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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借名买房后登记人因此被单位处罚后起诉出资人承担案例

2024-10-07 20:09:16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概述

 

金某麟、白某菲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许某君退还违法、欺诈借用金某麟身份证购买、售出某房的全部不当得利款 272.8072 万元,并支付因借名买房导致白某菲名誉权受损及婚姻破裂的精神损害赔偿 10 万元。一审败诉后,白某菲、金某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原告诉称

 

1. 判令许某君退还违法、欺诈借用金某麟身份证购买、售出某房的全部不当得利款 272.8072 万元。

2. 判令许某君支付因违法、欺诈借用金某麟身份证购售经济适用房,造成白某菲被军纪委查处导致名誉权受损以及婚姻破裂的精神损害赔偿 10 万元。

 

事实和理由:

 -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许某君购买经济适用房无法律依据,冒用金某麟身份购买某房并获利,白某菲被军纪委认定“多购房改房”,许某君存在主观故意,采用非法手段购买某房,且个人信用严重缺失。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查清许某君为何能成功购买某房、实际获利数额,隐瞒许某君获得巨额不当得利的事实。

 

三、被告辩称

 

许某君称曾带金某麟到售楼处,金某麟与白某菲知晓所购某房系经济适用房。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白某菲与金某麟的上诉请求。

 

四、法院查明

 

1. 白某菲与金某麟系夫妻,金某麟与许某君系战友和朋友关系。2003 年,白某菲购买经济适用房。

2. 2004 3 12 日,金某麟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房,房屋性质为预售商品房,后许某君以金某麟名义出资缴纳全部房款等费用。购房时填写的审定表中申请人配偶一栏被划去。

3. 2004 6 30 日,金某麟与许某君签署《协议书》,明确许某君以金某麟名义购买某房,许某君为实际拥有和使用人,承担一切经济或法律纠纷。

4. 2006 年,某房产权证下发,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登记在金某麟名下。

5. 2011 年,金某麟、白某菲与许某君在公证处签署《委托书》,许某君代金某麟将某房出售给秦某桦。

6. 金某麟表示购房过程其未参与,许某君告知其购买的是商品房但实际是经济适用房,构成欺诈。许某君不予认可。

7. 白某菲主张因许某君借名买房并出售,被军纪委认定“多购房改房”,要求许某君返还不当得利。白某菲、金某麟提交相关证据,许某君表示承诺书系被胁迫所签,转账附言处写明非自愿。

 

五、法院认为

 

根据金某麟与许某君签署的《协议书》等情况,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该房屋系许某君借用金某麟名义出资购买、支配使用并实际出售。白某菲、金某麟主张许某君隐瞒房屋性质构成欺诈,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许某君亦不予认可,且其在承诺书签字后表示非自愿,转账附言也注明非自愿,故法院对白某菲、金某麟的主张不予采信。许某君购买某房屋后出售,不构成不当得利,对白某菲、金某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裁判结果

 

驳回白某菲、金某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本案中,综合各方证据及陈述,法院认定许某君与金某麟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并无不当,该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应属有效。白某菲与金某麟主张许某君冒用金某麟名义购房与《协议书》内容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基于此,许某君出售某房所得不属于不当得利。许某君在借名买房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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