屋产权证,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以3740000元的价格出售该房屋。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原告所述双方身份、被继承人去世及继承人范围等情况属实。一号房屋原来为被继承人郑某涛承租,于2002年由被告购买。被告于2019年4月将一号房屋以3740000元的价格出售。被告同意以被继承人郑某涛工龄对应房屋财产价值部分计算支付原告500000元。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郑某涛于1995年3月16日死亡。被告系郑某涛配偶,原告为二人之女。
2002年6月,被告以成本价(1560元/平方米)购买一号房屋(建筑面积64.72平方米),支付购房款19815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记载“男方工龄34年”,“女方工龄35年”。
2019年4月,被告将一号房屋以3740000元的价格出售。
审理中,被告同意支付原告郑某涛工龄对应财产价值个人部分继承份额折价款520000元。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计算方法,表示其应继承遗产份额折价款应为740000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张某被继承人郑某涛遗产份额折价款740000元;
二、驳回原告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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