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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一方去世,在世一方起诉其继承人分割财产纠纷

2024-10-08 19:26:25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林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包括对北京市大兴区 H 号院进行析产继承,对北京市大兴区 F 号院甲、乙院子所得拆迁补偿款及拆迁补助奖励 2605242 元进行析产分割、继承,并要求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林女士与赵某强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 1982 年结婚,2016 年离婚。高某与赵某鹏(2020 7 月去世)共有三子女,分别为赵某强、赵某宇和赵某坤。

 

二、原告诉求

 

1. 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H 号院进行析产继承。

2. 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F 号院甲、乙院子所得拆迁补偿款及拆迁补助奖励 2605242 元进行析产分割、继承。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林女士与赵某强婚后于 1984 年获批宅基地一处,即 H 号院,同年与高某、赵某鹏共同建设北正房 5 间,房屋准建证登记在赵某鹏名下。房屋建成后,林女士、赵某强及二人子女一直在 H 号院居住至今;赵某鹏、高某等一直在 F 号院甲乙院子居住。2007 年,林女士、赵某强和高某、赵某鹏共同翻建了 F 号甲乙院子。2011 年,林女士与赵某强在 H 号院加建前排正房 5 间。因大家庭从未进行过分家,且赵某鹏的遗产亦未进行继承分割,F 号院甲乙院子拆迁所得补助款及拆迁利益由高某、赵某宇和赵某坤掌握,故诉至法院。

 

三、被告辩称

 

1. 高某、赵某坤、赵某宇辩称:不同意林女士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林女士作为原告不适格,因其与赵某强已离婚,不再为家庭成员,无权以分家析产、继承法律关系起诉;F 号甲乙院子在赵某鹏在世时已处分完毕,分给赵某宇和赵某坤,不存在继承情况。

2. 赵某强辩称:同意林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法院查明

 

赵某鹏与高某共有三个子女,分别为赵某强、赵某宇、赵某坤。林女士与赵某强于 1982 年结婚,2016 5 月离婚。

 

关于 H 号院房屋情况:现有北正房 5 间和南房 5 间。北正房 5 间建设时间为 1984 年,准建证登记在赵某鹏名下。林女士与赵某强称系共同出资所建,赵某宇和赵某坤称系赵某鹏和高某夫妇出资所建。因双方证据均不足以排除他方参与建房并出资的可能性,结合林女士与赵某强的结婚时间和居住情况,法院推定北正房由林女士、赵某强、高某、赵某鹏共同出资所建。关于南房 5 间,双方认可系林女士和赵某强出资所建。H 号院迄今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尚未腾退。

 

关于 H 号院人员居住情况:林女士和赵某强称一直由他们和子女居住;高某等称无人居住。

 

关于 F 号院甲乙院子:双方均认可拆迁时房屋系赵某强和林女士操持翻建,但出资存在争议。林女士和赵某强称二人出资所建,高某等称高某和赵某鹏出资,且给了赵某强、林女士 10000 元劳务费和 76000 元工钱。法院推定 F 号院甲乙院子系林女士、赵某强、高某和赵某鹏共同出资所建。

 

2019 8 19 日,赵某坤与北京 W 公司签订《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除腾退补偿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款 1120330 元,选购安置房屋一套。拆迁档案入户调查登记表中载明户籍在册人口为高某和赵某鹏。

 

同日,赵某宇与北京 W 公司签订《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除腾退补偿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款 1015392 元,选购安置房屋一套。入户调查登记表中载明人口为赵某宇等三人,但三人均非户籍在册人口。

 

2019 10 19 日,赵某鹏和高某立代书遗嘱一份,由刘某峰和翟盛键见证,见证人刘某峰代书。遗嘱内容为将北京市大兴区 H 号院的拆迁房收益全部遗留给次子赵某宇。

 

经询问,拆迁时林女士和赵某强户籍地为北京市大兴区 S 号,赵某鹏生前和高某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大兴区 F 号。

 

五、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H 号院北正房由林女士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赵某强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高某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赵某坤享有十二分之一的份额,赵某宇享有十二分之一的份额;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H 号院南房由林女士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赵某强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2. 赵某坤和赵某宇给付林女士 F 号甲、乙院子拆迁补偿款 162781.5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3. 赵某坤和赵某宇给付赵某强 F 号甲、乙院子拆迁补偿款 389051.38 元。

4. F 号院甲、乙院子拆迁获得的安置房屋指标 25.59 平方米对应的房屋安置利益由赵某强继承。

 

六、房产律师点评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中,诉争标的财产系林女士与赵某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同时赵某鹏去世,林女士以分家析产与继承纠纷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对高某等主张林女士作为原告不适格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高某和赵某鹏所立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但处分 H 号院房产内容涉及他人利益,故涉及个人合法享有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涉及他人财产部分无效。

 

H 号院所在村已纳入改造土地开发项目范围内,目前只适宜在各继承人之间就遗产份额进行分割,不宜对实物予以分割或进行折价补偿。根据查明情况,对 H 号院房屋份额进行分割:林女士享有北正房四分之一份额和南房二分之一份额;赵某强享有北正房四分之一份额和南房二分之一份额;高某享有北正房三分之一份额;赵某坤和赵某宇各自享有北正房十二分之一份额。法院对 H 号院内房屋继承问题的划分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理,也不涉及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

 

关于 F 号院,根据一户一宅原则,F 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为高某和赵某鹏,享有安置房屋购买权的人亦应为高某和赵某鹏,赵某坤和赵某宇所享有的安置房屋购买权基于作为直系亲属取得。为简化法律关系,先就 F 号院所获得的拆除腾退补偿款进行分割。根据双方对被拆迁房屋的贡献及实际管理居住情况,确定分割原则:与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拆迁利益由高某和赵某鹏享有,与房屋相关的拆迁利益由赵某鹏、高某、赵某强和林女士四人共有。各项奖励分割如下: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费等四项费用补偿款由高某、赵某鹏和林女士、赵某强平均分割;其余各项费用补偿款由高某和赵某鹏享有;赵某鹏享有的利益由高某、赵某强、赵某宇和赵某坤共同继承。经计算,林女士获得拆迁补偿款 162781.50 元,赵某强应获得拆迁补偿款 389051.38 元,高某应获得拆迁补偿款 1131349.38 元,赵某坤和赵某宇各自应继承的拆迁补偿款数额为 226269.88 元。

 

关于安置房屋,F 号院甲乙院子的宅基地使用权认为应为户籍在册人口高某和赵某鹏,回迁房安置指标的享有人为赵某鹏和高某。F 号甲乙院子安置房屋指标面积为 204.75 平方米,赵某鹏的安置房指标为 102.38 平方米,故赵某强可继承安置房屋指标为 25.59 平方米,该指标现为赵某坤和赵某宇占有使用。经法院释明,要求双方出价或协商竞价安置房屋,赵某强要求以 15000 元价格购买安置房,赵某坤和赵某宇未出价。因现有安置房屋尚未建成,不具备市场评估条件,故本案对于房屋不做实体处理,双方可待安置房屋市场价格确定后另行处理。又因 F 号院甲乙院子中拆迁利益均由赵某坤和赵某宇取得,故给付林女士和赵某强的相应拆迁利益,由赵某坤和赵某宇负担。因高某、赵某坤和赵某宇未向法院递交书面文件要求对于其三人之间拆迁利益进行分割,本案中对于除林女士和赵某强之外的应归高某、赵某坤和赵某宇所有的拆迁利益不予处理。

办案心得

一、明确财产权益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涉及多个宅院的析产继承问题,由于财产权益不明确,导致了各方的争议。这提醒我们在家庭财产关系中,尤其是涉及宅基地、房屋等重大财产时,应尽早明确各方的权益。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以及个人财产,应通过协议、登记等方式进行明确界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就财产的归属和分配进行约定,避免在离婚或其他情况下出现财产纠纷。对于家庭共有财产,如本案中的宅院,家庭成员可以通过分家协议等方式明确各自的份额,以减少日后的争议。

 

二、证据在析产继承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在本案中,各方对于房屋的出资建设情况存在争议,而法院在判断时主要依据各方提供的证据。这表明在析产继承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

 

当事人在涉及财产交易、建设等活动时,应保留相关的证据,如付款凭证、建设合同、证人证言等。在析产继承纠纷中,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各方的出资情况、贡献大小等,从而影响财产的分割。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以提高当事人的胜诉概率。

 

三、遗嘱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本案中,赵某鹏和高某所立遗嘱因涉及他人利益部分无效。这提醒我们在订立遗嘱时,应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应明确、具体,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遗嘱或审查遗嘱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遗嘱问题引发纠纷。

 

四、尊重法律原则和政策规定

 

本案中,法院在处理析产继承问题时,充分考虑了法律原则和政策规定。例如,根据一户一宅原则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根据拆迁改造政策确定安置房屋购买权人等。

 

这提醒我们在处理财产纠纷时,应尊重法律原则和政策规定。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当事人也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遵守法律和政策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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