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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子女借父母名义买房老人不认可起诉确认借名买房案例

2024-10-07 20:09:41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概述

 

赵某斌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赵某坤、赵某霖、赵某岳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有效,并要求三人配合将其持有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的产权份额登记至赵某斌名下。一审判决后,赵某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二项,判令赵某坤、赵某霖、赵某岳协助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且本案诉讼费用由赵某坤承担。

 

二、原告诉称

 

1. 要求判令赵某斌与赵某坤、赵某霖、赵某岳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有效。

2. 要求赵某坤、赵某霖、赵某岳配合将其持有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的产权份额登记至赵某斌名下。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赵某坤、赵某霖、赵某岳应依法将房屋产权份额登记至赵某斌名下。一审以房屋尚未过户至三人名下为由驳回该诉求错误,生效法律文书可导致物权变动,房屋未过户不应影响三人履行合同义务。

 

三、被告辩称

 

赵某坤:不同意一审判决,也不同意赵某斌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但未提起上诉。

 

赵某霖、赵某岳:同意赵某斌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四、法院查明

 

1. 赵某坤与周某系夫妻,育有四个子女。2006 年,赵某斌等人与案外人秦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后取得产权证,赵某坤、赵某斌等人各占 20%共有份额。

2. 2015 年,赵某霖将其产权份额赠与赵某斌。后因产权证书与实际购房不符,各方起诉秦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但截止法庭调查结束,涉案房屋尚未过户至相关人员名下。

3. 为证明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赵某斌提交赵某坤书写的证明及遗嘱等证据。赵某坤认可系本人书写,但主张受赵某斌胁迫,因赵某斌控制户口本,胁迫其书写后才肯交出。赵某斌否认存在胁迫行为。

4. 赵某斌主张购房款系其与刘先生、赵某岳取得其他房屋的拆迁款,由其向房屋出售人支付购房款。房屋自 2006 年交付后一直由赵某斌实际管理使用。赵某坤认可购房款系赵某斌支付,但称款项是其给赵某斌的,且提供银行单据证明双方财产混同,但未进一步举证向赵某斌支付购房款。

 

五、法院认为

 

赵某坤书写的多份材料提及房屋是借名登记于其名下,赵某斌才是真实权利人。赵某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胁迫及支付了购房款,结合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及房款支付情况,法院认为赵某坤与赵某斌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赵某岳、赵某霖明确表示认可赵某斌的主张,故三人与赵某斌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但涉案房屋尚未实际过户至赵某坤、赵某岳、赵某霖名下,赵某斌现要求三人配合将产权份额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期间,赵某斌提交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表,显示案涉房屋于 2021 12 1 日产权登记发生变更,所有权人为赵某斌等人,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

 

六、裁判结果

 

1. 确认赵某斌与赵某坤、赵某霖、赵某岳之间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2. 驳回赵某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赵某斌的要求过户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有效的情况下,赵某坤、赵某岳、赵某霖应依据合同履行义务。但审理中案涉房屋尚未转移登记至三人名下,赵某斌径行要求三人办理转移登记的诉讼请求缺乏可予支持的前提,法院处理正确。

 

关于赵某斌主张依前案民事调解书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上诉理由,因调解书内容属于债权给付范畴,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该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判决作出后发生变化,所有权人中除本案当事人外还有案外人刘先生,且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此情况下无法单独对其份额进行转移登记。且刘先生在审理中原系本案当事人,后被赵某斌申请撤销起诉。在共同共有权人未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赵某斌要求赵某坤、赵某岳、赵某霖办理转移登记的诉讼请求涉及案外人利益,法院于本案中难以支持,赵某斌可就此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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