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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遗产困局:遗嘱无效,房屋分配待解

2024-10-05 19:58:11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原告张某静、张某悦、张某瑶共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号宅院内所有房屋(正房三间、西厢房二间)归其继承所有。双方因遗嘱效力及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张某静、张某悦、张某瑶。

2. 被告:李某芳、王某。

 

三、原告诉称

 

张某静、张某悦、张某瑶共同向本院提出并明确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号宅院内所有房屋(正房三间、西厢房二间)归原告继承所有。

 

事实和理由:张某辉与李某芳为再婚夫妻,双方于 2010 年结婚。三原告为张某辉的亲生子女,王某为李某芳的亲生子女。张某辉于 2020 12 5 日去世。张某辉生前留有遗嘱,在其百年之后将位于顺义区某号宅院内的所有房屋留给三个亲生女儿继承所有,位于顺义区另一处房屋留给李某芳和王某继承所有。

所有继承人都认可该遗嘱真实有效,但是除了房产之外的其他财产,张某辉没有立遗嘱处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继承人依法继承。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四、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芳、王某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分割的上述财产依据的是被继承人张某辉的遗嘱和双方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但张某辉的遗嘱系无效遗嘱,且被告对遗产分割协议的签订存在重大误解,也显失公平。

 

五、法院查明

 

张某辉与李某芳系夫妻关系,二人于 2010 3 29 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某辉与前妻共育有三个子女,即张某静、张某悦、张某瑶。王某系李某芳与前夫所生育子女。张某辉于 2020 12 5 日去世,其父亲张某父、母亲张某母均先于其去世。

 

涉诉宅院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号(以下简称“涉诉宅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张某辉。该宅院内现建有北正房三间、西厢房二间。

 

2021 9 8 日,双方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一份,约定:1.双方确认 2018 3 10 日张某辉所立遗嘱有效(遗嘱代书人为张某静)。2.双方确认张某辉所立遗嘱中涉及的两处房产全部为张某辉的遗产。3.李某芳目前户口所在地为涉诉宅院,张某静、张某悦、张某瑶同意维持现状。4.双方愿意按照张某辉所立遗嘱,对其遗产进行分割。位于涉诉宅院的所有房屋归张某静、张某悦、张某瑶三人继承所有。位于顺义区另一处小产权房归李某芳、王某二人继承所有。

……6.本协议生效后,涉诉宅院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归张某静、张某悦、张某瑶三人所有,将来该宅院一切拆迁权利及权益归张某静、张某悦、张某瑶三人所有,与李某芳、王某无关。顺义区另一处小产权房房屋所有权归李某芳、王某二人所有,将来该房屋一切拆迁权利及权益归李某芳、王某二人所有,与张某静、张某悦、张某瑶无关。

 

庭审中,李某芳提供张某辉分别于 2013 1 29 日和 2018 3 10 日所立遗嘱各一份,其中 2013 年的遗嘱中载明:决定将我独立出资购买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另一处房屋在我百年之时由妻子李某芳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任何权利。遗嘱落款处有立遗嘱人张某辉,代书人陈某望,见证人郭某涛、郑某阳等人的签名、捺印,并加盖有某法律服务所的公章。

 

2018 年的遗嘱中载明:本人张某辉宣布本遗嘱是本人自今日起唯一有效的遗嘱。……我名下有房产两处,其中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另一处小产权房,由妻子李某芳、继女王某继承。另一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号的房产,此院中包含正房三间、西厢房两间等都由我大女儿张某静、二女儿张某悦、三女儿张某瑶共同继承,在我去世后由我三个女儿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由于我书写困难,由我大女儿张某静代我执笔。落款处有张某辉的签名和捺印。

 

李某芳称:张某辉于 2013 年所立遗嘱为有效遗嘱,2018 年所立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条件,为无效遗嘱;2013 年的遗嘱是张某辉送给我的礼物,张某辉对代书遗嘱的条件是清楚的;张某辉去世后,因为张某静等人一直追着我要涉诉宅院的宅基地使用证,所以我才拿出这份遗嘱来,我当时并不了解遗嘱的内容。

 

张某静、张某悦、张某瑶不认可张某辉 2013 年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称张某辉是受人指使才立的这份遗嘱,应当以其 2018 年所立遗嘱为准。王某认可张某辉 2013 年所立遗嘱,不认可其 2018 年所立遗嘱。

 

关于涉诉宅院内的房屋建设情况,李某芳、王某均称:涉诉宅院内原有北正房是土坯房,于 2010 年翻建为现有北正房;张某辉就没有存款;西厢房二间是张某辉与前妻离婚时判给张某辉的。张某静、张某悦、张某瑶不认可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并称:涉诉北正房三间是在张某辉与李某芳结婚后于 2010 年开春翻建的,建房款约 6 万元;建房时张某辉与李某芳刚结婚不久,没有共同的存款,建房款都是张某辉的婚前积蓄,李某芳并未出资;西厢房二间已在之前判决书中判归张某辉所有。

 

六、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号院内北正房三间中西数第一间、西厢房二间中北数第一间归原告张某静、张某悦、张某瑶共同所有。

2. 驳回原告张某静、张某悦、张某瑶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辉生前立有两份遗嘱,其在 2018 年所立的遗嘱从形式上应为代书遗嘱,但该份遗嘱中仅有张某辉的签名,缺少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遗嘱。张某静、张某悦、张某瑶主张该遗嘱有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本案中,双方在 2021 9 8 日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中约定张某辉于 2018 年所立遗嘱有效,且双方基于该遗嘱内容对张某辉的遗产进行了分割,应当认定李某芳对上述遗嘱的效力产生了重大误解且基于该误解作出了相应财产处分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予以撤销。鉴于李某芳已就此另案提起诉讼,本案对此不再重复处理。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因张某辉于 2018 年所立遗嘱无效且双方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已在另案审理中被依法撤销,故张某辉的涉案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分割。

 

关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号院内北正房三间、西厢房二间的分割,根据查明的事实,涉诉北正房三间建于张某辉与李某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张某辉的遗产,由双方共同分割;涉诉西厢房二间系张某辉的个人财产,张某辉去世后应作为其遗产由双方共同分割。上述房屋的具体分割方案,法院予以酌定。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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