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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先走一步,母亲去世后房屋继承起风波?

2024-10-07 20:05:55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何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由二被告继承,二被告支付何某文房屋价值九分之一的补偿款;

2.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何某鹏与王某丹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何某亮和何某文两名子女。何某亮与任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何某浩。2005 年,何某亮购买一号房屋,登记在任某名下。何某鹏于 2001 12 29 日死亡,何某亮于 2008 7 8 日死亡,王某丹于 2021 4 1 日死亡。何某文与二被告就何某亮的遗产继承问题无法协商,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任某、何某浩辩称:

1. 房屋登记在任某名下,应是任某个人所有,不存在继承问题。

2. 何某浩为王某丹的代位继承人,何某文主张九分之一的份额没有依据。

3. 即使诉争房屋存在何某文的份额,何某文主张多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某丹在世时与任某关系很好,已表示去世后房屋归任某所有,应尊重王某丹的真实意思表示,何某文没有多分的基础。

4. 退一步讲,即使存在多分遗产问题,也应是任某多分。任某作为何某亮的配偶,两人感情好,何某亮身体一直不好,需要长期悉心照顾,任某应多分遗产份额。

5. 何某亮去世后任某并未再婚。而何某文对王某丹的赡养是法定义务,何某浩对王某丹并非有法定赡养义务,何某文不能因此与何某浩主张多分遗产。且王某丹在世时身体好可以自理生活,不需要人照顾,何某文主张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与事实不符。

 

法院查明情况

 

被继承人何某亮生前与任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何某浩一名子女。何某亮之父何某鹏、之母王某丹生前育有两名子女,分别是何某亮与何某文。何某亮于 2008 7 8 日死亡,何某鹏于 2001 12 29 日死亡,王某丹于 2021 4 1 日死亡。

 

2003 年,任某与北京 E 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号房屋。2010 6 25 日,一号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登记至任某名下。案件审理过程中,何某文申请对一号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本院委托,该房屋市场价值为 5614200 元。

 

庭审中,何某文称其自 2005 年起即与王某丹共同生活,对王某丹尽到较多赡养义务,涉案房屋中属于王某丹的部分,何某文应当多分,并提交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信和王某丹的住院记录佐证。二被告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认为王某丹是突然去世的,平时日常生活中不需要人照顾。

 

二被告提交何某亮在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明何某亮生前身体不好,需要长期用药,医疗费支出由何某亮与任某共同承担,任某对何某亮尽到主要扶助义务,为家庭做出重大贡献,分割遗产时应当多分。何某文认为何某亮生前有稳定收入,且病情治愈后可以正常生活,不需要照顾。

 

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一号房屋归被告方所有,由被告方给予何某文相应遗产份额的折价补偿款;二被告均主张将涉案遗产中属于何某浩的份额转由任某继承。

 

法院裁判及律师点评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及继承权受法律保护。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一号房屋虽然登记在何某亮死亡之后,但系被继承人何某亮与任某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当是何某亮和任某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各自享有该房屋 50%的产权,其中属于何某亮的 50%份额在其死亡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系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本案中,何某亮、王某丹均未留有遗嘱,法院继承事宜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任某作为何某亮的配偶,何某浩作为何某亮的子女,均为本案适格主体。何某亮之父何某鹏先于何某亮死亡,何某亮之母王某丹在何某亮死亡时尚在世,系何某亮的法定继承人,王某丹死亡后,其应当继承的何某亮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因本案被继承人为何某亮,诉争财产为何某亮的遗产,本案不存在何某亮的子女先于何某亮死亡的情况,虽然何某亮先于其母王某丹死亡,但在王某丹死亡时,王某丹并未实际取得遗产,相对于被继承人何某亮,王某丹在本案继承法律关系中仍系继承人,并非被继承人,故仅发生转继承,且转继承人以健在人员为限,不发生代位继承,故王某丹应当继承的何某亮的遗产份额由其健在女儿何某文继承。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二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某亮生前患有多种疾病,且因不同疾病数次住院治疗,任某作为其配偶,在与何某亮共同生活期间应当尽了主要的照顾和扶养义务,二被告关于任某应当多分何某亮遗产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一号房屋属于何某亮的 50%的份额由何某文、任某、何某浩三人继承,每人应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考虑到任某对何某亮尽了主要的照顾和扶养义务,应当适当多分,而何某文亦仅主张分得九分之一的份额,同时考虑到双方关于涉案房屋归属的意见及何某浩将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给任某的个人意愿,法院以一号房屋的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一号房屋由任某继承,任某给付何某文补偿款 623800 元。

 

律师心得总结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明确遗产的范围和性质至关重要。本案中,对于一号房屋的产权认定,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根据购买时间和婚姻关系,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后续的继承划分奠定了基础。

 

在法定继承中,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平和合理的原则。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任某对何某亮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从而在遗产分配上给予了适当的倾斜。

 

此外,对于继承人之间的份额主张和争议,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在本案中,何某文主张对王某丹尽到较多赡养义务从而要求多分遗产,但由于证据未被认可,其主张未能得到支持。

 

作为律师,在处理遗产继承案件时,要仔细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合理。同时,也要引导当事人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尊重法律规定和被继承人的意愿,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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