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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黄某强与金某云曾为恋人关系。2009
年,双方因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的所有权问题产生争议,黄某强起诉至法院。
二、原告诉求
黄某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金某云将诉争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黄某强,配合办理该房屋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
事实及理由:黄某强与金某云曾系恋人,考虑结婚住房需要,2009
年以金某云名义购置诉争房屋,总房款
1324023 元。采用某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方式支付,首期 25%购房款由黄某强父母支付并由黄某强转至开发商指定账户。收房后,黄某强出资装修,按月清偿银行贷款并缴纳物业费及供暖费。2009
年 10 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黄某强入住该房屋。金某云移交某银行贷款卡、购房合同复印件及抵押房产证复印件等并承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此后,金某云多次通过各种方式承诺配合过户,但未实际行动,反而要求经济补偿且金额多变,故黄某强起诉。
三、被告辩称
金某云辩称:与黄某强曾为男女朋友关系。2009
年,自己考察小区后购买诉争房屋,黄某强表示支持并称其父母可提供部分借贷资金。2009
年 4 月 1
日,自己支付定金 5 万元。2009
年 4 月 6
日,签订商品房预售房合同,支付首付款
334023 元,其中
284023 元系黄某强父母出借。2009 年 8
月 19 日,签订购房借款合同,贷款
99 万元支付剩余房款,期限 30 年。2010
年 10 月前,自己多次提前还款。2010
年 6 月房屋交付后,自己收房、装修,当月提出分手,黄某强先期入住。此后黄某强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并同意支付房屋使用补偿费。2011
年 11 月,取得房产所有权证。7 年多来,黄某强未就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2015
年,自己主动联系黄某强表示可按二手房买卖程序卖房。提出黄某强应先付装修费用补偿,再谈房屋买卖具体事项,黄某强未按约定支付补偿并发出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协商无果。双方不存在委托购房、借名购房或共同出资购房,房屋产权为自己单独所有,故不同意黄某强的诉讼请求。
某银行述称:对金某云发放了贷款,金某云以诉争房屋作为抵押,银行对房屋享有抵押权。
四、法院查明
黄某强与金某云于
2008 年至 2010 年期间恋爱。2009
年 4 月 6
日,金某云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北京 D 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诉争房屋,成交价格
1324023 元,签约当日支付首付款
334023 元,已付定金 5 万元冲抵购房款,剩余房款以某银行按揭贷款支付。黄某强主张其工作单位是北京 D
公司股东,可内部优惠购房,为减少房贷利息借用金某云名义签约。金某云不认可。
2009 年 4
月 1 日,金某云银行账户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定金 5
万元。黄某强主张将现金 5 万元存入金某云账户后用于支付定金,提供刷卡凭单原件。金某云主张以个人存款支付定金。金某云银行账户明细显示:2009
年 3 月
30 日余额 15953.78 元、2009
年 4 月 1
日存入 2 万元、17000
元,当日消费 5 万元。
2009 年 4
月 6 日,黄某强向北京 D
公司支付购房款
224023 元、6 万元,合计
284023 元。黄某强主张向父亲借款 40 万余元用于支付购房款,提供借款明细。金某云主张向黄某强父母借款
284023 元支付该笔购房款,但未举证。
2009 年 8
月 14 日,金某云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
99 万元用于购买诉争房屋,期限 360 个月。2012
年 10 月
29 日,某银行对诉争房屋进行抵押登记。
2009 年 9
月 20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0 日期间,通过金某云还贷银行账户偿还某银行贷款本金
412846.38 元、利息
255286.80 元。
黄某强主张自
2009 年 8 月起按月向金某云名下账户存入现金用于偿还贷款,还于
2009 年 9 月至
2010 年 10 月期间取款
18 万余元存入金某云账户用于提前还贷。金某云主张自
2009 年 9 月起用个人资金按月还贷,2009
年 10 月 9
日、12 月 1
日、2010 年 2
月 1 日使用个人资金提前还贷,2010
年 11 月后黄某强拿走还房贷银行卡,以房屋使用费名义存入款项并用于还贷。
2010 年 6
月,开发商向金某云交付诉争房屋。黄某强主张其出资装修并独自居住使用,金某云未进入房屋。金某云主张其装修,黄某强也参与,装修期间分手,后黄某强实际占有房屋。黄某强主张其于
2010 年 6 月补交购房差价款
3262 元,金某云不予认可。
2011 年
11 月 12 日,诉争房屋所有权人登记至金某云名下,为单独所有。
审理中,黄某强主张
2012 年夏天双方曾达成一致,其给付金某云 15 万元补偿款,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形式办理过户手续,并提供双方往来电子邮件。金某云于
2012 年 12 月回复电子邮件提到拿到房产证后再办理过户手续。金某云主张双方曾协商买卖诉争房屋,提出黄某强应先支付租金补偿及装修补偿,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五、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某强的诉讼请求。
六、房产律师点评
借名买房需借名人与出名人达成约定,由借名人实际出资,以出名人名义购房并登记在出名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当事人一方仅能证明对房屋购买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登记约定的,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黄某强称借用金某云名义购买诉争房屋,购房款由其出资,金某云不认可。首付款
334023 元中有 284023 元由黄某强支付;5 万元定金的负担,黄某强主张存入金某云账户后用于支付定金,提供刷卡凭单,但未能提供存入证据,仅凭刷卡凭单不足以证实定金来源,法院不予采纳。考虑到诉争房屋系恋爱期间购买,虽由黄某强占有、使用,但双方对购房首付款均有出资,且互有偿还房屋贷款行为,又未签订借名购房书面协议,黄某强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双方有借名购房口头约定,故对黄某强要求金某云办理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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